十堰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开区制造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努力打造“实力在经开”新格局,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激励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工业企业年应税收入首次达100亿元、80亿元、5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3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对年入库税收(指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首次超过1亿元、5000万元、4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一事一议”企业除外。(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2.鼓励规上企业快速增长。对规上工业产值增长和贡献给予奖励,在库规上工业企业产值年度累计增速超过全区规上工业累计产值平均增速(以统计部门发布为准)10个百分点(含)至20个百分点的,给予0.5万元奖励;超过全区规上工业累计产值增速20个百分点(含)至50个百分点的,给予1万元奖励;超过全区规上工业累计产值平均增速50个百分点(含)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当年小进规和新进规企业除外。(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
3.扶持培育优质企业上市。对于符合上市条件的重点培育企业的重大事项,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做好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等过程的服务。引导各类投资基金投资辖区企业,股权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按投资额的5‰奖励投资企业,最高50万元。企业在国内A股市场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的企业,除省市奖励外,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北交所上市的,除省、市奖励外,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从北交所转板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除省市奖励外,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基础层的企业,除省市奖励外,一次性奖励50万元;进入创新层后的企业,除省市奖励外,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部门、区经发局、区财政局)
4.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壮大。新建投产且按月度纳入“一套表”(新进规)统计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当年新纳入统计为规模以上(小进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经市统计局认定为统计诚信企业的“四上”企业统计人员给予2400元/年奖励(限一人);其他“四上”企业统计人员给予1800元/年奖励(限一人);限下样本工业企业统计人员给予1000元/年奖励(限一人)。(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统计局)
5.优化企业融资环境。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成长性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高100万元且不超过区级经济发展贡献度。已享受财政贴息的“产业升级贷”“财政科技创新贷”等政银合作贷款产品的除外。(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金融部门)
二、引导企业科技创新
6.培育创新型企业集群。获得国家、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两化融合”、“互联网+”、“大数据”类等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获国家级、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0.2万元。当年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授权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1万元/件奖励。当年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当年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技术交易登记额审定达到1000万元至3000万元、3001万元至6000万元、6001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创业中心)
7.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备案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的企业,奖励5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20万元。备案为省级、市级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成功获得省级以上揭榜制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给予相应级别奖补(扶持)资金额度的50%,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创业中心、区经发局)
8.鼓励建设创新创业平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20万元奖励,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创业中心)
9.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其研发费用、研究测试费用、使用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设备的,按照省级补助额度的50%给予奖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按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区创业中心、区经发局)
三、促进企业技改转型
10.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业企业购置智能化升级、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按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且不超过当年区级经济发展贡献度。已享受“产业升级贷”“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等补贴的除外。(责任单位:区经发局)
四、推动企业提质增效
11.支持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新获得国家专用车生产资质并实现量产的工业企业奖励100万元。新获得汽车产品公告的工业企业,每个公告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年度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取得军工三证(保密资格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之一且有实际订单生产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申报成功的“军转民”、“民参军”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经发局)
12.促进企业达标创建。当年新创建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当年复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当年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工厂),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经发局)
附 则
一、本《意见》所涉及的政策只针对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注册并纳税的工业企业。
二、各项奖补每年年终由企业向区直责任单位申报,经区直责任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管委会研究。除一次性补贴外,企业享受本《意见》奖补的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税收区级留存部分。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除争取上级奖励、补助之外)。
三、对税收、产值等同类别的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补。税收、产值在上一政策实施周期内同档次奖励过的,在本政策实施周期内同档次不再重复奖励。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奖补:
1.受到“一票否决”事项:未完成当年生态环境保护污染减排任务,受到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受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一票否决”。
2.不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各级党委、政府决策,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依法、及时、准确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3.不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因上述原因引起劳资纠纷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4.在“信用湖北”“信用十堰”等网站平台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主体、严重失信主体或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及个人。
五、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和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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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湖北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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