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黄石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湖北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壮大实体经济,培育经济新增长点,围绕我区全力奋进全国高质量发展百强园区,加快建设现代化新区的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产业提质增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企业做大规模
1、鼓励企业进规(进限)。对当年首次进规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兑现奖励10万元,后两年每年兑现5万元,中途退规的终止奖励);对当年首次进规(限)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兑现5万元,次年兑现5万元,中途退规(限)终止奖励)。
2、鼓励企业营收上台阶。对工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服务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达到“规(限)上”标准2倍以上,且年度累计同比增幅超过20%、30%、40%的规(限)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3、鼓励企业税收上台阶。培植壮大财源增量,对入驻辖区并正式投产满2年,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新摘取土地税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1亿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对年度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近三年纳税逐年增长5%以上,按照其当年新增税收区级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新招商引资企业年度纳税额未达到协议约定纳税额的不享受本政策,对超出协议约定纳税额度的部分按区级留存的50%给予奖励。
4、鼓励企业做大外贸业务。加大对外贸龙头企业及成长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当年进出口额比上年增长20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上、200万美元以上规模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5、鼓励企业上市。对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总计500万元奖励。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向省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100万元;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主板后备企业,或上交所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科创板后备企业,奖励20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在沪深北交易所成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奖励200万元。
6、鼓励企业开展新产品推广。对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的工业企业,按实际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鼓励“个转企”“产转法”。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产业活动单位利用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依法登记为企业。对于首次由非法人单位变更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按照当年在我区缴纳的税收区级留存部分的100%连续两年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8、鼓励企业生产换线、设备换新、机器换人。对当年新增的生产性设备投资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的给予8%补助;生产性设备投资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含1000万元)的给予10%补助;生产性设备投资1000万以上的给予15%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13年之后《招商引资协议》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额约定未履约到位的企业不能享受该政策)
9、鼓励企业“数智化”改造。每年免费为我区至少50家企业提供智能化诊断服务;对在车间、工厂建设中优先引入5G、人工智能、区块链且当年在数字化改造、工业互联网平台、产业(行业)大脑等方面投入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列入国家、省未来工厂项目(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车间)或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以上“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10、鼓励申报绿色制造。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新认定为相应省级资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1、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下降10%以上且产值正增长的,给予奖励10万元。
四、鼓励企业协同发展
12、打通产业发展内循环。对本辖区内形成的主导产业集群,鼓励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对当年新增的采购本区规上工业企业生产产品(不含原材料产品)的,按照新增的采购总金额的1%给予奖励(以年度计算,采购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3、积极融入武汉城市圈。鼓励辖区企业融入武汉城市圈协同发展,加强与武汉工业企业的合作和配套,对辖区企业产品当年新进入武汉销售的,按照销售金额的(以年度计算,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0.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两家公司存在股权关系的或两家公司系原有长期合作关系的不享受第12、13项政策)
14、鼓励围绕产业链以商招商。对辖区内企业首次推荐并协助签约落地,且促进我区产业链补链强链、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的标准,在经过相关部门认定且项目实现正式投产后,分别给予项目引荐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
15、鼓励举办主导产业供应链大会。支持区内链主企业或头部企业以及省级以上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机构在我区主办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国内外重要影响力的供应链大会、展览会,产业高峰论坛等,经审批认定举办的活动,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包括:场地费、布展费、宣传费、印刷费、材料费、会务费、设备租赁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
五、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16、对获得国家、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服务型制造等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级隐形冠军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7、对首次入选省级“潜在独角兽”企业 、“独角兽”企业、“驼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对于首次入选国家级、省级“瞪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18、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申报当年缴纳入库额给予一次性奖励10-60万元。
19、对首次获得认定“科技双创团队”的企业,按国家、省奖励资金总额的20%予以配套,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0、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省校企联合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市级校企联合创新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50万。
21、鼓励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科技专项的,按省级拨付资金的1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2、鼓励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对牵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牵头获得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2万元、三等奖6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参与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牵头企业获得奖励的30%予以奖励。
23、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每年在孵化器企业中选取2个“重点培育”企业和10个“双创之星”优质企业,分别给予每个5-20万元启动资金和1万元创业项目扶持资金支持;支持孵化平台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以多元化模式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孵化器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众创空间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入驻离岸科创中心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
24、鼓励开展技术成果转化。支持有资质的成果转化机构在开发区·铁山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年度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金额在1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梯度奖励。对获得省级“揭榜制”科技项目的企业,按省级资助资金的1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5、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对辖区内企业或工作站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金额,按每5000万元给予5000元梯度奖励,封顶奖励5万元,不足5000万元不予奖励。
26、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企业按照4000元/件的标准予以奖励;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形式成功注册地理标志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6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湖北专利金奖、湖北专利银奖、湖北优秀发明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当年确定为国家、省、市、区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5万元,对当年确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当年确定为省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六、支持行业协会发展
27、充分发挥开发区·铁山区工业行业协(商)会作用,鼓励工业行业协(商)会每年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学习、考察等活动,每年给予工业行业协(商)会工作经费补助10万元。
七、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28、支持“制造业+服务业”融合发展。鼓励企业加强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对研发设计、软件信息、检验检测等生产性规(限)上服务业企业,除进规奖励外,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运输、研发、销售等非核心辅助性业务,设立服务业企业。对制造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后的经营主体,按其年营业收入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八、附则
29、支持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发区·铁山区范围内注册、生产、统计、纳税的企业。享受经信部门政策的原则上需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规奖励专项除外)。对当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较大群体性事件、较大公共安全事件、较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涉税事件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以及弄虚作假的,经研究后不能享受本政策。开发区·铁山区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30、政策生效。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视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由开发区·铁山区经信和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原《开发区管委会·铁山区政府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黄开铁政发〔2021〕4号)、《开发区管委会·铁山区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创新创业促进经济发展新十条政策的通知》(黄开铁政发〔2020〕4号)、《开发区管委会·铁山区政府关于调整知识产权有关资助政策的通知》(黄开铁政发〔2019〕12号)同时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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