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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张湾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张湾区关于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打造创新驱动先行区的十条政策

时间:2023-02-04 09:08:55|栏目:湖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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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张湾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张湾区关于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打造创新驱动先行区的十条政策

张湾区关于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打造创新驱动先行区的十条政策

为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打造创新驱动先行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张湾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1.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区财政适当安排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通过基金方式运作,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部分用于兑现各类奖励补贴,部分可按一定比例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对具有重大技术或模式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优质项目,可通过股权投资方式给予支持。

2.建立“助保贷”平台。区政府设立一定的风险保障资金,与金融机构和企业合作搭建“助保贷”平台,对中小企业给予金融贷款支持。

3.支持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服务。支持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无形资产、动产质押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对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给予年度担保额0.5%的补贴,对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年度贷款额0.5%的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向无抵押、无担保和没有取得过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首笔贷款所形成的坏账损失,给予1-5万元补偿。实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以中小微企业作为担保对象的,享受与银行同等风险补偿。

第二条  鼓励招商引资

5.奖励落户企业。对在本辖区注册独立法人机构,年度纳税1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迁入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

6.对新引进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成长性工业企业给予补贴。对经认定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入驻辖区内各类创新创业园区或孵化平台,按企业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及实际从业面积,连续3年给予不高于2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对在张湾辖区内租赁办公营业场所2年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入驻创新创业平台内企业同等标准的房租补贴。对已签订有政企共建房租补贴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对当年新迁入并注册在张湾辖区租赁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建材、总部经济和成长性工业企业企业,根据企业经济贡献情况给予一定的房租、装修补贴,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上述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

7.对新引进落户企业(项目)提供代办服务。对新引进项目成立服务专班,提供从投资审批到落地建设的全程代办服务。

8.鼓励项目“双入库”。对当年“双入库”的亿元以上项目,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三条  鼓励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9.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众创空间、示范基地、星创天地、企业孵化器、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0.支持外向经济发展平台建设。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以展示对外贸易为主的交易场所(包括专业市场、境内外展览会等),或为进出口企业提供面向国际市场的品牌策划和推广、公关宣传、市场推介、企业交流、售后服务、外贸人才培训、仓储、运输等服务的,区财政一次性补贴5万元,后期根据平台出口额每年给予适度补贴。

11.支持出口服务平台建设。对国家级出口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省级进出口企业孵化器建设,除享受国家、省、市扶持外,再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省级出口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市级进出口企业孵化器建设,除享受国家、省、市扶持外,再一次性扶持1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2.奖励冠军企业(产品)。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按示范企业、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3.鼓励企业提高单位产出。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工业企业,年税收首次达到20万/亩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亩的奖励;对租赁车间的工业企业,年税收首次达到45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20元/平方米的奖励。此奖励与项目招商政策不重复奖励。

14.鼓励企业投资。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或者连续两年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800万元(已纳入投资统计),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已纳入投资统计),完工运营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15.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对不需要新增工业用地,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建设周期在两年以内的技术改造工业或农业加工项目(已纳入投资统计),通过验收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企业购置单台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数控、智能设备,给予设备价款2%的补助;对采购本地企业生产的上述设备再增加2%的补助,同一企业当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不新增工业用地,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且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技术改造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支持。

16.鼓励企业进规纳限。对当年新纳入规模统计的“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房地产和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17.鼓励“个转企”。对个体转法人企业,给予三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奖励。

18.鼓励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的企业,除省、市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专项补贴;对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除省、市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50万元专项补贴;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四板)且已参加股改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专项补贴,此项市、区补贴不重复。

第五条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19.鼓励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20.鼓励企业创建创新、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21.鼓励企业发明创造。对当年企业发明专利受理给予1500元/件补助;对发明专利授权给予1万元/件补助。

22.鼓励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对当年企业申报,经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省科技厅审核通过的科技成果转化给予1万元/件的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品牌建设

23.鼓励企业“军转民”、“民参军”。对新获得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等两证认证的民口企业,按每证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对申报成功的“军转民”、“民参军”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24.鼓励市场主体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湖北长江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获得十堰武当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对上述获得提名奖的,按低一层级补助。对新认证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合作社或者家庭农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补助。对在辖区工程建设中获得国家级、省级优良工程荣誉称号的建安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5.鼓励企业两化融合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单位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5万元补助。

26.鼓励建安企业升级壮大。凡当年资质由总承包三级升为二级、二级升为一级、一级升为特级的建安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27.鼓励循环经济发展。对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第七条  鼓励城乡融合发展

28.鼓励新型农民合作社发展。凡将资源(资产)变股金、农民变股民、获得实际收益的合作社,且入社村民户数达到本村户数的5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达到9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9.鼓励乡村农家乐、民宿改造升级。对新申报星级农家乐经评定达到三星级、四星级标准的,验收后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达到五星级标准的,验收后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农村开办民宿,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民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企业和个人一次改造10家以上民宿的除享受补贴外,另给予金融政策扶持。

30.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对农村电子商务企业,其线上线下销售农产品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销售额1%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1.鼓励市场主体投资城乡融合发展项目。对市场主体投资的城乡融合发展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奖励支持。

第八条  鼓励企业外向发展

32.落实外贸出口企业增(存)量奖励政策。对当年出口额存量部分按照每1美元扶持0.01元人民币,增量部分(含新开口企业)按照每1美元扶持0.04元人民币。鼓励企业出口产绩。对当年新开口并已产生出口业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扶持资金。此奖励各级不重复。

33.对企业进出口规模扶持。对区进出口工作有贡献的重点出口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34.实行国际国内重要展会补贴制度。企业参加由区政府认可的、部门组织的各种国内专业展会,每次给予最高限额5000元的展位费补贴;对参加各种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专业展会的展位费,除省、市奖励外,根据企业参加次数,另外每参展一次补贴企业2万元,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连续2年享受补贴的企业在第三年没有自营出口业绩的不再进行补贴。

35.加大引进外向型外贸企业力度。大力引进产业链条长、见效快、出口带动力强的外向型项目,对通过对外投资或者工程承包项目带动外贸出口的外经企业,优先安排项目用地,享受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招商引资现行政策。

第九条  鼓励中介服务

36.鼓励中介机构服务企业上市。凡中介机构辅导辖区企业上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的,每成功一家对中介机构奖励2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每成功一家对中介机构奖励5万元;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每成功一家对中介机构奖励1万元。

37.鼓励中介机构服务企业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中介机构协助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每成功一家对中介机构奖励1万元;协助企业申报发明专利,成功申报100件以上(含100件),给予5万元奖励;成功申报150件以上(含150件),给予7万元奖励;成功申报200件以上(含200件),给予10万元奖励;协助企业申报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湖北长江质量奖)、十堰市武当质量奖的,每成功一件对中介机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十条  奖励优秀企业和人才

38.鼓励优秀人才和团队干事创业。对入选市级及以上重点产业创新团队,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院士工作站并有成果转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有实质性科研技术项目合作且对地方经济贡献有增幅但未达到奖励标准的院士站、专家站,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经费扶持。对辖区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岗工作满一年后予以补贴。高校引进博士研究生以上(含博士)2万元/年,连续补贴三年。国有企业引进硕士、博士研究生分别予以1万元/年、2万元/年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民营企业引进硕士、博士研究生分别予以1万元/年、2万元/年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引进全日制本科学历2000元/年,连续补贴五年。对在辖区工作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优秀企业家,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区委区政府认定的优秀团队,给予一定奖励。此奖励各级不重复享受。

39.设立突出贡献奖。对地方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本文所涉及的奖励只针对在张湾辖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对同一事项的区级奖励、补助不重复,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奖励、补助事项不超过3个;凡涉及一票否决事项或不配合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企业不予享受奖励政策。

本政策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区内出台的有关支持政策相应作废。

2020年5月12号   

张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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