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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方案

时间:2023-02-14 10:19:39|栏目:湖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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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方案

东宝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区科技创新专题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及申报力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创新人才集聚和研发机构、研发团队建设为抓手,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全面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力争经过3-5年努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为建设江汉平原中心城市“五化”同步发展先行区和全省县域经济强区提供坚实支撑。

二、总体思路

1.企业为主,政府引导。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创新的主观能动性,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成果转化,完善财务管理,建立创新体制,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向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质企业。

2.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优化政策环境,完善服务体系,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企业知识产权培育紧密结合,科技、财政、税务、知识产权多部门联动,针对性地开展对培育企业的培训和帮扶工作。

3.购买服务,专业策划。以东宝众创空间服务平台为依托,整合财税、法律、知识产权等中介机构专业力量,以政府招投标形式购买中介服务,对创新平台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专业策划,确保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的质量和效果。

三、发展目标

建立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动,法律、评估、咨询、知识产权等中介机构积极参与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到2020年,全区高新技术企业从2015年的16家增加到50家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从48亿提高到100亿元,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从18%提高到30%以上。

四、推进措施

1.加大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筛选、培育和后备库建设力度。一是依托现有电子信息、生物质和“互联网 ”等产业,筛选一批科技型企业实行重点培育。二是严把招商引资科技型企业入口关,由科技部门对招商引资的科技型企业实行同行业专家预评审制度,并对确定落户的科技型企业进行跟踪服务,形成科技型企业后备项目库。三是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创新活市奖补政策,建立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各类科技创新的奖补和政府购买的中介服务。(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招商局、区创新创业服务局、各乡镇、街道、东宝工业园)

2.加强科技型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培育。实施“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计划”,打造优势企业培育梯队,加大培育企业的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力度,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和专家开展服务,每年开展两次以上大型集中培育活动。(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创新创业服务局、各乡镇、街道、东宝工业园)

3.加强培育和引进高端人才、团队和科技创新指数的建设力度。培育一批支撑现有产业发展的科技人才队伍和团队;引进一批海归、国家个人计划、产业急需的科技型人才和团队。鼓励和支持企业完善研发基础条件,加大研发投入,聚集研发人才,开展工程化研究与开发,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心环节,做到生产营销一批,中试转化一批,研发储备一批,不断提升自身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普遍建立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切实加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校企共建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院士工作站、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的培育。(责任单位:区人才办、区科协、区科技局、区创新创业服务局) 

4.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在政策咨询、信息沟通、规范管理、交流合作中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申报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和支撑。(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乡镇、街道、东宝工业园)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认定程序

   2.东宝区2016年科技创新综合考评责任指标分解表


附件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认定程序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高新技术产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认定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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