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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下陆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下陆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创新活力城区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3-04-10 09:01:35|栏目:湖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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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下陆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下陆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创新活力城区的实施意见

下陆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创新活力城区的实施意见

长乐山工业园区、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各市垂管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政府管理和服务创新 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实现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 加快推进创新活力城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市级奖励金额的100% 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获批为省级百强高新技术企 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 业信息库”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000元奖励。 

二、支持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发展

对首次进规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按照区级现代服 务业企业进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对当年备案的市级主导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20万元后补助 支持,对市级绩效评价按优秀、合格等次分别给予10万元、5 万元后补助支持,对不合格等次的予以摘牌. 对新备案(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 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 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 次性奖励;

对新备案的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给予5万元一次性 奖励;对新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 一次性奖励。对省级以上平台按认定时序予以首次奖励,同级平 台不重复奖励。 对新备案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企业技术 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非市主导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机 构,给予5万元补助支持. 

四、支持“双创”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双创” 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备案) 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省级以上平台按认定时序予以首次奖励,同级平台不重复奖励。 

对辖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获得省级 缔效考核3A孵化器评价,按照省奖励性补助到位资金的30%予 以配套补助。市级绩效考核,按市级认定A/B/C等次分别给予 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五、支持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

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项 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的1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 元.鼓励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对入选市级主导 产业重点研发专项项目,按照10万元/项标准予以配套支持,对 高新技术企业开发新产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生产的,按单个 产品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 

六、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对我区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我区就地转化的,经市科技局 审核认定后按技术成果交易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七、科技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 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 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 10万元、6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市级重点企 业“三链融合”产业创新优秀科技成果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奖项目作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奖励资金,由第一完成单 位进行合理分配。 

八、培育企业创新战略团队

支持企业(含独立法人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战略团队建设, 采取逐年遴选、梯次培育、分类支持的方式,按照市级认定类别, 分给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经费支持。 

九、支持企业提升创新创业水平

鼓励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和“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 新创业大赛,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 5万元、3万元奖励。 

十、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对辖区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 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对通过认定的省 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企业,分别给予5 万元、3万元资助;对通过认定、复审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给予3万元资助。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29490-2013)、高校贯彻《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33251-2016)国家标准,对完成贯标并通过验收的企业、 高校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助. 

十一、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措施》奖励(补助)事 项与区现行其他政策属同一性质事项时,以本《措施》相关条款 为准。有关奖励(补助)政策界定不清的,按“就高不就低、同 类奖励不重复”原则执行。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根据上级 政策变化进行调整。

本政策由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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