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西陵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西陵区关于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奖励办法
西陵区关于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进步,按照《西陵区人民政府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对西陵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设立纳税大户奖、精品名牌奖、质量进步奖、科技创新奖、企业发展奖、重点商务楼宇奖、总部企业奖、外贸出口奖、招商引资奖、促进就业奖、体育争光奖、文艺成果奖、科学研究成果奖、重点项目考核工作奖、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奖、争取资金奖、协税护税工作奖、商务工作奖、招商引资工作奖和争先创位奖。
第四条 纳税大户奖
对辖区内年度纳税在100万元以上且年增幅达10%的单位或个人、年度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安、房地产企业(独立纳税主体),授予“西陵区纳税大户”奖牌,并按照年度纳税额的大小对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分档予以奖励,奖励额度为1-5万元。年度纳税额以区财税部门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精品名牌奖
对辖区内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当年对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5万元。
对辖区内首次获得“湖北省著名商标”、“湖北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当年对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2万元。
对辖区内首次新晋升的三星级以上酒店、AAA级以上旅行社,当年对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5000元。
第六条 质量进步奖
对辖区内首次获得“全国质量奖”、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的企业,当年对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2万元。
第七条科技创新奖
对辖区内首次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当年对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2—5万元。
对辖区内首次获得省级及以上的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当年对单位或者牵头负责人奖励0.5—2万元。
第八条企业发展奖
(一)对辖区内年度纳税在50-100万元,且当年税收增幅在20%以上的前10名单位或个人,对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2万元。
(二)对辖区内当年新纳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对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2万元。
(三) 对辖区内当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且年销售额增幅在20%以上的批发零售业商贸企业,分别对企业奖励2000元、5000元、1万元、2万元、3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对辖区内当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且年营业额增幅在20%以上的住宿餐饮业企业,分别对企业奖励3000元、5000元、1万元、2万元和5万元。
第九条重点商务楼宇奖
(一)对商务楼宇开发建设主体
对在西陵区登记注册、纳税并经认定的重点商务楼宇的开发建设主体,采取只租不售方式的,在该商务楼宇入驻企业产生税收次年起三年内,每年按该商务楼宇缴纳的区级税收(不含房地产税收)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3%给予奖励。采取全部出售或租售结合方式的,在该商务楼宇入驻企业产生税收次年起三年内,每年按该商务楼宇缴纳的区级税收(不含房地产税收)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
(二)对商务楼宇入驻企业
对入驻重点商务楼宇并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非总部企业(不含房地产类企业),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按其缴纳税收区级留用新增部分的20%给予奖励。
(三)对重点特色楼宇的鼓励政策
鼓励商务楼宇管理主体主导引进网络服务、咨询中介服务、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符合产业导向的同类现代服务业企业,打造特色商务楼宇。对符合特色化发展导向,同类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50%及以上,同类企业入驻面积占总商务面积的50%及以上,且单体商务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特色商务楼宇,给予管理主体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总部企业奖
(一)对西陵区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按其缴纳税收区级留用新增部分的25%给予奖励。
(二)对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给予奖励。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公司副总以上人员)个人所得税区级留用的50%奖励给高层管理人员,用于培训和考察。
(三)对重点总部企业的优惠政策“一事一议”。对世界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辖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及核算资格的区域性总部或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等分支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具体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外贸出口奖
奖励对象为辖区内为外贸出口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奖励标准:
(一)对辖区内当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年度增幅超过20%以上的企业,对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5000元。
(二)对辖区内当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对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1万元。其中,超额完成当年外贸出口增长目标任务的企业,对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再奖励1万元。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奖
奖励对象和标准按照《西陵区招商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促进就业奖
对当年净增就业100人以上,并依法对净增就业人员全部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企业,对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1万元。
对当年净增就业200人以上,并依法对净增就业人员全部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企业,对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2万元。
第十四条体育争光奖
奖励对象为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中获得金、银或铜牌奖励的西陵区籍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单位。
凡西陵区籍运动员在奥运会(含残奥会)、亚运会(含亚残运会)上首次获得金牌的,奖励运动员5万元,奖励本区启蒙教练员2万元,奖励本区运动员输出单位2万元;首次获得银牌的,奖励运动员2万元,奖励本区启蒙教练员1万元,奖励本区运动员输出单位1万元;首次获得铜牌的,奖励运动员1万元,奖励本区启蒙教练员0.5万元,奖励本区运动员输出单位0.5万元。
第十五条文艺成果奖
奖励对象为受到国家级、省级文化部门表彰的辖区文化艺术作品。
奖励标准:
(一)凡西陵辖区荣获文华奖、蒲公英奖、群星奖金奖或“五个一工程”奖的文艺作品,奖励2万元。获得银奖的,奖励1万元。获得铜奖的,奖励0.5万元。
(二)凡获得楚天群星奖金奖的文艺作品,奖励0.5万元。
第十六条科学研究成果奖
奖励对象为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各个领域进行研究,其成果被中央、省、市科技部门组织专家确定为科研成果的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因科研成果申报科学研究成果奖的申报者,必须提交区科学技术局关于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
科学研究成果奖的奖励标准为:
(一)研究成果被确定为国家级科研成果的单位、个人,单位奖励5000元,个人奖励2000元。
(二)研究成果获得国家部委、省级以上科技进步等次奖励的单位、个人,单位奖励3000元,个人奖励1000元。
(三)研究成果获得宜昌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单位、个人,单位奖励1000元,个人奖励500元。
第十七条重点项目考核工作奖
奖励对象为区重点考核项目责任单位。
奖励标准:以单个项目为基础,根据工作完成情况设立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8万元,三等奖0.5万元。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奖
奖励对象为在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任务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街、乡、开发区。
奖励标准:按照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任务目标,完成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给予1万元的奖励,超额完成部分根据超额幅度视情况给予1000—10000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争取资金奖
奖励对象为争取上级财政或中央、省、市部门无偿资金或有偿无息资金用于我区项目建设的区直单位。区直单位争取上级部门支持本单位正常办公的资金不在争取资金奖励范围以内。奖励主要用于奖励有功人员、补助工作经费。区直单位申报争取资金奖时,需提交区财政局关于申报单位争取资金实际到达数额和资金用途的证明材料。
争取资金奖包括争取资金基础奖和争取资金贡献奖,奖励标准为:
(一)争取资金基础奖:争取无偿资金和有偿无息资金合计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争取无偿资金和有偿无息资金合计达800-1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奖励;争取无偿资金和有偿无息资金合计达300-800万元的给予3万元奖励;争取无偿资金和有偿无息资金合计达100-300万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争取无偿资金和有偿无息资金合计达50-100万元的给予1万元奖励。
(二)争取资金贡献奖:争取资金是无偿资金的,按照当年实际到达区财政局专户资金额比上一年度到达区财政局专户资金增加额的5%给予奖励;争取的资金是有偿无息资金的,按照当年实际到达区财政局专户资金额比上一年度到达区财政局专户资金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对于争取的无偿或有偿无息资金,凡未达区财政局专户,直达企事业单位的,按以上办法的一半计算。
同单位争取资金基础奖和贡献奖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协税护税工作奖
奖励对象和标准按照《西陵区协税护税考核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商务工作奖
奖励对象为辖区内在完成年度商贸工作任务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街、乡、开发区。
(一)完成年度“小进限”工作目标的工作主体,每新增1家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二)对单栋商务楼宇入驻企业在我区税务部门年实缴税收总额首次达到1亿元或者区级留用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一次性对该楼宇工作主体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二条招商引资工作奖
奖励对象和标准按照《西陵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及奖励暂行办法》和《西陵区招商引资重点在谈项目推进专班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争先创位奖
奖励对象为因一个时期(一年以上)工作突出,被中央、省、市评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区直单位和区直单位有关人员。
争先创位奖的奖励标准为:
(一)被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政协全国委员会、中央军委评为先进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个人,单位奖励10000元,个人奖励5000元。
(二)被中央直属部门、广州军区、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评为先进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个人,单位奖励5000元,个人奖励2000元。
(三)被省直部门、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宜昌军分区评为先进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个人,单位奖励1000元,个人奖励300元。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未纳入本办法,但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或作出重大贡献的特殊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另行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均为税后奖金(体育增光奖除外)。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五年。
主题词:经济管理奖励办法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公安西陵分局,工商西陵分局,西陵区国税局,地税西陵分局,国土西陵分局,规划西陵分局。
西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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