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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当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当阳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023-04-20 09:06:08|栏目:湖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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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当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当阳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当阳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化调整经济结构,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宜昌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新技术产业,是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指定的产业范围为内容,突出新材料、智能装备、信息电子、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

第三条 实施企业主体培育工程,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积极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对获批省级创新型的企业(包括创新型试点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大力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鼓励企业承接科学技术成果实施转化。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及其相关技术实施转化,所开发出的新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税收超过20万元的,每转化一项科技成果奖励企业10万元。

第四条 实施创新平台推进工程,加快构建政产学研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

鼓励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国家科研机构及高校科研院所来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建成营运6个月后,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研发机构20-50万元奖励。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建立新型产业技术研究分支机构并实质运行的,落户按我市招商引资有关政策对待。

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新批准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企业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的经费,成果经认定后,按1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奖励5万元;新认定的宜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2万元。

第五条 实施人才智力支撑工程,加快构建吸引高层次人才回归集聚的创新创业体系。

大力实施“当阳市沮漳英才双百计划”。对高层次创新人才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创办之初由市政府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五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贴。同时,根据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或对当阳作出的贡献程度,经专家组评审,一次性给予30-100万元科研资助。

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对大学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市初次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中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2-20万元的项目资金无偿扶持,同时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在贷款期限内提供全额财政贴息贷款。全日制大学本科(一本)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入驻我市科技孵化器创新创业的,由政府免费为其连续五年提供创业场所和公租房一套,并参照《当阳市企事业单位引进大学生学历津贴发放办法》给予本科生500元/月、硕士研究生800元/月、博士研究生1200元/月的学历津贴,发放时间为连续36个月,自申报通过之日算起,期满经审核后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 全力支持省级高新区创建。按照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目标要求,以创促建。

大力支持科技孵化器、加速器建设。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宜昌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科技孵化器、加速器按1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支持孵化器、加速器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在孵期间或者经孵化毕业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对相应孵化器、加速器奖励5万元。

第七条 做好科技与金融对接工作。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探索直接融资,对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以及香港和其他国家及地区主板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连续奖励三年,每年奖励10万元。

支持风险(创业)投资公司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开展风险(创业)投资活动。对当年获得风险(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100万元以上且投资年限达到一年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第八条 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认真落实《当阳市专利奖励办法》和《当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切实加大对授权发明专利和经鉴定为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的奖励力度。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中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所设奖项,由市科技局受理;第七条所设奖项,由市金融办受理。各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进行奖励。第五条所设奖项,由市人才办受理,按人才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当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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