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宜都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宜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宜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速我市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宜昌市专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宜都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奖励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和实现重大效益的本市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分为以下七类:
(一)高新技术企业奖;
(二)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
(五)企业技术创新奖;
(六)科技创新平台奖;
(七)技术发明奖。
第三条 市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奖励评审工作的组织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市科技奖的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和协调,并作出决议,其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科技、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每次评审时从专家库中随机产生7-9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类设置
第六条 成功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贡献突出、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贡献卓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八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产学研结合,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完成重大科技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自然人、组织:
(一)在实施产学研结合,开展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应用技术标准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后进行再创新,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编著及其它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授予将自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依法将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自然人、组织。
第十条 企业技术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开发出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成为名牌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获得较多的国家专利和省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 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四)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运用,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销售额的5%。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平台奖: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宜昌市和宜都市级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作出重大技术发明,在我市申请并获得国家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企业技术创新奖不分等级。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奖励人数为1至2名,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市企业技术创新奖每次奖励企业1-2个,没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空缺。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六条技术发明奖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额度
第十七条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
第十八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人奖励8万元。
第十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推广奖:一等奖每个奖励3万元,二等奖每个奖励2万元,三等奖每个奖励1万元。
第二十条企业技术创新奖每个奖励2万元。
第二十一条科技创新平台奖: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宜昌市级创新平台(含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创新创业基地、创新型企业、重点实验室、校企共建中心、科技示范企业、产业化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园、孵化器等)的,每个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被认定为本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农业科技示范园的,每个奖励2万元。
第二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个分别奖励10000元、3000元、1000元。
在校中、小学生申请专利的申报费用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资助。
第四章 申报、评审与授予
第二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组织,以及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组织紧密合作的其它地域的自然人、组织,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市科技奖。
申请市科技奖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在我市设立的科技奖应当向市科技局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及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五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联名。
多个单位联合完成的科技成果,由主持单位申报;群众团体完成的科技成果,经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申报。
单位或个人推荐市科技奖候选人及候选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科学技术专家的鉴定结论确定。
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个奖项的评审。已获得宜昌市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市级奖励。缓评的项目,可再申报一次。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参与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专家的构成、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保密。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奖统一受理、集中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向市科技局提交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技术资料和应用证明;
(二)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预审后,由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细则进行评审;
(三)市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向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拟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建议;
(四)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对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作出决议;
(五)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应在公开媒体上进行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六)自公告之日起,异议期为30天,异议处理期为30天。异议成立和因诉讼或仲裁未终结而不能在期限内解决异议的,该候选人及候选项目不列入本年度市科技奖的奖励范围。异议处理期限届满,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市科技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技术发明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及本级技术创新平台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高新技术企业奖、宜昌市级以上技术创新平台奖由上级部门颁发证书,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奖、企业技术创新奖、科技创新平台奖奖给企业;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技术发明奖奖励给个人;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奖给个人或课题组,奖给课题组的,由课题组按贡献大小奖励到人。
第三十条 市科技奖获奖情况,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并作为其考核、晋升、聘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奖项的,由市科技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科技奖项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评审专家从市专家库中除名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工作人员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宜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都政规[200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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