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兴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兴山县委兴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兴发〔2012〕5号
(2012年4月5日)
为促进我县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策上放活、环境上放宽、工作上突破”的理念,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凝聚合力,以加快市场主体培育为核心,着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培育扶持机制,推动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和骨干企业发展壮大,助推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跨越赶超,努力建设富裕生态宜居幸福兴山。
(二)目标任务
按照“一区多园”发展思路,加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筹建步伐,着力推进园区建设,搭建中小企业发展平台。坚持园区集聚原则,将各种资源向工业园和民营经济创业园集聚,依托兴发集团发展配套产业,依托特色资源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依托交通区位发展物流业,依托政策机遇发展旅游业,重点筛选培育一批特色鲜明、成长性好、发展信心足的中小企业,使其成长为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力争到2016年,全县各类市场主体达到1万家(户)以上;培育中小企业300家以上,其中“小进规”企业100家以上,“小进限”企业100家以上;确保一家公司在中小板成功上市,争取培育市级上市后备企业5家以上。
二、奖励扶持政策
本意见中奖励扶持政策主要针对中小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较大规模的物流、旅游企业及其他重大项目。
(三)财政扶持政策
县政府每年安排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1000万元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奖励和人员培训等,并根据年度财政状况逐年增加基金额度。由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发展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四)税收贡献奖励政策
凡在我县新办的中小企业,除享受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优惠外,根据投资协议约定条款,可实行企业缴税后,县财政用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建成投产后,以实际占用土地每亩总税赋不少于1万元为基数,超出基数部分由县、乡(镇)政府按照当年企业所缴税收中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3年;3年后,对当年税收增速达25%以上、缴税总额超过50万元的企业,由县政府按照当年企业所缴税收中地方留成超上年基数部分的50%奖励3年。现有企业,扩建或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按照当年企业所缴税收中地方留成较上年新增部分的50%奖励3年。
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做大做强,设立企业发展台阶奖。对新进“小进规”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进“小进限”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年实际缴纳税金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企业,由县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本意见中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规范企业财务及报表体系、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改造等。
(五)土地优惠政策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中小企业发展用地储备制度,保障中小企业用地需求。根据投资协议约定条款,在我县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每亩6-8万元提供生地;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按每亩6万元提供熟地;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以上的,按每亩3万元提供熟地;对拥有中国“驰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用地,或享有本县矿山、林业、电力优势资源的项目用地,县政府采取“一企一策”、“专项专议”的方式,双方另行约定优惠办法。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禁企业闲置、荒废土地。实行土地投资强度考核机制,新引进项目落户县乡工业园的,固定资产投资应在每亩50万元以上;落户县内其他区域的,固定资产投资应在每亩40万元以上。具体考核办法由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本意见中熟地是指已完成征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工作,并进行了供水、排水、供电、通讯、道路、场平等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五通一平”条件的土地。生地是指未完成场地平整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工作的土地。
(六)水电优惠政策
在我县新办企业,工业用水价格为2.67元/立方(含污水处理费),大工业用电价格为电度电价0.567元/度+基本电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为电度电价0.83元/度(若遇政策调整,按照政策规定执行)。
(七)融资担保贴息政策
加大对担保公司的扶持力度,提高其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能力。对当年为我县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超过50笔、担保额度放大3倍以上且担保额较上年增长30%以上的担保机构,经考核审定,给予机构负责人一定奖励。县政府每年定期研究增加担保机构资本金、担保风险补偿金注入的办法和额度。
实行财政性存款与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挂钩制度,建立中小企业融资考核激励机制,每年根据县内金融机构贷款投放额、对我县企业发展做出的贡献等进行综合考评,经考核审定,给予机构负责人一定奖励。
对当年确定重点支持的企业,根据其发展规模、投资强度、经营目标和缴纳税收等指标,在经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的贴息额度内,可在厂区扩建、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给予企业政策性贴息。贷款贴息资金从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列支。对借款企业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以上具体实施办法由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统一制定,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八)规费优惠政策
新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由县政府据实全额补贴,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外)全免;县内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对所有涉企收费实行备案制,即收费部门事前必须到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九)资源配置政策
除影响县域经济发展的核心战略资源外,其他资源优先引进民营资本进行开发,优先予以项目支持。根据不同产业,由县政府安排部门积极为企业争取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将各种优势资源集中向重点企业、“小进规”、“小进限”企业倾斜,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十)政府采购政策
加大政府采购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在技术、服务、价格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县内中小企业的产品。
三、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十一)鼓励全民创业
鼓励民营资本创办中小企业,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放宽准入条件,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项目,均可办理注册登记。大力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农民、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城镇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党政机关分流人员积极参与和兴办经济实体。对中小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或晋升上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视同仁。
(十二)强化招商引资
建立招商引资长效机制,由县级领导牵头,抽调招商局、经信局等相关部门骨干力量,组建强有力的招商引资专班,研究产业政策,建立项目储备库。广泛开展“产业招商、平台招商、项目招商、以商招商、全员招商”,招大引强,提升招商引资水平。加大宣传引导,在全县形成“招商、亲商、安商、富商”的浓厚氛围。
(十三)创新服务方式
招商引资实行在谈项目备案制,各乡镇、各部门应将正在洽谈的项目及时报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预先计为其招商引资任务,按照“谁引进、谁服务、谁招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首问负责制,由项目引进单位组建项目服务专班,明确专人,为项目建设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拆迁等工作。
对于新办企业,由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班全面实行代理服务制,全程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县行政服务中心开辟绿色通道,按照“领导全程负责,进一个窗口办好、交规定费用办成、在限定期内办结”的原则,对办理审批登记的投资者提供“零距离”、“一站式”服务。对于需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常规事项的,限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实行领导挂点联系制,由每位县级党政领导挂点联系一家重点企业,研究确定企业发展方向,帮助企业解决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重点问题,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
实行部门“一对一”服务责任制,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实行经济联络员驻企制,对重点企业选派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挂职工作,协助企业解决具体问题,为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
(十四)提升企业发展水平
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深入研究产业政策,制定企业成长路线图,筛选一批特色鲜明、成长性好、发展信心足的企业给予项目配套、生产要素配置等重点扶持。
引导企业加强管理,每年选择一批中小企业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培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综合素质;实施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工程,鼓励中小企业在岗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一定培训补贴。县政府每年组织开展“优秀企业家”、“十佳纳税大户”、“十佳成长企业”评选和专业技能评比,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由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加快实施品牌战略,除市级以上奖励外,县政府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进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进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新进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引导中小企业主动与骨干企业建立稳定的产、供、销、服务外包及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联合重组、抱团入园,提高产业集中度,延伸产业链,发挥集聚效应。
(十五)严格规范涉企行为
执法部门要坚持“服务为先、执法在后,重劝轻罚、处罚报备”的原则,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实行处罚报备制,对企业做出责令停产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必须事前书面报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健全监督考评机制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工业的领导任副组长,政府各组成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发展规划、研究政策、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等重大事项。同时,由县政府分管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为牵头召集人,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成长性好的重点企业专题办公,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信局,负责中小企业调查研究、信息反馈、协调服务、检查督办等日常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十七)健全考评体系
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推进“工业富县、项目强县”的重要战略任务,纳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各乡镇、各部门年度考评内容。实行中小企业发展与乡镇财政体制挂钩制度,由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财政分成方案;同时,由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针对乡镇中小企业发展情况、领导挂点联系企业、部门服务企业、经济联络员驻企工作情况,分别制定考评办法,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十八)完善奖惩制度
县政府每年根据对各乡镇、各部门中小企业发展任务完成情况的考评结果,对完成任务的乡镇、部门,给予一定奖励;对没有完成任务的乡镇、部门,全县通报。
坚决查处破坏、影响我县投资环境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并向社会公布。县监察局作为促进中小企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受理投资者对影响我县经济发展环境和行政效能行为的投诉,并于每月月底在全县通报本月投诉处理情况。同时,对不报备就处罚的执法部门,一次投诉通报批评,二次投诉取消评先资格,三次投诉年度考核不合格;对服务不到位,延缓企业正常投产的,给予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设置障碍、相互推诿导致政策落实不力,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经办人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十九)本意见关于县政府奖励的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二十)本意见由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本县已出台的政策文件,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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