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临空经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临空经济区关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奖补政策
临空经济区关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奖补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支持企业发展、推动疫后重振的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企业在我区建强“增加极”、打造“主引擎”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省、市有关支持市场主体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临空经济区关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奖补政策如下:
一、支持培育“四上”企业
第一条 对首次进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复进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
第二条 对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含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或个体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且实现集中收银并纳入服务业统计库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当年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三条 对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首次入统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条 对区外“四上”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区,且首次进入本区“四上”企业名录库的,视同首次入库给予奖励。
二、支持工业企业改造升级
第五条 支持企业技改扩规,对当年纳入固定资产投资库的工业技改投资项目,一次性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奖补资金,其中投资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奖补1万元;投资2000万元至1亿(不含)的,奖补3万元;投资1亿元以上的,奖补5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数字化、信息化改造,对获评国家级、省级5G行业示范应用项目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万元,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3万元;对获评省级上云标杆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做优做特,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奖励100万元、“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奖励50万元、“单项冠军”产品奖励50万元、“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50万元;对省级制造业细分领域“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奖励50万元、“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奖励20万元、“单项冠军”产品奖励20万元、“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20万元。
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第八条 支持培育科技型企业,对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区,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视同在本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等享受上述政策。对每年成功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1万元奖励,其中已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不重复奖励。对入选省级科创“新物种”的“瞪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驼鹿”企业,分别奖励20万、30万、40万、60万元。对入选全省10家科技领军企业、100家龙头企业、1000家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建设省级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备案)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备案)的省级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建设,每登记1项省级科技成果奖励1万元,对同一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助力乡村振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注册落户本市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合作社,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对新进规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享受进规奖励的基础上额外奖补10万元。
五、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 支持在库企业做大做强,对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30%及以上的,奖励3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销售额、营业额)贡献率进入全市行业前10名的企业一次性追加奖励3万元;对营业收入、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入库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推进服务业重大工程建设,对当年度首次纳入省“五个一百工程”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需已纳入本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重点品牌、服务业领军人才计划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个企业同时获得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品牌、服务业领军人才计划的可累计奖励)。
六、支持企业外贸出口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扩大外贸出口,对当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或者300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型企业,对出口增量部分(与上年度相比新增部分)给予奖励,按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贸易企业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的比例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七、支持企业挂牌、上市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A股(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对成功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鼓励企业境外上市,对在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200万元。企业在A股、境外均实现上市的,同时享受A股上市奖励和境外上市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场外市场挂牌,对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成功入选“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另行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在“四板”市场交易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八条 积极引进上市企业落户,对异地境内外上市公司迁入我区投资经营,并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区守法经营的,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对区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含在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区合法投资经营的,一次性奖励1200万元(均5年内不得迁出我区,如因特殊原因迁出的,必须退回所获奖励资金)。
八、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品牌创建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个人申请发明专利,对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奖励1万元,同一申请人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企业创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创建商标品牌,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或湖北名牌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或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奖励15万元;对首次获评“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分别按照每个品种0.5万元、1万元给予奖励,复查换证的比照给予奖励。
九、附则
上述奖补政策由临空经济区经济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开始执行,有效期三年;所述奖补资金均为区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不包含上级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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