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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长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鼓励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时间:2023-11-03 09:16:54|栏目:湖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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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长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鼓励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鼓励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推动我县碳酸钙、生物医药、健康食品、建筑建材等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推进创新平台和创新能力建设

1.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推动规模以上企业研发平台全覆盖、重点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全覆盖,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省产业创新联合体、省专业型研究所(公司)、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进行科技类固定资产投资。上年度企业研发费投入、研发人员不低于高新技术企业标准,投资建设产品升级、技术创新、提高质效的技术研发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创新中心、检测中心等,且投资范围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标 GB/T4754—2017)M门类要求,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专家评定通过后,根据投资额按科研设备购置(包括项目购买的实验、研究设备)和软件系统建设(含软硬件购置费用)等费用的20%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省市县财政专项资金不重复支持。

3.支持科技中介服务企业。凡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境内从事科技服务且到县科技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备案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每年参与辅导县内科技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辅导1家企业给予2000元的补贴。

4.推进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给予20万元奖励;定期开展国家级、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实施人才激励和人才引进政策

5.设置创新人才奖。牢固树立人才优先发展理念,对晋级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或国家“万人计划”人才奖励50万元;对晋级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获得国家科技奖二等奖、省科技奖一等奖或省创新创业团队(领军人才)奖励20万元。

6.加大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鼓励企业聘用高素质综合型人才,对硕士及以上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合同,且在企业工作1年以上奖励5万元;积极对接引进“三区”人才、科技特派员、科技副总开展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活动,对于引进非宜昌籍科技特派员、科技副总等人才,工时达到100天/人/年且考核优秀等次的每人奖励2万元。

对县级科技特派员全年工作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每年每人补贴差旅费、安全保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费用0.8万元,考核优秀补贴1万元。

科技副总除享受上级工作经费以外,享受县级科技特派员同等奖励(年终工作考核每人每年合格0.8万元、优秀1万元)。

7.鼓励企业创新发明。对拥有有效授权发明专利3件以上、年科技成果转化2项以上,建有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且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入库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自主申报,每家企业补助20万元。

三、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8.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深入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成长工程和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工程,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申报并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纳入县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且首次申报未通过的给予2万元补贴,对当年度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000元奖励。

9.支持科技孵化载体建设。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建设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对新建成且认定投入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每平方米10元补贴,连续补贴三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5万元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在国家、省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入驻企业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孵化载体10万元,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孵化载体2万元。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入驻企业当年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奖励孵化载体1000元。

10.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且按要求填报研发活动统计表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再按如下标准予以补贴: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2%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11.鼓励企业研发新产品。对评为国家、省级装备首台(套)的产品,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省级新材料首批次的产品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享受国家、省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风险补偿政策的,按实际保险费用扣除国家、省级政策奖励后剩余部分的9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2.支持企业承担科技项目。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对企业获得省科技项目立项的项目,按省拨付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对纳入市指导性科技计划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3.提升科技创新质量。鼓励企业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实施完成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申报科技奖项,对牵头完成并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一、二等奖分别给予企业15万元、10万元、8万元奖励。对牵头完成并获得省级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一次性奖励4万元。

14.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建立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新获批国家、省级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分别补助30万元、10万元;对新加入国家、省级战略联盟的企业,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

15.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凡签订技术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成果转化项目,经省科技厅考核认定,每项成果按实际发生额的60%予以补贴,单项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16.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对引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的企业,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经费的20%给予补助。

17.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研发机构。对高校、科研院所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建立的产业技术研究分支机构(实习基地、培训基地以及社会发展类分支机构除外)或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企业共同建立的研究院、实验室,经认定给予10万元补助。

18.支持民营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县内民营企业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按照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9.加强对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扶持。我县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设立无担保无抵押的“清江创新基金”信用贷款,单个企业最高可贷款200万元,最长期限3年。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企业贷款利息贴息,补贴期不超过2年。

20.支持科技示范项目建设。村集体组织、合作社、企业组织实施的在农业产业化、乡村振兴衔接、工业产业链、先进技术示范、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科技项目,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带头作用,村集体组织、合作社、企业依据相关程序申报后,按项目投资额度、科技示范效应给予不低于1万元,不高于20万元予以补贴。

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

21.本办法由县科技经信局组织牵头谋划、指导、实施、管理,按年度兑付资金的5%安排项目管理费。同一项目或事项不重复享受财政奖励或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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