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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阳新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阳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时间:2023-11-03 09:17:03|栏目:湖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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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阳新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阳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阳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推进阳新高质量发展,加快阳新奋进全国百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培育

1、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以上企业,并持续创新的,给予6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以下企业,并持续创新的,给予40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上企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下企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获批为省级百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首次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再次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给予0.3万元奖励。

4、对通过认定的省级“驼鹿”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认定的省级“独角兽”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认定的省级“潜在独角兽”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认定的省级“瞪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发展

5、对首次进规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在享受其他政策的同时,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科技服务机构为县内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一年内成功认定3家的,给予一次性6万元奖励,每多成功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额外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培育县内企业新获批新物种的,按每家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7、对科技服务机构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并开展企校对接专场活动,每个活动解决企业实用技术难题10项以上的(含10项),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8、对有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在县内注册设站(点)和分中心的,并实质性开展业务的,当年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9、对备案为省级、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以后每年度绩效评价,按优秀、合格等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以后每年度绩效评价,按优秀、合格等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10、对新备案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等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30万、10万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以后根据绩效评价,优秀等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合格等次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11、对新备案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省级、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以后根据绩效评价,优秀等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合格等次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12、对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分三期给予奖励,当年新认定奖励20万元、10万元,后期奖励需通过年度绩效评估合格后,分年度给予5万元奖励。

13、对工业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县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实验(研究)室(基地、中心)、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备案县级研发中心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县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每两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按优秀、合格等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4、对新备案为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基地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5、对入驻黄石(武汉)(上海)(深圳)离岸科创园企业,建有县(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按入驻企业的年房租分别给予10%、20%、30%补贴,连续补贴5年,每个企业每年度最高补贴20万;入驻企业从高校、科研院所购买科技成果并在企业转化产生效益的,每项奖励5万元;入驻企业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30万、10万元奖励。

16、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孵化器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30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主体年度内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

17、对在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开展的绩效评价中,按优秀、合格等次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奖励;对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开展的绩效评价中,其中,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按优秀、合格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奖励,对星创天地按优秀、合格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奖励。同一主体年度内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

18、对入驻市级以上众创、孵化载体,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创小微企业园等创新创业空间,经认定为创新型成长性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租金补贴。

四、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

19、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的1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50万元。

20、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份,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份,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以上部份,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80万元,以企业实际出具的税务发票为准。

21、对企业开展技术合同登记予以奖励,合同技术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至1亿以下的、技术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分别给予以0.8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递增0.1万元。

22、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产生的授权发明专利或受让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且经过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件,5万元/件的奖励。

五、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23、对企业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阳新落地并产生效益,根据技术交易合同及交易发票,按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4、对参加国家、省“揭榜挂帅”等形式产生的项目,分别按实际研发投入的1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5、对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在阳新注册科研成果转化中心或分支机构,并新获批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阳新县内服务企业30家以上,且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企业参加赛事活动

26、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科研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科研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7、对获评市级重点企业“三链融合”产业创新优秀科技成果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奖励。

28、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29、对被遴选为省级创新创业战略团队的企业,按A、B、C三类评选,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对被遴选为市级创新创业战略团队的企业,按A、B、C三类评选,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经费支持。对被遴选为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遴选为市级科技创新团队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主体年度内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

七、支持发展现代农业

30、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创办种养殖品种培育、病虫害防治(防控)、土肥改良等实验(实践)基地、培训基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合作建设实验室(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分院(分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后期每两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对合格的给予2万、3万元、5万元奖励;每年度产出了关键科技成果的,凭相关学术科研机构、主管部门认定证书(文件),给予10万元奖励。

31、对在国家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评中,按优秀、合格等次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在省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评中,按优秀、合格等次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在市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评中,按优秀、合格等次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32、对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或新成果在国家或省级单位组织的科技成果博览会、交易会等获奖的单位,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

33、对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并按要求开展工作,经考核合格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后期每两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认定合格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

34、对选派的县级农业科技特派员,按照600元/人/月标准给予补助。

九、支持延伸基层科技创新服务

35、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创新型乡镇的,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6、对有特色产业园区的镇(区),在园区内建设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通过评价合格后,给予30万元奖励。

37、对按照相关标准和条件创建创新型街区、创新型园区和创新型楼宇,评价合格后,择优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支持科技金融

38、对通过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无形资产获得质押担保贷款的企业,按照企业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贴;县域内的科技型企业及“专精特新”类企业,通过担保公司以“知识产权、专利”待作为抵(质)押反担保获得的银行贷款的,给予担保公司担保费50%补贴,单笔贷款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十一、附则

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关于打造“创新活力之县”十条支持政策意见》(阳政发〔2019〕3号)、《关于打造“创新活力之县”十条支持政策的补充意见》(阳政办发〔2021〕4号)同时废止。

本政策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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