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2022年仙桃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仙桃市加强科技创新推进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仙桃市加强科技创新推进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以科技创新引领仙桃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到2022年,基本形成以科技创新为引导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成功创建全国创新型县(市)。全市各类创新平台超过75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现1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00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实现16%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占比实现50%以上,R&D(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实现2.5%以上,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3件。到2025年,全市科技创新体系、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等显著提升。
第二章 培育高质量创新主体
第三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培育力度,对发展势头迅猛、技术创新突出、影响力显著的企业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予以支持。新申报(含期满后重新申报)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自主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实施技术研发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依法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基础上,根据税务部门核定数据,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按实际支出的20%予以补贴;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自建或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提升市场竞争力,推动实现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级技术创新平台(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对企业新建立(含期满后复审)且通过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仙建设研发总部或区域性研发中心的,对其技术创新项目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优先予以支持;研发总部或区域性研发中心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连续3年给予100万元建设补贴。
第六条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承担省级以上研究开发项目任务,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10%予以配套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导制定出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除享受省级补助外,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试行政府首购制度,对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采购方式,对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企业给予支持,通过预留份额、价格扣除和合同分包等方式提高中小企业产品政府采购比例。在省级以上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首次使用市内企业研发的国内首台套或替代国外进口的重大装备的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
第三章 建设高质量创新平台
第七条 产业研究院通过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通过省级科技部门年度绩效考评的,按省级支持资金的10%给予配套补助。
第八条 通过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以及国家和省发文公布的其他新型创新创业平台认定的,分别给予其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性补助60万元、30万元。备案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其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九条 牵头组织3家及以上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产业基地(在市科技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且基地成员企业关联产品新增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本地企业,给予其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四章 汇集高质量创新人才
第十条 深入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育计划”,加快集聚中高层次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自带项目开发的,优先给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处于加速孵化阶段的,按市场价给予3年场租全额补贴;进行产业化生产的,优先供应建设用地,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最高支持标准。支持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
第十一条 省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作为科技特派员到我市基层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的,给予每人每年8000元的补助。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入驻企业和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的,给予2万元补助支持。对科技特派员牵头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和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优先支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创业企业核心人才申报省级双创战略团队项目。对通过省级双创战略团队立项的项目,按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0%给予配套补助。
第五章 转化高质量科技成果
第十三条 本地企业与省内外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技术研发和直接购买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经市科技管理部门合同备案登记,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技术线路中,合同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给予成果受让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超过10万元的,给予成果受让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六章 强化高质量服务支撑
第十五条 在仙桃注册成立、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登记的科技服务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技术转移、知识产权运营等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相关管理部门定期对科技服务机构服务效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合格的,按其市内服务业务收入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登记,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孵化器开展创新研发活动提供检验测试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拥有单位,除享受省级补贴资金外,经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按其当年企业仪器设备服务营业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章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
第十七条 企业通过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万元;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8万元。推进专利产业化或引进优势专利进行产业化并取得实质性效果的企业或个人,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对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获得国家、省级专利金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万元。获得美、日、欧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0万元补助;获得其他国家、地区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5万元补助(同一发明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的,按最高标准补助,不重复补助);通过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创业中心、企业孵化器或发明协会建设能满足基本功能要求的公用试验试制中心,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十九条 企业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的专利预警分析、知识产权评议、专利导航研究等服务,按企业实际支付项目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严厉打击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对被裁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企业或个人,3年内不予科技奖励、补贴或项目支持。
第八章 推动科技金融融合发展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积极对接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母基金,加快推进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基金建设。支持各类创业投资企业来仙开展投融资业务,有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建立基金风险补偿和借用管还机制,构建完善的科技投融资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 创新科技金融服务产品,扩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为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商标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科技成果质押等无形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除享受省企业上市分阶段奖励政策外,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通过证券市场再融资,且融资额70%用于仙桃项目建设的上市公司,市财政按照企业融资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章 构建创新发展良好生态
第二十二条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市科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推进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强化创新发展导向,增强全市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创建创新型乡镇,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创新型乡镇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稳步提高市级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每年保证不低于2500万元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企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科技服务能力提升等。
第二十四条 深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改革,精简项目管理流程,完善项目过程管理和评价验收,实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尊重企业创新决策权,赋予企业项目组织实施自主权、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加强科研道德建设,建立科研诚信制度和人员诚信档案,做好信用管理,将单位和个人诚信情况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项目实施期间,若发现相应失信行为,采取暂停拨款、终止执行、取消项目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五条 发挥主流媒体优势,加强创新文化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创新共识,在全市凝聚创新力量,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开展仙桃“十大特色创新工作”评选活动,发掘创新人才、创新企业、创新故事,及时宣扬亮点成果,形成全社会支持科技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试行期间,企业已享受有关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支持政策。若上级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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