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红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引领红安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 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 28号),以及黄冈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新理念,紧扣发展第一要务,激发创新第一动力,广聚人才第一资源,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高质量发展需求为导向、以科技体制改革为抓手,重点做好创新主体、创新平台、创新人才的培育、发展、建设工作,形成高质量发展新优势,引领红安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22年,基本形成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的县域经济发展格局,全县综合科技进步指数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进入全市第一方阵。全县高科技企业达到50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突破15亿元,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AD)经费占GOP比重达到2%,每万人拥有发明专利达到2件,培养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100人,科技公共财政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达到2%,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
三、重点任务
(一)着力提升创新体系建设,释放高质量发展动力
1.加快创新主体培育。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支持规模以上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开展重大技术攻关。每年选择1至2项突破关键瓶颈技术、带动产业重大升级、支撑县域经济高效发展的科技重大专项进行扶持,每项补助30万元。对企业的产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每1个补贴1万元,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的企业给子15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开发区管委会)
2.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组织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双向互动、精准对接”,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对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标准,转化科研成果并形成效益的,经省科技厅评审认定后,每项给予1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开发区管委会)
3.支持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推进军民融合科技资源共享、科技成果推广、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在军转民方面,支持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于民品销售额占销售总额比重超过70%的军工企事业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在民参军方面对参与军品生产、取得军工资质、承接军工科技成果转化的成长性较好的非军工企业,除享受现有其他政策外,另给予3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开发区管委会)
4.鼓励企事业单位对外进行技术交流合作和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支持企事业单位整合先进技术创新资源,对进行技术输出合同登记的,单笔技术合同认定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事业 单位进行奖补。其中技术合同认定金额在1000万元一3000 万元 的,奖励1万元; 3000万元一5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 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开发区管委会)
5.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大R&D经费投入。引导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加大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落实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和普惠性财政后补助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争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达到60%。做好企业研发投入申报和统计上报工作,对按要求完成当年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的企业,产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奖励2万元:产值 在500万元-2 亿元的,奖励3万元;产值在2亿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
6.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保护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优化知识产权布局,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专利侵权违法查处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工作质量。鼓励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保护并进行科技成果评价,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奖补。支持企业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应用标杆企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
7.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给子1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场)
(二)着力加快创新平台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8.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申报农业科技园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可持续发展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申报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等,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牵头组建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科协、县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
9.加大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每年安排不低于10万元用于投资建设科技服务业。大力发展技术研发与设计、信息咨询、投融资、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机构,促进创新主体和要素市场紧密结合。(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贵任单位:县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
(三)着力加强创新人才建设,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10.加快高层次人才汇集。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现代企业管理,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领军人才。对入选省级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个人(团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补贴,鼓励企业从高校院所聘请科研人员担任科技副总(企业技术总监、技术顾问、技术副总等职位),从高校陇所直接引进或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组建创新团队开展技术创新,对明用科技副总、创新团队的企业择优分别给子5万元、7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
11. 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每年安排不低于10万元用于建设县级特派员工作站。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或入股企业,参与乡村振兴专项行动,每年面向省内外聘任、选派一批农业科技特派员,对聘任的省、市、县级农业科技特派员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对在红薯、花生、茶叶、水产品等红安特色农业产业建设中,解决关键技术需求,带动示范效益明显的科技特派员,择优给予1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处)
(四)着力优化创新环境建设,形成全方位推进合力
12.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和金融支持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稳步提高科技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县政府每年从本级财政收入中,安排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1000万元,列入科技部门预算,用于科技创新奖补、科技重大专项补助。设立专项资金,滚动使用,并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监督。
加快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构建企业上市“绿色通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小额信用贷款、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等金融服务。搭建科技创新与民间资本对接平台,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多元化投资方式。县政府有计划建立天使投资基金,采取政策引导、资金参股或风险补偿等措施,积极吸引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入我县科技创新创业领域。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以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创新投入体系。(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贵任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开发区管委会)
13.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加强科研道德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科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科技领导小组,研究科技创新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县政府县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具体负责细化落实本《实施办法》。实行乡镇场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科技创新和人才工作年度述职,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建立科技创新专项督查、通报和约谈、问责制度。
(二)强化督办考核。建立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目标考核制度,将R&D经费支出占 GDP比重、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成果转化、发明专利万人拥有量等主要指标纳入相关县直部门和各乡镇场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层层分解目标任务。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科技创新政策文件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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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湖北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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