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伍家岗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伍家岗区促进城市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伍家岗区促进城市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伍家岗区“三高地一中心”,推动伍家岗区城市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世界级宜昌伍家岗城市新中心,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精神,结合伍家岗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伍家岗区进行商事、税务登记且符合本办法规定,坚持依法经营、依法统计、诚信纳税,对区域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招商引资合作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本办法所述奖励对象的奖励公开进行,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规则统一,结果公正。
(二)免申即享原则。凡是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无需企业申报,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纳税、产值、销售收入等情况核定后兑现。
(三)限额奖励原则。对同一奖励对象的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产生区级实得财力的总额。若奖励总额高于其当年产生的区级实得财力总额,则以其产生的区级实得财力为上限进行奖励。
(四)不重复享受原则。本办法不与区财政承担的其他同类型产业扶持政策叠加执行,符合本办法奖励的对象因同一事项、同时获得国家、省、市表彰或补助,除明确可以叠加享受的,不重复享受奖励。同一企业(项目、楼宇)、同一奖项多项获奖的,取最高奖项,不重复计奖。
第二章 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四条 伍家岗区促进城市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奖励设立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奖、高质量产业发展奖、楼宇经济发展奖、数字经济发展奖四大类。
第五条 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奖
1.对本辖区内年度区级实得财力首次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和700万元奖励。
2.对在本辖区内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连续3年,对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人员10人以内),按其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的100%给予奖励。
3.对本辖区内年度区级实得财力排名前10且实现纳税正增长的企业,按区级实得财力的1%给予奖励,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奖励。
第六条 高质量产业发展奖
(一)“四上”企业招引培育奖
4.对年度新增入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补资金按照市级文件要求由市区两级按照5:5分担。
5.对年度新增入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奖补资金按照市级文件要求由市区两级按照6:4分担。
6.对年度新增入统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补资金按照市级文件要求由市区两级按照6:4分担。同时,区级额外配套5万元奖励。
7.对年度新增入统的资质以上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8.加大“四上”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适度让利,创新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成本。对拟培育“四上”企业名录库内市场主体首次贷款给予1%贴息,单个企业最长贴息时间为1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先进制造业发展奖
9.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增速达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速,给予增速排名前10名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10.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申报市级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关于印发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市财工发〔2021〕2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23〕2号)奖补标准的企业,按市级奖励政策落实区级配套奖励。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对申报主体企业奖励10万元、5万元。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绩效评价工作,对于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对申报主体企业奖励3万元、2万元。在孵期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对应孵化器1万元奖励。
12.对企业独立或牵头组建新获批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企业奖励资金100万元;对企业独立或牵头组建的湖北实验室奖励5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省产业创新联合体、省专业型研究所(公司)、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工程实验室(技术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奖励30万元;开展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对被国家和省级科技部门评价为优秀等次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13.对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年度项目到位科技专项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4.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示范转移机构,分别奖励资金20万元、10万元。定期对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对获得国家、省级优秀等次的技术示范转移机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奖励10万元。
15.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重新申报并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三)现代服务业发展奖
16.对进规后次年经营状况良好,且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20%(含)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7.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前20名,且增速达全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18.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0.5亿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19.对制造业企业剥离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营销贸易、商务咨询、人力资源、创意设计、文化会展、第三方物流、文化旅游等内设机构,成立独立法人资质的服务业企业并纳入统计的(简称“主辅分离”),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补资金按照市级文件要求由市区两级按照6:4分担。
20.对年揽件量达到50万件、100万件、150万件的快递企业,区级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对年揽件量达到200万件、500万件、1000万件及以上的快递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奖补资金按照市级文件要求由市区两级按照6:4分担。
21.对年度公路货物周转量同比增速达到20%的规上公路货运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22.对年新增500万元以上信息化、冷链、清洁能源设备的物流企业或整合车辆10万台以上、常态化营运1万台以上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且纳入统计的,按照市级奖励政策落实配套奖励。
23.对新落户本辖区内的世界500强企业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全国百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或其研发中心,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商贸高质量发展奖
24.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贸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分别排名前5名,且增速达全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25.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0.5亿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
26.对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且纳入统计的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补资金按照市级文件要求由市区两级按照6:4分担。
27.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的,对申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支持新零售连锁品牌发展,设立区域总部并纳入统计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新开设一家门店,一次性奖励0.5万元。
28.在本辖区内注册登记、实际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商誉良好且规模达到行业进限标准的全国首店、湖北首店、宜昌首店,符合区商务局制定的评定标准并认定后,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9.对采取集中收银模式新增入统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年度交易额首次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对特色街区采取集中收银模式新增入统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0.对本年度外贸进出口额增量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按其增量部分每1美元给予0.01元标准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31.外方股东当年累计实际到资或增资达到5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到资额的1%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以银行结汇凭证及结汇时汇率为准),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外商企业在伍家岗区投资并尽快实际到资,对于年度内首家到资或增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32.对年度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的企业,按照出口每1美元货物给予0.03元的标准奖励,进口每1美元货物给予0.015元的标准奖励;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本地组货发运出口的,按出口货值每1美元给予0.05元的标准奖励,异地组货发运出口的,按出口货值每1美元给予0.015元的标准奖励。
(五)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奖
33.对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在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当年首次晋升为“总承包特级资质”“总承包一级资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34.对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在伍家岗区年产值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建筑施工企业,且产值增速超过全区平均增速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10万元、20万元。
35.对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在伍家岗区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本辖区内范围内工程项目荣获“鲁班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荣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荣获“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荣获“楚天杯”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工程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项奖励。
36.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装配式产业基地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37.建安企业外地项目回本辖区内缴纳增值税的,按区级实得财力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六)文旅产业发展奖
38.对当年成功创建五星级、四星级的酒店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奖补资金按照市级文件要求由市区两级按照6:4分担。对新引进达到五星级、四星级标准的酒店,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区委区政府审核认定后进行奖励。
39.对获评5A、4A级且纳入统计的旅行社,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奖补资金按照市级文件要求由市区两级按照6:4分担。
40.对获评甲级、乙级、丙级的且纳入统计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奖补资金按照市级文件要求由市区两级按照6:4分担。
41.对新入驻的大型超市、电影院、KTV、电商直播、电竞酒店、演艺清吧、密室桌游、VR体验等文娱业态,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且正常缴纳增值税,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每家奖励1万元;其中,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或当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市场主体,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每家奖励5万元。
42.对在本辖区内承办(政府出资举办除外)的文化展演、体育赛事、旅游推介活动的企业,且报名参加活动人数超过200人(含200人)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43.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且增加值贡献率在全区排名前五的规(限)上文化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
(七)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奖
44.对新设或新引进伍家岗区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公募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和市级金融分支机构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在原有数量上增设或新引进伍家岗区的金融分支机构(营业网点),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国际国内知名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入驻,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区委区政府核定奖励标准。
45.鼓励支持银行发展供应链金融,创新开展各类金融产品,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对本辖区内当年新增贷款余额增幅和较年初增幅分别排名前5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当年在本辖区内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增幅排名前五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2万元。
46.以财政预算总额200万元为上限对“再担园区贷”合作银行进行奖励,“再担园区贷”贷款余额规模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一个年度按照新增贷款余额0.2%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银行每年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7.开展金融支持伍家岗区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单位评选,每年对本辖区内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金融创新等方面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评选金融高质量发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考核结果与财政性存款挂钩,对其予以通报表扬并抄送至上一级金融机构。
48.对选择在主板(含北交所、境外资本市场)、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已完成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申报上市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再奖励200万元。
49.对选择在“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挂牌的,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申报材料并被正式受理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正式挂牌后再奖励100万元。
50.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交易板”(需股改)挂牌成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板”挂牌成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1.对在宜昌市外异地“买壳”上市后,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变更迁入伍家岗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52.对从其他场外市场转入“新三板”、从“新三板”转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可按照补差的方式享受奖励政策,补差后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
53.为鼓励本辖区内企业加快挂牌上市,对全区首家在主板(含北交所、境外资本市场)、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已上市企业除外)除享受以上奖励外,按受奖金额的50%另行给予奖励,对第2至第5家上市的企业按受奖金额的20%另行给予奖励。上市奖励措施可与省、市上市奖励措施叠加适用,申报期自上市或挂牌之日起5年内有效。
(八)品牌质量创建奖
54.对获得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湖北旅游名街的,国家级奖励25万元、省级奖励10万元。
55.支持创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对新评选认定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国家级奖励20万元、省级奖励10万元;新评选认定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国家级奖励10万元、省级奖励5万元。
56.支持非遗项目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对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产业化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1万元。
57.支持文化文艺发展,对获得国家和省市设定的文化文艺奖项的市场主体参照《宜昌市宣传文化奖励办法》等奖励标准兑现奖励资金。
58.对生产销售获得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对首次获得认定“湖北精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59.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七条 楼宇经济发展奖
60.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央企、大型金融机构及经认定的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在伍家岗区投资设立省级以上区域总部,在伍家岗区年度区级实得财力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度实际租金的100%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单个主体最高不超100万元。符合《伍家岗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中总部企业落户条件的,可同时享受连续五个年度,前三年可按不高于其区级实得财力的100%给予扶持,后两年可按不高于其区级实得财力的50%给予奖励。
61.对从本辖区外新引进在伍家岗区楼宇注册且年度区级实得财力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连续5年按不高于其区级实得财力的50%给予奖励。
62.对从本辖区外新引进在伍家岗区楼宇注册且年度区级实得财力达到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63.对在伍家岗区年度区级实得财力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的楼宇,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主体每年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64.对实际运营5年以上的商务楼宇,经申报同意后实施的楼宇外立面、公共部位、电梯等设施改造提升,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的,按工程审计结算金额的10%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补助,单幢楼宇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5.对在商务楼宇内经申报同意后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白领食堂”“白领驿站”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工程,经认定后,按工程审计结算金额的50%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补助,单幢楼宇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6.楼宇运营管理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在楼宇内设立楼宇服务中心(站),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实时动态统计监测、楼宇招商等工作,协助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税务属地化工作,经认定给予每年2万元的服务奖励。
67.对年度区级实得财力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不高于其新增区级实得财力的10%给予奖励。
第八条 数字经济发展奖
68.对在伍家岗区注册纳税,从事于物联网、软件产品、信息技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字交易、场景建设、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产业,并且归类于《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的企业以及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服务的企业,满足奖补条件的企业及其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公司,每年可就高享受一项扶持政策。
69.支持拓展智能应用场景建设。对进行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改造且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金额的5%对项目单位予以补助,单个项目单位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依照申请的先后顺序给予5家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奖补);对列入国家、省级应用试点(示范)的在建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项目单位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70.支持加强数字经济研发投入。对数字经济创新企业开展工业制造数字化、互联网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区块链、人工智能、新能源等领域年度研发投入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依照申请的先后顺序给予5家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奖补)。
71.支持组织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活动。对在伍家岗区策划、承接、举办省级、市级或区域性数字经济领域论坛、大会、大赛等重大活动,且活动具有一定影响力并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企业,可按活动实际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72.支持数字经济园区发展和聚集效应。对入驻区数字经济园区且符合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行业代码63-65的企业,新落户三年内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25%,第三年补贴25%,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于成功创建省级、国家级数字经济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投资运营主体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伍家岗区促进城市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奖励工作领导专班(以下简称区奖励工作领导专班)负责本办法实施,区奖励工作领导专班由区委书记,区委副书记、区长任组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工商联、区发改局、区科技经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工业园区、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伍家岗区分局、区金融办、区楼宇办、各街乡。领导专班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负责组织评奖工作。奖励实行年度考核计奖。
第十条 本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执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须经过区直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上报,各奖励牵头审核部门负责初审,所有初审均需充分征求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统计局、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伍家岗区分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区政府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初审结果进行联合会审,经区奖励工作领导专班复审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最后进行公示表彰。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统筹,拨付至牵头审核部门并监督奖金及时足额发放,做好绩效评价。区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在奖励评审中存在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行为的部门和干部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一条 所有符合享受奖补条件的企业,须承诺享受奖励后在5年内不迁出伍家岗区(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退还已享受的奖励和补贴资金,拒不退回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相应责任部门依法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系统并依法要求企业全额退还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企业出现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环保问题、社会稳定问题、重大质量事故、相关信息弄虚作假或偷税漏税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一经发现,取消企业及个人当年奖励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未纳入本办法,但对伍家岗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或做出重大贡献的特殊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委区政府研究后另行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原《伍家岗区优强企业奖励暂行办法》(宜伍府发〔2022〕1号)、《伍家岗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宜伍府办发〔2022〕7号)、《伍家岗区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宜伍府办发〔2023〕15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4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主体及个人,依据相关条款予以奖励,奖励期限不受本办法有效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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