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咸宁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十条措施
咸宁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两会以及全省科技创新大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做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
对整体搬迁至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做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对连续3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再次给予入库奖励。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实际研发投入增长部分的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入龙头企业创新链、供应链,对自主立项、先行投入开发“硬核科技”重大创新产品并实现本地配套的,按照实现配套销售额度的2%给予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
三、支持建设重大科创平台
对国家级独立科研院所或者技术创新中心来咸建设分支机构,按照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0万元。
对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对获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对全市重点建设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每年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按照优秀、良好两个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加强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对企业独立或者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按照年度到位资金额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配套500万元;对企业独立或者牵头承担省重大科技专项的,按照年度到位资金额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配套500万元。
市级财政单独列支500万元专项资金,围绕全市主导特色优势产业领域,面向全市通过“揭榜挂帅”“赛马争先”“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五、激发科技成果转化活力
鼓励企业通过联合开发、技术转让(许可)、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对在咸首次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并形成新产品销售的,按照年新产品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六、建强科技企业孵化机构
完善孵化机构综合绩效评价机制,对孵化机构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成果转化对接服务、举办创业活动等指标绩效显著的,按照优秀、良好两个等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中国”等全国、全省总决赛奖项的企业,根据获奖层次,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七、强化科技创新人才引育
设立科技人才服务专项,对入选“三个一百”资源库的科技型专家人才的项目择优给予支持,每项支持10万元。
对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可按照职称评审“直通车”政策,直接申报正高级或者副高级职称。
选派科技人才到科技型企业担任“科技副总”,服务期内给予每名“科技副总”5万元工作保障经费。
八、布局重点科创基础设施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参与咸宁(武汉)离岸科创园、咸宁科技创新中心、横沟科技城、大学科技园、武咸科创共建区等全市重大科创载体平台园区建设、运营,实行一事一议,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对来咸落户的国家级、省级技术交易(转移)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九、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依托香城产业基金、吸收社会资本共同设立1亿元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动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撬动性强、成长性好的重大科创项目落地咸宁。
鼓励创投机构引进市外已投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落户我市,按照其在咸实际股权投资额的5%给予创投机构奖励,最高累计500万元。对创投机构投资的本地或者外地整体迁入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股权融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十、强化科技创新制度保障
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兑现上述奖励政策所需资金,由市级与县(市、区)、咸宁高新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市级资金在县(市、区)、咸宁高新区先行兑现政策后,再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强化对科技创新考核和督查力度。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量、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绩效指标纳入县(市、区)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提升科技创新指标权重。将落实市委、市政府科技创新政策情况纳入督查内容,市人民政府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落实不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免责机制。建立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定期沟通对接制度,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工作中出现的探索性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对其不予、免于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同时采取监督措施,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本措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其他类别政策与本措施对同一事项支持力度不一致的,按照从新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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