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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兴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兴山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

时间:2024-11-25 09:58:10|栏目:湖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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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兴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兴山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

兴山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加快推进全县科技创新工作,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办发〔2021〕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建设高能级创新平台

1.加快创建国家技术创新平台。支持产业链龙头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创建国家技术创新平台,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对企业独立或牵头组建获批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给予 500 万元奖励;作为主要成员单位参与组建的,给予 200 万元奖励;对引进国家认定的、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国家级技术研发机构(平台)在兴山设立分中心或分支机构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2.支持湖北三峡实验室建设。围绕产业链发展重大需求,统筹科技创新资源,积极建设湖北三峡实验室,在3年建设期内每年给予 1000 万元资金支持。(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

3.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加快推动规模以上企业研发平台全覆盖、重点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全覆盖,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省产业创新联合体、省专业型研究所(公司)、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 10 万元奖励;定期开展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 5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且按规定填报研发活动统计表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按有关标准予以补贴。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 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 5%予以补贴,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年销售收入2 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3%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2%予以补贴,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5.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深入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成长工程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首次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给予2000 元奖励。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 万元奖励,重新申报并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 万元奖励。对首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未通过的,给予2 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6.支持科技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定期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绩效评价工作,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通过绩效评价的分别给予 5 万元、2 万元奖励。孵化器入驻企业每新增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孵化器5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

7.实施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按上级奖励金额的 100%配套进行奖励。对新组建获批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建立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 2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经信局、县科协、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8.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予以支持,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 50%(此项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二十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获评湖北专利金奖、湖北专利银奖的分别奖励10 万元、5 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9.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取得成效的项目,按其技术合作合同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累计补贴不超过20万元;对从县域外非关联企业购买的科技成果,无法律争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并在本地实施转化的,按其购买合同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

10.推进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加大对高价值知识产权的支持力度,引导一批具有高价值知识产权的企业做大做强。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 万元,获评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 万元,获评湖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 万元。对首次完成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 8 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当年纳入湖北省知识产权“三大工程”(即湖北省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工程)项目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资助。(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11.推进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发展技术经纪、专项审计、技术交易、技术投融资、高企认定、科技服务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所需经费从兴山县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经费中列支,用于项目评审、专业培训、项目跟踪、绩效评价等科技项目管理活动。加快形成覆盖创新创业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对在本地注册的独立法人科技服务机构,每服务一家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即奖励1000 元,每家服务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技术示范转移机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给予2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

四、打造多元化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

12.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将财政科技支出作为年度预算保障重点,建立科技创新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效应,每年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研发,鼓励战略投资者参与共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担保、风险投资、企业投资等基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经信局、县金融办)

13.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扶持。设立“科技创新贷”,对兴山“科技创新贷”进行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保险费补贴。担保或保险类贷款,按实际担保费或保险费的50%给予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 万元。知识产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集成布图设计专用权、著作权等)质押或信用类贷款,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企业贷款利息补贴,单笔贷款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 万元,补贴期不超过 2 年。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防范风险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金融办、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 年4 月20 日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山县激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兴政发〔2018〕6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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