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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谷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谷城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时间:2024-12-05 09:47:02|栏目:湖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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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谷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谷城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加快推进“工业强县、农业特县、旅游热县、生态美县、健康名县”建设,打造襄阳都市圈高质量发展重要支点,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市场主体发展

(一)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

在全县“四上”企业中,每年评选5名“突出贡献企业家”、10名“优秀创新创业企业家”在全县经济工作会上通报表扬,并分别给予价值5万元、3万元奖章。“突出贡献企业家”和“优秀创新创业企业家”连续两年内不连续获评。具体参照《谷城县突出贡献企业家、优秀创新创业企业家评选办法》实施。(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工商联、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人社局、县生态环境局)

(二)引导企业发展壮大

1.支持企业进规入库。对当年新进规工业企业奖励15万元,对当年新进规服务业企业按营业收入2000万、1000万、500万 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进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筑和房地产业企业奖励5万元。对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库的大个体户(含产业活动单位),按照2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根据各乡镇(开发区)当年新进规企业、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库的大个体户(含产业活动单位)个数,分别给予属地乡镇、进规指导部门按照新进规企业0.5万元/家、大个体户0.2万元/家的标准奖励。(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局、县文旅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2.支持企业纳税贡献。对年入库税收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实缴额度)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每年度纳税过百万的企业在全县经济工作会上通报表扬。(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3.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入围全省工业企业100强、全省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三)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对全县“四上”企业净增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贷款的净增额给予1%利息补贴。单户企业(含集团客户)1个会计年度补贴最高累计100万元,逾期或展期期间支付的利息不予补贴。年度补贴实行总量控制限额500万元,如超限额则按比例分配。已享受上级政府部门贷款贴息的不重复享受此项政策,具体参照《谷城县“四上企业”贷款贴息实施办法》实施。(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行、县金融办)

(四)引导企业提高美誉度。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政府或政府部门组织的参展(参赛)活动,对其参展费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单次补贴市内不超过0.25万元、省内不超过0.5万元、省外不超过1万元。对参加国家部委或省政府主办的交易会(博览会)等活动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对参加省直部门或市政府主办的交易会(博览会)等活动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参加市直部门主办的交易会(博览会)等活动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 1万元、0.5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荆楚优品”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二、鼓励工业经济发展

(五)加快企业转型发展

1.支持汽车零部件产业与乘用车、新能源车配套发展。对当年新获得乘用车、新能源车产品订单且当年销售总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按产品销售收入的1%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 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2.支持企业军民融合发展。对新获得装备承制资格认证、军工保密资质或军品科研生产资质的企业,当年配套军品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 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六)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改造力度

1.支持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由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等重大科技项目,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5%予以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省市选派的科技副总,完成合作协议条款的,给予4万元资金补助;鼓励支持企业自主从高校、科研院所聘用高层次科研人才担任总工程师、技术总监、科技副总,经县科技经信局确认选聘(参照省市选派标准)并达到绩效考核标准的,给予4万元的资金补助(同一人兼任不同企业的科技副总不重复享受补助政策,科技副总服务期为2年)。(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开发区)

2.支持企业技改提质。对连续两个年度内建成投产的技改提质项目(含清洁生产、节能减排项目),对生产设备投资额在100—300万元(含)的、300—500万元(含)的、5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其实际设备投资额的2%、2.5%、3%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项目,建设期内不再享受此政策。(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3.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鼓励企业部署运用ERP、MES、SCM、CRM、能源管理等综合性管理信息系统,对当年度采购软件部分实际投入金额达5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200 万元、2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4.支持企业持续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且按要求填报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按有关标准予以支持。其中,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支持;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 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5%予以支持,每个企业当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各乡镇、开发区)

(七)加快高新产业发展及科技成果转化

1.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科技部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000元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各乡镇、开发区)

2.支持发明创造。对企事业单位(个人)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应用的每件奖励1万元,国外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每家单位(个人)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3.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企业转移转化高校、科研院所发明专利并形成生产能力的,每件给予3万元的补贴。鼓励申报 专利奖,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当年认定为湖北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承担单位,补助经费5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

4.支持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八)支持企业提升质量标准。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50万元、60万元。对获得全国质量标杆、省级工业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工信部、湖北省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工业企业承担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九)引导企业平台化建设

1.支持新型创新平台建设。对企业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的,包括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中试研究基地、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工业设计中心等,分别一 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农业科技园区、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首次自办或合办在谷研发机构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科协)

2.支持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投资机构、社会投资人等独立或合作创建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称号的,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10万、5万。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孵化器当年新增企业数达到20家以上的,给予该孵化器3万元奖励;新增30家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新认定一家给予所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十)加强企业品牌培育及试点示范创建

1.支持企业品牌培育。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制造业 单项冠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工业大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国家级行业规范条 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节能(节水)试点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 元、5万元;对进入国家、省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省工业遗产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工业企业新注册认定的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 件奖励5万元,同一商标、产品有效期满后再次获得同级商标的,奖励1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2.支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应用标杆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各乡镇、开发区)

3.支持企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创建。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 企业,达到3A 级及以上、2A 级 、A 级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首次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国家标准认证(DCMM)的企业,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级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贯标试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三、鼓励农业农村发展

(十一)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8万元、2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十二)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配送设施建设。对建成功能配套、冷冻冷藏容量2000立方米、1000立方米、500立方米以上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配送中心并投入运营的市场主体,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建成日烘干处理能力达200吨(含)以上、200吨以下100吨(含)以上、100吨以下50吨(含)以上、50吨以下20吨(含)以上粮食烘干设备的市场主体,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

(十三)支持乡村农业产业示范建设。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或休闲农业重点园区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获得“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的,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十四)支持农产品品牌建设。对新获得有机认证或有机转换认证的种植基地(300亩及以上)、养殖基地(100亩及以上)和产品认证(年销售额30万元以上)的市场主体,奖励3万元;对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市场主体,每件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农技推广中心)

四、鼓励商贸服务业发展

(十五)支持企业出口创汇和利用外资。生产性企业年出口 额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按每出口100万美元分别给予3.5万元、3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当年实现零突 破的生产性企业(不低于10万美元),再奖励1万元人民币。贸易性出口企业按照每出口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利用外资实际到位资金按1美元补贴0.03元人民币。对外贸综合服务中心承办企业,通过省商务厅认定并通过年度考核的,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开发区)

(十六)促进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展。

1.支持国内电商主体发展。对从我县本地发货、当年销售额 达500万元的进限入统电商企业,奖励3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基地(园区)的进限入统电商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的进限入统电商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5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2.支持跨境电商主体发展。对入驻我县电商产业园并注册备案的跨境电商企业,当年在注册地实际产生跨境电商交易额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500万元(含)及以上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跨境电商企业注册自主品牌,给予目标国(地区)官方注册费用50%的奖励。(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十七)完善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1.支持县级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中国有机谷电商产业园场地租金给予全额补贴;对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当年入库企业不少于5家、产业园入驻企业净增长10家)、县级电子商务物流仓储分拣中心按实际开支据实给予补贴。单个服务中心(分拣中心)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此项奖励政策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2.支持电商物流降费提效。对在园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 年发货量在2万单以上,农产品每单给予0.5元运费补贴,工业品及其他每单给予0.2元运费补贴,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入驻物流园的快递企业,当年服务电商产业上下行总件数达到300万件、500万件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开展线上线下运营业务及物流配送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帮助村民代收代发快递1000件以下的,给予500元奖励,1000单以上的每件给予0.5元奖励,单个站点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 )

3.支持电商人才培育。对开展电子商务专业(含跨境电商)培训的机构,按照培训后实际从事电商行业的人数,给予培训机构500元/人的补贴。(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五、鼓励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十九)支持文旅产业市场主体培育。对新评定为国家3A 级、4A 级和5A 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3A 级、4A 级和5A 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创建1家星级农家乐奖励1万元。对新评定为一级旅游民宿、二级旅游民宿、三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奖励。此项奖励政策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县文旅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二十)支持文旅产业品牌示范创建。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 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文旅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六、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二十一)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对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的,给予800万元奖励;对在北交所首发上市的,给予700万元奖励。对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县的,并在境外市场成功上市,且所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我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本条规定所有奖补金额包含国家、省、市支持资本市场发展激励支持政策规定县级财政配套部分。(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二十二)支持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实行财政性资金存放与银行信贷投放挂钩考核办法;政府和银行共同开发金融产品,提供增值服务;每年对银行信贷投放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前三名予以表彰,并将考核评比情况向上级行反馈。银行金融机构每年评选前三名,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保险机构每年评选前三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金融办)

七、鼓励部门争项目、争政策、争资金

(二十三)支持各部门向上争取项目资金。以当年全县争资金占全市争资金比重为基准。各单位奖励资金分为占比考核奖、占比进位奖两部分。其中:占比考核奖以全县争资金占全市争资金比重为标准,各单位争资金占市直部门争资金比例大于等于全县平均占比的奖励50万元,小于平均占比的不奖励;占比增幅奖以各单位争资金占市直部门争资金比与上年同期比较,超过上年占比部分,按照每增幅1%奖励资金5万元,即(本年争资金占市直部门比例-上年争资金占市直部门比例)*5万元。县直各单位争资金规模在5000万元以下的,考核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争资金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考核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具体参照《谷城县争资金考核奖励办法》实施。

(二十四)支持各地、各部门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综合奖:分乡镇(开发区)和有投资项目的县直部门两组进行考核,对每组综合得分排名前3名的乡镇(开发区)和县直部门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资金奖励。专项奖:设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入库奖。各乡镇(开发 区)和有投资项目的县直部门在完成全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任务的前提下,单个计划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固定投资项目 成功申报入库的,给予组织项目申报单位1000元的奖励;单个计划投资在500万-5000万元固定投资项目成功申报入库的,给予组织项目申报单位500元的奖励。

八、做好各类政策措施统筹实施

以上各类奖励和补助以有效证书、文件、实物、投资票据等为依据,由受益主体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县政府审批。

(一)实行总量控制。县财政设立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专项资 金4000万元,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各类奖励和补助总额原则上控制在4000万元以内,超过4000万元的,按比例进行奖励、补助。

(二)严格审核把关。享受政策扶持的各类市场主体须为我县“四上”企业,每年12月份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对资料的真实性审核把关后报县政府审批(获得的各类奖项、荣誉、品牌以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为主体的授牌认定为准,其他中介组织、协会机构的授牌不予认可)。部门争资金的奖励情况由县财政局审核把关后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审批后,在谷城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按程序进行奖励。弄虚作假骗取扶持或奖励的,由县财政部门追回资金,取消扶持或奖励。

(三)避免重复扶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同一项目、同一行为、同一工作符合多项奖励政策申报要求的,只能享受一种或一次奖励、补助。县财政局对2021年以来的支持政策措施实施情况进行梳理,列出清单明细,对今后奖补情况建立台账管理,避免重复多头享受优惠政策。

(四)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对申请奖励(补贴)的企业(组织)或单位,凡申报当年出现安全、质量、生态环境等问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违法经营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及以上处理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奖励资格。申报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组织)或单位,取消其下一年度的奖励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采取通报批评、追回资金、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纳入社会诚信档案等方式进行处理。

(五)实行动态更新。本政策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修订,欢迎社会各界服务对象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修改建议,由业务主管部门报县政府研究论证后纳入。本政策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谷城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谷政发〔2018〕2号)、《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谷政发〔2021〕6号)、《谷城县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考核办法》(谷政办发〔2021〕20号)、《谷城县商贸企业成长工程奖励办法(试行)》(谷政办函〔2022〕30号)、《谷城县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奖励办法》(谷政办函〔2022〕55号)同时废止,县级出台的其它文件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本政策措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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