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以“用”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聚焦主导产业、优化创新生态,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实现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科创供应链体系建设
(一)支持重点产业发展。鼓励各县(市、区)围绕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打造以“用”为导向的科创供应链应用场景,按照“一业一策”方式,针对产业链供应链出台支持政策,市、县两级形成“1+N”结构性政策支撑体系,着力解决重点产业发展难点问题。
(二)支持开展联合攻关。以黄冈科创供应链“天网”平台(以下简称“天网”平台)为依托,聚焦建筑建材、农产品加工、医药化工、装备制造、新能源、光电子信息等主导产业,市本级每年设立 1200 万元科技创新供应链专项科研激励资金,对各类科技创新主体通过“揭榜挂帅”、联合攻关等形式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的,以竞争性项目方式分别给予每个项目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三)支持开展供需对接。鼓励各类专业机构利用“天网”平台,常态化采集市场主体需求和供给信息并进行专业化论证,组织化开展供需对接和撮合,做实“地网”服务体系,形成线上线下互动机制。对年度有效供需信息采集情况、对接活动组织情况和取得成效情况赋予相应积分,经年终考核,对年度积分累计达到60分(含)以上且排名前五位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百分制比例换算,每年奖励单个机构最高10万元。
(四)支持开展成果转化。鼓励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利用“天网”平台开展技术供需对接,对企业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方式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科技成果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备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8%给予奖励,以万元为单位向下取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成果实现向企业转移转化并进行技术合同备案登记的,按照实际成交额的4%给予奖励,以万元为单位向下取整,每年每项成果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开展金融服务。加大“白名单”企业科技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天网”平台服务企业贷款需求,对经市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黄冈市分行认定的科技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当年新增中小科创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20户(包含首贷户数)且新发放中小科创企业贷款不少于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六)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牵头组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产业创新联合体、综合性技术创新平台、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产业技术研究院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各类创新平台获得省级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公有科技创新平台交由企业使用。
三、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培育
(七)支持科技型企业培育。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省级“瞪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驼鹿”等科创“新物种”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八)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投入为依据,综合考虑研发投入总量、研发投入强度(企业研发投入/企业销售收入)和研发投入增量(企业研发投入较上一年度的增加额)等因素,设置基础奖补、增量奖补和优秀奖补,三项总和以万元为单位向下取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基础奖补按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强度设置两档奖补比例,研发投入强度大于或等于10%的,基础奖补为研发投入的5‰;研发投入强度小于10%的,基础奖补为研发投入的3‰。研发投入增量大于或等于100万元的,增量奖补为研发投入增量的5‰。全市纳统研发投入总量前十名的,优秀奖补为5万元。支持企业规范科技统计工作,并按有关标准给予补助。
(九)支持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加大科技人才引进力度,鼓励企业申报省级“科技创新团队”,对入选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的企业,根据省级年度到账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推动科技创新生态优化
(十)支持科技赋能农业产业发展。围绕优质稻、茶叶、红安苕、家禽及蛋制品等农业产业,选派一批科技特派员服务“三农”。对聘任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补贴;考核优秀的,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补贴。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选派总人数的20%。
(十一)实行科技创新工作奖励。对全市科技创新综合考核排名前三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较上年度进位排名前两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创新主体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全社会研发投入三项单项工作排名前三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 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按照“谁受益、谁兑现”原则明确承担主体,县(市、区)部分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市区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级、黄州区、黄冈高新区、黄冈市临空经济区承担,由市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统一兑现,年底结算。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黄政发〔2021〕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黄政办发〔2022〕34号)同时废止。原有关科技创新支持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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