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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长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时间:2025-04-28 09:13:02|栏目:湖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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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长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激发我县县域经济发展活力,进一步扩投资、强企业、促创新、稳增长,特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

二、政策条款

(一)支持扩大有效投资

1. 支持企业改造升级。总投资500万元(含)且设备购置费用5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按实际技改设备投入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若享受上级技改专项资金,县级另按实际技改设备投入投资额的5%予以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县级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对使用符合国家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目录等产品的企业,按产品购置价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全力支持企业争取国家“两新”政策资金。(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

2. 支持外商企业落户长阳。对在我县备案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外方股东年度累计实际到资或增资100万美元以下的,按照到资额的1%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以银行结汇凭证及结汇时汇率为准);1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照到资额的1.5%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以银行结汇凭证及结汇时汇率为准),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同一企业已获得市级及以上同类奖励且奖励金额超过本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县级奖励;低于县级政策的,由县级予以补差)。(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

3. 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将县内注册、符合民贸民品企业申报条件,且经省级及以上认定的企业,纳入我县民贸民品企业行列,按上级政策给予贴息补助。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按国家政策享受贷款贴息。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财政其他贴息资金。(责任单位:县民宗局、县农业农村局)

4.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或信用类贷款,借款人在还本付息后,按贷款市场报价1年期利率(LPR)的50%进行贷款利息贴息(同一家企业的单笔贷款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按实付担保费或保险费的50%享受担保费、保险费补贴(同一家企业的单笔贷款担保费、保险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奖补期均不超过2年,借款人就同一贷款利息或担保费、保险费已获得上级政府其他财政资金补贴的,不得重复申领贴息贴费补贴项目。(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提振消费

一是促进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

5. 支持电商项目落地。对在长阳新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年纳统农产品网络零售额1亿元(含)以上的电商平台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加快电商智慧云仓建设,对仓储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且稳定运营一年以上,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电商龙头企业高标准建设农产品电商示范基地;支持电商开展高质量培训、电商直播等促消费活动。

对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含)且纳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政策期限内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突破1亿元的,另行奖励10万元。

带动农产品上行。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年度农产品上行较上一年度新增单量达到1万单、2万单、3万单、5万单、10万单及以上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年度农产品上行揽件量达到60万单、80万单、100万单及以上的快递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

二是支持外贸行业稳定发展。

6. 支持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对本年度外贸进出口总额在县 域生产性外贸企业中排名第一、第二,且当年进出口额正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本年度新发生进出口业务且进出口额超过6000美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年度进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03元;对上年度进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本年度每增加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5元(增量部分不重复享受进出口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开展外贸出口。企业以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方式出口每1美元货物奖励人民币0.06元,进口每1美元货物奖励人民币0.03元,单个企业扶持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宜昌市内组货、以跨境电商集装箱方式出口的企业,按照大柜重箱(40尺)奖励2000元/柜,小柜重箱(20尺)奖励1000元/柜。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鼓励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开展外贸出口。企业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在宜昌市内组货出口的,按出口每1美元货物奖励人民币0.15元;在宜昌市外组货出口的,按出口每1美元货物奖励人民币0.03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50万元。对在宜昌市内组货、以市场采购贸易集装箱方式出口的企业,按照大柜重箱(40尺)奖励2000元/柜,小柜重箱(20尺)奖励1000元/柜。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培育服务外包市场主体。每年对在商务部服务外包统一平台注册、年度服务外包收入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企业员工达到20人以上、年度服务外包收入达到500万美元以上,且在我县服务外包企业中排名第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

(三)支持科技创新

一是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7.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

8. 支持科技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 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入驻企业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孵化载体10万元,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孵化载体2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

二是助力科技成果转化

9. 支持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产学研合作。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从县外非关联单位或个人以转让方式引进的,无法律争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并转化实施的专利,按其专利转让实付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同一企业累计奖补不超过5万元。对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 29490-2013)贯标工作,通过国家级认证的企业,认证后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用进行奖补,同一企业累计奖补不超过2.5万元。对引进产学研合作,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经费的20%给予奖补,同一企业一年内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推广应用高新技术建筑材料,对投资额超过1亿元且推广应用高新技术建筑材料占总投资比例达1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经信局、县住建局)

鼓励市级及以上中试基地中试成功的项目在长阳实现就地产业化,企业自签约之日起五年内,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按落地产业化项目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重点数据企业开展数据应用研发,在场景应用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数据企业具有原创性的研发成果,在县内外得到应用推广且年交易额达到500万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县科技经信局)

三是推动创新能力提升。

10.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重新申报并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进规”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纳入县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且首次申报未通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

11.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10%给予奖补,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奖补不超过5万元;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至2亿元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5%给予奖补,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奖补不超过1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以上的部分,每年按2%给予奖补,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奖补不超过20万元。对新建重点产业研发中心,按实际研发设备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

12.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对主导制定数据产业发展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及获得算法发明专利的企业,按10万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获评湖北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5万元、1万元;对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0件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公共平台”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务服务大数据局)

(四)支持做大做强

一是加强“四上企业”培育。

13. 鼓励企业进规进限。新认定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进规后两年年均营业收入增长5%(含)以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限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法人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限上商贸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认定的规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进规后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长2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认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公路货物企业纳入交通运输部规上企业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在库且正常经营的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及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按每年每家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年度管理培训经费。(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

14. 鼓励企业“主辅分离”。对制造业企业剥离内设机构或销售业务,成立独立法人资质的服务业或商贸销售企业并纳入统计的,除享受新进规上服务业、限上商贸企业奖励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经信局)

15.支持企业突破性发展。规上工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亿元(含)、20亿元(含)、10亿元(含)、5亿元(含)以上,分别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25万元。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位居全市前100名,且同比增速达到2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数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10亿元(含)、5亿元(含)、1亿元(含)以上,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发改局、县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县住建局)

县内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到县外承接工程或开发房地产项目,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按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按其年度营业收入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二是支持企业创品牌争示范。

16.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A级、AA级、AAA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通过国家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贯标认证的二、三、四、五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5G 全连接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含“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2026年6月前完成数字化改造且数字化水平评测达到二级、三级、四级的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5万元、30万元、40万元。对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且应用场景可复制推广的企业,另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5万元;对数字化水平达到四级且示范意义显著的企业,另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或模式的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

17.支持企业争创示范。对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单项冠军、服务型制造企业、智能制造、绿色工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重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省级“金种子”“银种子”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纳入国家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目录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通过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的装备和纳入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的企业,分别给 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5万元、1万元;对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1万元;对获得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产品认证(除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外)的企业,每个认证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

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业等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项目申报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主导制(修)订一项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产品标准以外的其他技术标准按照产品标准奖励金额的25%给予奖励。参与制(修)订上述标准的单位,按照主导制(修)订标准奖励金额的15%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5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不同级别多项标准的,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8.支持企业争创品牌。对获评国家5A、4A 级且纳入统计的景区,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对成功创建五星、四星级酒店,属于国际品牌的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属于国内品牌的分别奖励400万元、100万元;对获评国家甲级、乙级、丙级且纳入统计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认定为“宜昌老字号”品牌且纳入统计的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县科技经信局)

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件奖励50万元;对在境外使用3年以上的境外注册商标,每件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每件奖励10万元。对首次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农产品商标,每件分别奖励0.5万元、0.1万元;对首次核准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商标每个国家(地区)奖励0.2万元(马德里国际商标按实际注册国家计算件数)。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获得多项称号的,只奖励1项;对同一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信誉度良好,当年为我县完成代理商标注册量30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9.支持示范园区建设。对纳入全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和重点品牌所有人单位以及“湖北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级旅游度假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文化产业(新闻出版、网络视听)示范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两业融合”示范园区的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文旅局)

对新认定(保留)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获批市级直播电商基地的运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物流试点单位(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评定为国家5A(星)、4A(星)、3A(星)、2A (星)级的物流(冷链)企业或物流园区且年交易额分别达到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物流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交通运输局)

20. 支持企业争先创优。对我县辖区内的工程项目(企业注册地在长阳)或我县建筑业企业在县外承接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除省市级奖励外,再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优质工程的,奖励30万元;获得省优质工程“楚天杯”的,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长江质量奖提名奖”“三峡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三峡质量奖提名奖”及认定为“湖北精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三、兑现程序

(一)根据县政府统一安排,由各政策责任单位牵头制定兑付程序。

(二)各政策责任单位对接相关部门,就安全生产、生态环

保、综治稳定等事项对纳入奖励兑现范围的对象实行“一票否决” 审查(见附件),如各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免申即享类政策由各政策责任单位直接拟定奖励兑现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即申即享类政策由各政策责任单位对拟奖励对象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并拟定奖励兑现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四)奖励兑现方案审定后,由县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政策责任单位,再由政策责任单位拨付至奖励对象。

(五)本措施与县内其他政策相重合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四、其他说明

(一)本措施各项政策条款由政策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各行业主管部门与政策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确保各项政策应落尽落、应享尽享。

(二)本措施所提“年度营业收入”,除服务业企业外,均以企业税务报表数据为准;本措施所提“固定资产投资”以实际票据为准;本措施涉及电商相关政策中不属于联农带农范畴的,由县级财政资金解决。

(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以下文件同步废止:

1.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十四五”工业倍增行动激励服务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44号);

2.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33号);

3.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电商物流发展奖励补贴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4〕7号);

4.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实施工商市场主体成长工程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45号);

5.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鼓励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3〕16号);

6.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试行》(长市监〔2021〕17号);

7.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品牌创建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办法》(长政办发〔2022〕25号);

8.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7〕28号);

9.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十四五农业特色产业链激励服务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4号)。

(四)本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将根据新的政策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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