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湘潭高新区鼓励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湘潭高新区鼓励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湖南省“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推进长株潭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打造中部“智造谷”,加速提升湘潭高新区科技创新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年度预算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创新资源的集聚、园区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的奖励或资助。
第三条 奖励、资助对象须是在湘潭高新区注册登记、税收缴入高新区金库、无违法违规和其它不正当经营行为记录、无诚信问题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奖励、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
初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当年认定(含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家。
(二)重点科技项目配套资助
对承担国家、省级重点科技项目的企业,按单个项目不高于国家(省)专项拨款资金的5%,总额不超过30万元给予配套资助。
(三)支持产学研合作及成果转化
1.产学研合作支持
(1)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对产学研合作取得较好成效,即拥有2项以上(含)自主知识产权,且其中至少有1项为有效发明专利,产值达到2000万元且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产学研合作成效显著,即拥有4项以上(含)自主知识产权,且其中至少有2项为有效发明专利,产值达到5000万元且纳税额达到2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2)对来区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资助。
(3)鼓励技术合同交易。对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且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2000万元、1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的奖励。
2.科技成果奖励
(1)当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并在园区内转化与产业化的企业,按照其产值、获奖排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当年获得湖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并在园区内转化和产业化,且税收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当年获得备案的成果评价或省级新产品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每项的奖励;对当年取得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给予1000元每项奖励。
(四)支持创新平台与创新载体建设
1.创新平台奖励
(1)对当年被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助。
(2)企业自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并被湘潭高新区认定达到区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要求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3)鼓励企业与高校、研究机构协作开发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当年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资助。
2.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1)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获批为国家、省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根据每年省科技厅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考核结果:对评价为A、B等级的孵化器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奖励;对评价为A、B等级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4)对当年成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按1万元/家企业给予奖励。
(五)支持知识产权强区建设
1.高质量专利资助
(1)当年申请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国外授权的,按照欧洲、美国、日本3万元/件,其他国家(地区)1万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件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2)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500元(其中,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受理后每件给予资助1500元,获得授权后另每件给予资助5000元。)
(3)当年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4)当年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资助1000元。
2.专利奖资助
对当年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并在园区转化的企业,分别给予12万元、8万元和5万元资助;对获得湖南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并在园区转化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资助。
3.知识产权规范管理
(1)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且当年申请发明专利5件以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
(2)对当年新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且当年发明专利申请5件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4.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
(1)对当年在我区新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助。对园区内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代理区内企业申请受理国内发明专利达到30件以上的,按500元/件给予奖励。
(2)对当年成功获得银行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其专利权质押贷款金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3)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资助。
(4)对当年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3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5.企业标准化工作奖励
主编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企业每项资助10万元,参与编制的每项资助5万元;主编行业标准的企业每项资助5万元;参与编制的每项资助1万元。
(六)加强研发投入及创新项目推进
1.研发投入奖励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调动企业核心团队人员、入统填报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高新区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入统填报的企业,给予前二十名的企业相应奖励,前3名、前4-6名、前7-10名、前11-20名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各受奖补单位要将30%以上的奖补资金用于单位基层科技管理、财务、统计岗位人员的工作补助,具体奖补资金由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分配。
2.参展补贴
对参加国际和国家级综合性、专业性展会的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参展前提前与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报备登记的,按实际展位费5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8万元。
第五条 受理申请
该政策每年兑现一次,依据自愿申报的原则有序开展。相关企业或单位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一)填写湘潭高新区鼓励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附件1)、承诺书(附件2);
(二)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按类别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第六条 办理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科技创新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资料。
(二)审核:区科技创新局会同区财政局、产业局、招商局、组织人社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核实。会审结果报区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奖励与资助名单在区电子政务网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三)公示:公示期间,对于获奖单位有异议,且核实属实的,取消奖励;公示期满,对于获奖单位没有异议的,以管委会文件下发奖励通知。
第七条 一票否决及取消奖励
(一)上述奖励政策,如发生亡人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偷税漏税、违反劳动法发生欠薪、非法集资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或资助的,一经发现,将如数追缴已享受的奖励和资助,取消取得的称号,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奖励的资格,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予以通报。
第八条 其他说明事项
(一)本实施办法中所确定的各项奖励(资助),相关企业或单位在同一类别符合高新区政策中多种奖励或优惠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获得省级奖励项目,明确规定了市、区应该配套资金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如相关企业或单位3年内迁离注册地址、改变在高新区的纳税义务、变更统计关系的,相关企业或单位需退还相应的奖励、资助资金。
(三)相关企业或单位在履行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入园协议》及《补充协议》期间,本政策文件有关奖励和补助纳入到企业与高新区管委会结算冲抵范围。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三年,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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