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皇图岭香干产业园入驻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吸引豆腐(香干)企业入驻皇图岭香干产业园,统一入驻标准,规范企业管理,促进攸县豆腐(香干)产业规范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攸县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产业园发展规划及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皇图岭香干产业园所有入驻的豆腐(香干)生产加工企业。
第三条 奖补原则
(一)同一企业涉及多个同类奖励的,取最高奖励,不重复计算。
(二)同类项目有上级政策要求配套的,不重复支持。
(三)对全县豆腐(香干)产业发展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别贡献奖。
(四)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园区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依规进行生产或经营,必须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安全生产,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拖欠职工工资。违反任意一项,予以“一票否决”。
第四条 县财政统筹安排本办法所涉奖励资金的支出;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获奖单位,奖励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第二章 规范入园标准
第五条 入园条件
(一)申请入园企业必须是从事与豆制品生产、加工相关的企业。
(二)项目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投资强度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纳税强度不低于30元/平方米/年,产值不低于2000元/平方米/年。
(三)通过项目评审,经相关部门单位论证后具有可行性的项目。
第六条 入驻程序
(一)有入驻意向且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向园区提交入园申请、项目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资信证明等资料。
(二)园区对资料进行初审,再根据项目内容、规模等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三)评审通过后,签订入驻投资协议或租赁协议、缴纳租金、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七条 优先入驻
(一)投资规模大、辐射带动作用强,并且有充足的建设资金能够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建设的企业优先入驻。
(二)对完善园区的攸县豆腐或攸县香干产业链有填补或促进作用的企业优先入驻。
(三)原企业在攸县境内,且有一定市场和规模,亟待迁出的优先入驻。
(四)其他有利于促进攸县豆腐(香干)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 奖励项目入驻
第八条 实行租金奖励。
(一)企业入驻园区标厂的第1年,按企业缴纳厂房租金的全额奖励,以支持企业发展。
(二)企业入驻园区标厂的第2-3年,精深加工企业年度实缴税收达到60元/平方米标准的,初加工企业年度实缴税收达到30元/平方米标准的,按企业缴纳厂房租金的全额奖励。第4-5年,达到上述税收标准的,按企业缴纳厂房租金的50%予以等额奖励。
第九条 实行特事特办。对豆腐(香干)行业的龙头企业、省内外知名企业、外资企业及外向型企业投资的项目,可考虑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制定优惠政策。
第四章 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条 鼓励增资扩产。企业年度新增现代化生产设备投资200万元及以上或单台设备达到30万元及以上,产品质量符合“攸县香干”T/YXDFQX001-2018标准和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设备总价值(不含税)的15%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
第十一条 支持品牌创建。鼓励获得公用品牌使用授权的园区企业在规范使用“攸县豆腐(香干)”公用品牌的同时,积极开展食品认证体系建设,创建企业自主品牌。对初次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初次获得HACCP或IS022000体系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初次获得有机食品认证产品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初次获得绿色食品认证产品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科技创新。鼓励获得公用品牌使用授权的园区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在传统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开发新产品,延伸产业链条,增加产品附加值。对被初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年奖励5万元。对被初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豆腐(香干)生产企业每研发推出一种休闲即食食品,经检验检测合格并实现年度50万元及以上销售额的,达标当年每项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三条 提供金融服务。攸县金融机构为香干产业园集中授信,对入园企业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符合信贷要求的入园企业可享受定制贷款产品、利率优惠、额度优先等相关服务。
第五章 支持市场开拓
第十四条 支持产品推广。对获得公用品牌使用授权的园区企业,在一二线城市开办公用品牌专卖店、直销店、独立品牌连锁店的,每开办一店奖励1万元;在高铁、动车、飞机、一二线城市地铁以及有影响的媒体上发布公用品牌广告,开展营销活动且效果显著的,根据活动规模及影响、实际投入等,给予5000-20000元补贴。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参展。对获得公用品牌使用授权的园区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台)参加展会的,补贴其展位费的40%;参加境内省级以上展会的,每个展位补贴1000元。单个企业年度内展会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外贸。企业具备进出口资质,首次开展自营出口业务且当年出口总额达到1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企业当年出口总额与上年度出口总额对比实现倍增且出口总额达到5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开展电商。鼓励园区企业开展电商业务,在县商务部门备案后,销售获得公用品牌使用授权的攸县豆制品且线上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每家奖励3万元;设立公用品牌线上线下体验店的,按1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章 鼓励基地建设
第十八条 鼓励豆腐(香干)加工企业创办基地,对种植“八月黄”等农业部门认定的优质大豆品种面积在200亩及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补150元/亩。豆腐(香干)加工企业和种植企业签订订单,对种植“八月黄”等农业部门认定的优质大豆品种面积在200亩及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补50元/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区可直接终止合作,入驻企业自行退出,园区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一)厂房交付后超过两个月不进行装修或设备安装的;
(二)经整改仍然不符合环保、安全或其他相关要求的;
(三)未经允许,企业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时擅自改动厂房主体结构的;
(四)不按期足额缴纳租金,从事与协议中项目内容无关的生产经营性活动的;
(五)投产后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的;
(六)没有达到入驻投资协议中约定的相关条款的;
(七)私自转租厂房的;
(八)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用品牌的。
第二十条 奖补基本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在每年1月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受理申报资料,县国投集团负责“奖励项目入驻”类奖励的受理;县科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扶持企业发展”类相对应奖励的受理;县商粮局负责“支持市场开拓”类奖励的受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鼓励基地建设”类奖励的受理。
(二)初审。主管部门受理资料后,按要求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汇总报送县政府办。
(三)会审。县政府办召集县发改局、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粮局、县审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县国投集团等部门单位,召开会议进行集中审议。
(四)审定。县政府办根据会审意见拟定奖励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在符合相关条件、程序的前提下,可优先争取农业产业、乡村振兴等相关项目资金支持。其它与豆腐(香干)产业相关联的食品加工企业入驻园区,且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参照本办法,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原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攸县香干产业园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