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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株洲市渌口区培育制造名城打造“三个高地”奖励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2 10:07:05|栏目:湖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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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株洲市渌口区培育制造名城打造“三个高地”奖励实施办法

株洲市渌口区培育制造名城打造“三个高地”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壮大区域经济,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主动对标“培育制造名城、建设幸福株洲”,加快建设青春渌口、创业新城。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金原则上奖给企业法人或相关负责人,企业法人或相关负责人无法接受奖金的,奖给企业或相关单位。(奖励金额未注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

第三条 财税贡献奖

年纳税额500万元(不含地价及土地报批、交易中产生的土地契税、耕地占用税,出口退税不计入年纳税额。下同)及以上的企业(区平台公司除外),按缴税额的1%计奖;年度纳税净额增幅超过10%,超过上年度的缴税部分按2%计奖。本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年度内纳税额减幅超过20%的;应缴未缴税金的;受到违法处理的企业或企业法人,不纳入奖励范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审核单位:区审计局)

第四条 品牌质量奖

获得国家级品牌(国家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品牌(省优质工程奖或芙蓉奖、省长质量奖、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奖励3万元,获得市级品牌(市长质量奖)奖励2万元;在对年财税贡献超过100万元的企业中考核评定质量强区年度工作先进单位3个,各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审核单位:区审计局)

第五条 信贷服务奖

(一)对区内企业贷款支持的银行机构,当年表内贷款余额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制造业贷款余额每增加2500万元额外奖励0.5万元、涉农贷款余额每增加2500万元额外奖励0.5万元。每家银行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取奖励金额最高的前十家银行机构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区政府金融办、财政局、渌口经开区,审核单位:区审计局)

(二)对区属国有企业通过展期、续贷和其他表外金融工具实现融资的以及对区内中小微企业通过无还本续贷实现融资的银行机构,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1万元。每家银行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取奖励金额最高的前十家银行机构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区政府金融办、财政局、渌口经开区,审核单位:区审计局)

(三)对以知识产权或股权质押方式支持区内企业实现融资的银行机构,额外给予知识产权或股权质押部分贷款额度的1‰作为奖励。每家银行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取奖励金额最高的前十家银行机构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区政府金融办、财政局、渌口经开区,审核单位:区审计局)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可叠加进行奖励,每家银行机构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可全部用于奖励其经营团队。(责任单位:区政府金融办、财政局、渌口经开区,审核单位:区审计局)

本奖项基础数据来源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反馈数据、区属国有企业报表及银行机构原始资料等。

第六条 “三个高地”创建奖 

(一)鼓励引进工业企业母公司或上级总公司的总部落户我区,引进总部后前五年,税收较上年度区级留成增长部分,原则上每年按不超过50%奖励,具体政策按招商引资协议。(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审核单位:区审计局)

(二)扶持企业开展首台(套)装备认定。对认定的国家、省内首台(套)装备产品的购置企业,并用于自身经营生产的,对首台(套)装备产品价格在200万元以上(不含税),一次性按照核定设备金额的3%补贴,一次性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个企业一年内只补一次。(责任单位:区科工信局,审核单位:区审计局)

(三)鼓励进行“小升规”、“个转企”。对申报认定为“小升规”的,奖励组织申报单位0.5万元;对申报认定为“个转企”的奖励组织申报单位0.2万元。(责任单位: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

(四)鼓励企业产值倍增。对当年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40亿元、8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含生产性服务业),当年亩均税收达到省级园区考核指标要求,且入库税收同比增幅不低于全区地方级税收同比增幅的,对企业主要经营者团队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渌口经开区、区科工信局、区税务局,审核单位:区审计局)

(五)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不含重新认定)。(责任单位:区科工信局,审核单位:区审计局)

(六)鼓励企业构建低碳清洁可持续的绿色产业体系。对当年通过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两型”工业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分别给予配套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工信局,审核单位:区审计局)

(七)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对企业在产品研发、设计、检测、试验等环节开展创新性研究和先进成果设备应用,根据企业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按3%比例予以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它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0.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工信局,审核单位:区审计局)

(八)支持企业创建智能制造示范点。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的,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工信部智能制造专项扶持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工信局,审核单位:区审计局)

(九)建立关爱企业家和管理团队机制。对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管理及技术团队,其个人薪酬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给予个税(区级留成部分)返还50%的奖励,企业纳税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可奖励2人,纳税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奖励4人。对其中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增长20%以上的、纳税增长幅度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科研投入增长10%的,返还比例可分别再提升20%、20%、10%,直至个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责任单位: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审核单位:区审计局)

(十)对各镇(含经开区)、区直单位创建“三个高地”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前3名的授予“红旗单位”,各奖励2万元;前4-6名的授予“先进单位”,各奖励1万元。考核评选10名“全区创建“三个高地”先进个人”。(责任单位:区科工信局)

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奖

(一)对新获得国家级龙头企业奖励30万元、省级奖励10万元、市级奖励2万元、区级奖励1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示范性合作社、家庭农场奖励5万元、省级奖励3万元、市级奖励2万元、区级奖励1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休闲农庄奖励20万元、省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中心,审核单位:区审计局)

(二)对新引进的现代观光农业项目,运营后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并实现税收,达到的第一年给予一次性4万元的补助。对投资注册在我区的一产类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税收奖励在第一年完税后,从第二年开始连续三年,每年较上年区级留成增长部分按50%奖励。(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审核单位:区审计局)

第八条 现代服务业奖

项目建成投产运营且正常纳税后,根据建设规模和税收额度,给予奖励。

(一)对新建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商业呼叫中心、新建的旅游产业项目和文体项目,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粮局、区文旅广体局,审核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审计局)

(二)对于新建或扩改建的大型酒店、宾馆,运营后三年内,当年达到税收200万、300万、500万,当年一次性按照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30%、40%、50%等额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区商粮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审核单位:区审计局)

(三)对投资生产性现代服务项目和生活性现代服务项目的企业,自运营之日起,5年内任一年度营业所产生税收达到200万元(后续不下降),且生活性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前3年根据企业贡献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后两年按3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商粮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审核单位:区审计局)

(四)由企业投资并运营,当年被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景区、国家级文化产业项目,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当年被评定为星级旅游示范点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区文旅广体局,审核单位:区审计局)

(五)凡投资者将企业营运总部(含功能性总部)或科技创新研发中心设立在我区,采取财务集中核(结)算、商品汇总调拨、代理注册登记、申领填开发票、投资研发创新等方式,经认定并在我区纳税的区本级项目,税收年缴纳达到500万元以上,前5年区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达到1000万以上按60%奖励给企业、2000万以上70%奖励给企业,特殊重大贡献的可以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审核单位:区审计局)

(六)运营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孵化器、众创空间)平台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运营补助。(责任单位: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审核单位:区审计局)

第九条 渌湘创新奖

(一)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区内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省级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工信局,审核单位:区审计局)

(二)对新认定或通过复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各奖励2万元;列入国家星火计划、新产品计划、重大专项、科技富民强区专项计划、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各奖励1万元;列入省级科技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创新环境建设计划、重大专项计划和科技富民强区专项计划的、研究成果通过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技术鉴定和成果推广验收的,各奖励0.5万元;对纳入市对区考核的重点科技创新、重大产品创新的项目实施主体,给予奖励0.5万元;在科研创新方面的成果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各奖励2万元,对获得湖南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发明专利且在园区转化的园区企业,每项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0.2万元的奖励;对重大发明专利实施应用一年以上,且对区域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万元,奖励名额设立5个。(责任单位:区科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单位:区审计局)

(三)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实际开展工作一年以上的企业,从企业上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中分别奖励100万元、4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工信局、区人社局,审核单位:区委人才办、区审计局)

本奖项所设奖项除文中明确规定外,同一企业法人、同一(同类型)项目不重复奖励,若同一企业法人、同一(同类型)项目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计奖一项。凭认定文件(证书)、计划文件、有效获奖证书和专利证书进行审核。

第十条 企业战略扩张奖

(一)鼓励外贸企业高质量发展。以外汇收入为核定标准,对全年完成外贸进出口业绩100万美元以上奖励2万元,每增加100万美元,增加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该项如在市对区考核中获得奖励,则按照奖励总额的50%可用于奖励到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责任单位:区商粮局、区统计局,审核单位:区审计局)

(二)鼓励企业引进战略投资或并购重组。企业成功引进战略投资或并购重组的,投资或并购完成后仍在区内纳税,税收较上一年度区级留成增长部分,按50%等额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工信局、渌口经开区、区财政局,审核单位:区审计局)

(三)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对在沪深交易所、北交所、境外主要交易场所首发上市成功,补助5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科技创新主板挂牌,补助30万元;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标准板挂牌,补助40万元。对外地上市公司总部迁入我区,且正常经营、依法纳税,补助500万元;对新三板企业迁入我区,在基础层挂牌的补助150万元,在创新层挂牌的补助200万元。企业所享受补助部分,其中60%可用于奖励其经营团队(法定代表人受奖金额不低于30%)。(责任单位:区政府金融办、区科工信局,审核单位:区审计局)

第十一条 企业人才奖

(一)鼓励引进高级人才。对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企业引进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研究人员,奖励人才个人20万元/人;引进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全日制博士和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奖励人才个人15万元/人;引进具有副高职称的专家,奖励人才个人5万元/人。奖励资金从引进人才审批之日起,在本区企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责任单位:区科工信局、区人社局,审核单位:区委人才办)

(二)培育优秀专业人才。每年从纳税500万元以上企业中评选 “技工之星”和“营销能手”各10名,分别奖励2000元。(责任单位:区科工信局、商粮局,审核单位: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

第十二条 项目中介人奖

该项奖励按《关于印发的通知》(渌政发〔2022〕4号)执行。

第十三条 真抓实干奖

专项工作获得省政府年度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表扬激励通报的单位,以省政府表彰文件为依据,给予每项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审核单位:区审计局)

第十四条 成立区培育制造名城打造三个高地奖励审核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协管招商的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为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商粮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各奖项排名第一的负责单位牵头抓好该奖项的审核把关和奖励组织工作,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报请区委常委会会议批准。

第十五条 2020年5月6日印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渌政办发〔2020〕2号)同步废止。

第十六第 本奖励办法由区培育制造名城打造三个高地奖励审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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