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沙市开福区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长沙市开福区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全力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大力支持智能制造、视频文创、高端服务、现代物流四大支柱产业,推动信创、航天航空航海、新材料与超精密制造、生物医药大健康四大新兴产业和文旅、开放型经济发展,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全面落实上级惠企政策基础上,结合开福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二章 加大项目招引
第二条 项目入驻奖 对符合产业导向、年度区级贡献300万元以上的新入驻引领型企业,上市企业集团总部、功能性总部、上市湘商企业新注册或迁入区内的,前三年按年度区级贡献的50%给予奖励,每年每企不超过1000 万元。新入驻企业(不含国有企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企业)三年内任一年度区级贡献达20 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产生区级贡献的30%给予奖励,每年每企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第三条 购房补贴 新入驻企业购买商务楼宇办公(土地为商业用地、产权性质为办公)、购买工业厂房生产(土地为工业用地),自用办公面积(或生产厂房面积)400 平方米及以上,按实际购买价格(不含地下建筑和仓储物流)的10%分三个年度按 30%、30%、40%予以扶持,补贴标准不超过2000 元/平方米,补贴总额最高 500 万元,且不超过当年区级贡献。与项目入驻奖择高享受。三年扶持期内先租后购的须扣除租房扶持。连续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存量企业(购房当年及前两年连续三年每年纳税10 万元以上)购买工业厂房进行工业生产(土地为工业用地,不含仓储物流面积)且购买面积400 平方米以上的,按3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单个企业扶持不超过6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三年区级贡献总额(购房当年及前两年)。享受购房补贴后转售(转租)的,二次购租企业不再享受购、租扶持。(责任单位: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区工信局)
第四条 租房补贴 新入驻企业租用商务楼宇办公(土地为商业用地、产权性质为办公)、租用工业厂房生产(土地为工业用地),自用办公面积(或生产厂房面积)400 平方米及以上,按实付租金(不含地下建筑和仓储物流)的50%连续三年予以扶持,扶持标准不超过 40 元/平方米/月,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总额最高为 200 万元,且不超过当年区级贡献。与项目入驻奖择高享受。享受扶持期内不得将办公用房或厂房转租其他企业,二次承租企业不享受租房扶持。(责任单位: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区工信局)
第五条 招商中介人奖 引进当年或次年区级贡献达到50万元的企业,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园区项目由园区相关部门予以认定),给予招商中介人5 万元一次性奖励。区级贡献每增加 10 万元,奖励递增1 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引进新三板挂牌企业总部,奖励招商中介人5 万元;引进上市企业总部,奖励招商中介人10 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的省级总部,分别奖励招商中介人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引进“三类500 强”国际(全国)总部,奖励招商中介人 40 万元。国家公职人员和已与我区签订委托招商代理协议的中介机构、企业入驻的对应物业持有人、引进企业在职人员除外。同一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中介人。(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第三章 扩大产业投资
第六条 鼓励新增投资 列入区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新开工社会类投资产业项目(房地产开发、招商产业园区等项目除外),两年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购买土地费用)达到6亿元以上的,按照主投资方实际投资额(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的0.1%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不超过500 万元。其中两年内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超过 6 亿元且实现竣工投产的,增加2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享受购买、租赁办公用房奖励的,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第四章 促进消费增长
第七条 支持大宗消费 加大对新能源领域消费的支持力度,区内已纳统的独立法人汽车贸易企业,新能源家用乘用车年度零售总额达 5000 万元(含)至1 亿元的,奖励10 万元;年度零售总额达 1 亿元(含)至 5 亿元的,奖励20 万元;年度零售总额达 5 亿元(含)至 10 亿元的,奖励30 万元;年度零售总额达 10 亿元(含)至 20 亿元的,奖励40 万元;年度零售总额达20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50 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第八条 夯实消费平台 对纳入区社零统计的规模以上电商企业,在区内新设立线下体验店的,按照营业面积超过300平方米、1000 平方米、2000 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的资金扶持。对世界500强、中国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行业100 强等国内外流通企业新设立的品牌首店,经认定属于中国(内地)首店、华中区首店、湖南省首店、长沙市首店的,开业经营当年分别给予15万元、10 万元、6 万元、4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湖南老字号等称号的,按国家、省级分别给予10 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第九条 推动消费扩容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集团分解企业为区留存部分)1 亿元、2亿元、5 亿元以上;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 5000 万元、8000 万元、1 亿元以上(其中规模以上以会展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 万元和 8000 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分别达全市同比增速的,当年分别给予 2 万元、3 万元、5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发改局)
第十条 支持会展经济 向区商务部门报备后,对当年在区内限额以上五星级酒店(或国内外高端知名酒店,下同)举办会期 2 天(含)以上的大型商务或学术会议的市场主体给予奖励。其中国际会议(论坛)参会代表200 人以上且住宿房间数量(房间数*天数,下同)200 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 万元奖励;住宿房间数量每增加 50 间,奖励递增0.5 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10 万元。国内会议(论坛)参会代表达400 人以上的且住宿房间数量 300 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4 万元奖励;住宿房间数量每增加 100 间,补助金额递增 1 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8万元。同等规模会议(论坛)住宿三、四星级酒店的,分别按以上标准的0.6 和 0.8 的系数折算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第五章 增强创新动能
第十一条 支持科创平台建设对新获评或引进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或引进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平台奖励晋级补差。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给予连续三年经费支持(含区级配套部分),其中院士工作站先后按 40 万元、30 万元、30 万元给予支持,专家工作站先后按 20 万元、15 万元、15 万元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十二条 鼓励创新成果应用对科技型企业,按年度技术合同(经长沙市范围内技术合同登记点认定)累计成交额及登记项数给予奖励。成交额 500 万元(含)至5000 万元(含)、超过5000 万元的,分别给予成交额0.5‰、0.15‰奖励;登记项数按每 10 项给予 0.3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成交额和登记项数年度累计最高奖励 10 万元。区内技术合同服务机构促成区内企业登记技术合同,按项数每 50 项奖励0.5 万元,最高奖励10万元。对实施区十个重大科技创新标志性项目且完成年度任务的企业,按项目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的 10%给予支持,不超过10 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六章 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强化产权示范被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保护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获中国质量奖、湖南省省长质量奖、长沙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提名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奖个人分别给予10 万元、5万元、3 万元一次性奖励。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 万、20万、10 万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湖南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 万元、10万元、5万元、3 万元奖励,企业可将获得的专利奖励不少于40%的部分奖励给项目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四条 强化产权运用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融资,单笔给予年度内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助,同一家企业年度贴息不超过 20 万元。企业与驻长高校达成知识产权转化(含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实际运用的,按交易额 1%给予企业补助,同一家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10 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七章 提质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推进入规入统 对在非开业、开业年度内,成功申报为规模以上工业的企业,且产值正增长的,分别给予8万元、10 万元奖励;年度成功申报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销售额正增长)或规模以上服务业(营收正增长)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成功申报为资质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且产值正增长,给予 2 万元奖励(其中,正增长指申报通知发布年度1-2月同比正增长)。对新入驻月度新增的商贸零售餐饮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符合《长沙市“个转企”资金奖励实施细则》奖励条件的企业,给予1 万元奖励。已退库企业不列入奖励范围。(责任单位: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六条 扶持企业上市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标准板挂牌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分阶段共给予60 万元的挂牌奖补(后续转创新层的,该奖补予以扣除)。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且完成定增(含优先股)金额不低于1000 万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挂牌奖补。A 股首发上市的企业,分三个阶段给予总额300万元的上市奖补,对科创板上市企业增加奖补100 万元。对登陆境外主板并实现融资的,一次性给予300 万元的上市奖补。企业上市在享受省、市有关奖补政策的同时,可叠加享受区级上市(挂牌)奖补政策。企业后续首发上市的,其在前一阶段享受的补助应在下一阶段享受的补助中扣除。(责任单位:区金融事务中心)
第十七条 鼓励创新发展 对新入驻或首次评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当年度区级贡献达到 1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区级贡献低于 10 万元的,给予5 万元一次性奖励;复审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年度区级贡献达到5 万元以上的,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区级贡献低于5 万元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独角兽、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3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发改局)
第八章 激发企业贡献
第十八条 提升发展贡献 区级贡献正增长20%且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含国有企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企业),按区级贡献增量的 20%给予增量贡献奖,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年度区级贡献1000万元以上且正增长的,按其企业高管当年度在开福区实缴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给予全额奖励(不超过10 人);年度区级贡献每增加500 万元,递增 5 名高管名额。每人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十九条 奖励金融高管年度区级贡献达到100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分别按其企业高管当年实缴个人所得税的8%、20%、25%、30%、40%、50%给予奖励。年度区级贡献2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的新入驻金融机构,入驻前三年按其企业高管当年度在开福区实缴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给予全额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 20 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事务中心)
第二十条 表扬激励 依据经济贡献度、就业贡献、社会影响等评选一批代表性企业并予以表扬。(责任单位:区直相关部门)
第九章 发展楼宇经济
第二十一条 推进增购扩租入驻我区三年以上的企业新增购买 400 平方米及以上商务楼宇办公用房,且年度区级贡献达到 50 万元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扩租400 平方米及以上商务楼宇办公用房,且年度区级贡献达到50 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
第二十二条 加快楼宇去化当年商务楼宇项目去化5000平方米及以上、楼宇贡献实现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对楼宇运营管理单位按商务楼宇项目区级贡献增量部分的10%给予奖励,单个楼宇运营管理单位最高奖励50 万元。(责任单位: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
第二十三条 提升楼宇贡献建筑面积1 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项目,依据楼宇贡献给予贡献台阶奖(5000万元/档),首次达到 5000 万元的,对楼宇物业管理方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楼宇贡献每增加 5000 万元,增加奖励10 万元。不同年度首次达到不同贡献档次的晋档补差。(责任单位: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
第十章 夯实人才支撑
第二十四条 奖励人才 对经中共长沙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 A、B、C 类高层次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在我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财政奖励,每人每年不超过 200 万元。与发展贡献奖、金融高管奖中个税奖励择高享受。(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办)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按年度计奖,原则上每年3 月份开展上一年度奖励兑现,6 月底前兑现到位。由区高质量发展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改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本政策的奖励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向条款负责部门进行申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条款负责部门审查把关(金霞经开区范围内企业向园区管委会申报),兑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改局)汇总并组织联合审查和会审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奖励资金分别由区财政局和金霞经开区负责兑现(金霞经开区范围内企业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兑现)。
第二十六条 约束条件:(一)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区注册并实现税务征管(鼓励新增投资条款及其他特别注明的除外),依法经营、诚信纳税且符合条款规定,为开福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市场主体和个人。(二)金霞经开区按照本政策实施,园区有专项政策的按专项政策执行;本政策有关条款与区内其他扶持政策、专项政策重复、同类型的,同一主体、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未享受马栏山视频文创园同类政策条款的企业,可按本政策申报。(三)专项政策、人才条款有效期、约束条件、申报执行按责任部门相关文件(或通知)执行。(四)兑现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或恶性刑事案件;兑现年度发生偷税、逃税、抗税、转移税收等违反税法行为;兑现年度发生高污染或污染排放不达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退出或发生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不列入奖励范围。(五)新入驻企业获得的奖励总额以企业入驻前三年区级贡献总额为上限的原则享受奖励(补贴);存续三年以上企业获得的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兑现年度区级贡献。(增强创新动能、保护知识产权、提质市场主体奖及条款特别注明的除外)(六)“新获得”“新入驻”“首次”“新获评”等指兑现年度当年发生的情形。(七)本政策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或有明显冲突的,依照上级政策要求执行。(八)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荣誉,违者收回奖补资金和荣誉,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九)所有获得奖励的企业,自最后一次享受本政策奖励资金之日起 10 年内工商税务关系不迁出开福区,否则须退还已享受的奖励和扶持资金。(十)所有获得奖励的企业,视同认同并接受政策的约束条款,如有违反须退还已享受的奖励和扶持资金。(十一)本政策所称“以上”“以下”“以内”“达到”,包括本数。(十二)凡享受“一事一议”或招商合同优惠的企业,优惠期内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中的同类型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自 2023 年1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执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修订调整。本政策由条款责任单位负责解释。《长沙市开福区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开发〔2020〕8 号)自本政策颁布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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