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结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推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吉政发〔2018〕2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长府办规〔2019〕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通过“放管服”改革、减税降费等政策,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坚持以“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主体自愿”为原则,统筹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力争利用3到5年时间推动一大批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现市场主体个企比例结构更加优化,整体上小微企业数量增加、质量提升、实力增强的目标。
未来5年内,原则上区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个转企”的政策支持只能加大不能减小、“个转企”企业的制度性成本较原个体工商户只能降低不能增加。
二、支持标准
个体工商户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可申请转型为公司制企业(含通过并购方式设立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一)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推动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对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推动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支持依法转型;
(四)将达到或超过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税务部门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培育对象,引导其加快转型;
(五)属非重点对象个体工商户但自愿转型为企业的,大力支持其转型;
(六)结合双阳区的产业结构特点和发展定位,以大型批发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等为重点支持转型对象。
对上述情形涉及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从事国家非限制行业,成立1年及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且在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范围内的,方可享受本实施意见的支持政策。
三、支持政策
(一)税费优惠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对“个转企”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2.增值税优惠。对“个转企”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3.所得税优惠。“个转企”后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对“个转企”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4.契税优惠。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5.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或者税务机关确定后,可减免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6.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优惠。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7.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对“个转企”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自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之日起3整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9.工会经费优惠。对“个转企”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后会员不足25人的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实行“先缴后返”(依法全额缴纳工会经费后全额返还至企业工会账户)。(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总工会)
10.不动产登记费优惠。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个转企”企业可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提供高效登记服务。(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11.养老保险费优惠。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从转企营业执照颁发下月起计算设3年过渡期,3年过渡期内可继续参照我省个体工商户缴费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以上年度本企业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2%;3年过渡期内企业职工可比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可在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社保分局)
(二)财政支持
12.设立“个转企”财政专项支持资金100万元。对于转企后成功存活6个月以上,且正常办理涉税事宜的,每户给予3000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13.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的方式为“个转企”企业提供1年的免费代账、报税服务,帮助其建立财务制度。(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14.对“个转企”企业三年内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享受由市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补偿标准为实际收取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息的10%,补偿总额按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给借款人的户数计算,每户每年不超过30万元;如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由第三方担保,则上述风险补偿给予担保方。(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15.对“个转企”后企业商标注册给予300元补贴。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个转企”企业免费提供1套企业公章。(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16.对市域内申请专利的“个转企”企业,上报给市知识产权部门给予资助: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500元,申请国外专利的企业或国外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5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分局)
17.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市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当年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向省、市申请奖励资金10-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加工型企业统一申报长春市“专精特新”企业认定,认定后可申请补助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18.对新增的“个转企”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组织申请省、市级服务业发展一次性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税务局)
19.对“个转企”服务业类企业建设的服务业类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组织申请省、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20.对“个转企”企业从事生物质产业链开发、“双创”领域建设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可组织申请省级双创平台及示范基地,可组织申报省级产业创新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21.组织商贸流通“个转企”企业申报省级、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申请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组织申请“入限”,“入限”后,可组织申请省、市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22.支持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认定后将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23.当年认定为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或认定为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个转企”企业,以后补助的方式给予2万元的经费补贴;当年成功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个转企”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24.支持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申报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对通过评审的,将列入科技发展计划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三)金融支持
25.鼓励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对“个转企”企业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并根据其生产经营需求、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合理确定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金融产品和还款方式,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加强综合金融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合理进行贷款定价,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责任单位:区人民银行、区银监办、区发改局)
26.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出资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支持“个转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吉林)开设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项目中,向“个转企”企业提供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金融信贷信息,并协助相关企业查找与其需求相匹配的信息,条件成熟的企业可直接进入线上申贷系统提交贷款申请。(责任单位:区银监办、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分局)
27.符合中小微企业标准的“个转企”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优先为“个转企”企业提供商标贷、信用贷等融资服务,支持其扩大经营。(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社保分局、区发改局)
28.商业银行网点为“个转企”企业同时办理账户撤销、开立等多项业务,银行要高效完成有关账户业务审核工作。(责任单位:区人民银行、区发改局)
(四)准入支持
29.“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通过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一并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来即办。登记机关在核发企业营业执照时一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个转企”企业,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字号和保留行业特点;进一步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度。(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分局)
30.各有关部门依据《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对审批“个转企”相关事项提供便利,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依法简化审批手续,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各部门采取变更程序办理。(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31.行政审批中心要优化“个转企”行政审批服务措施,积极协调相关窗口开辟“绿色通道”,督促落实各类行政审批费用减免措施,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区政数局)
(五)其他支持
32.“个转企”企业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33.充分发挥商标注册窗口和质押窗口优势,支持“个转企”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为其办理商标权转让、变更、质押、续展以及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分局)
34.“个转企”企业可选择加入“减轻企业负担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缴费和拒绝违规收费提供查询依据。(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35.“个转企”企业申报招投标项目的经营期限资格,可与转企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限合并计算。(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四、保障机制
(一)成立组织机构
成立双阳区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市场监管分局局长担任,区市场监管分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总工会、区自然资源局、区人社局、区社保分局、区工信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政数局、区人民银行、区银监办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分局。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联系人制度。各成员单位分别选派1名同志担任,负责本部门与领导小组之间的联络、文件传达及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工作,具体由办公室联系人负责调度。
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后,组长召集(或副组长代为召集)各成员单位负责人通过联席会议解决。
三是建立考核督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目标对各部门“个转企”工作进行考核,并加强指导监督和统计监测。“个转企”工作推进实行月通报制度,确保相关扶持政策执行到位、计划目标落实到位。对工作中敷衍塞责、行动迟缓、弄虚作假,不能按时完成计划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终考核成绩。
(三)建立培育库
对照具体转型标准,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及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行业提供的符合标准或具有较好成长性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为基数,按行业建立双阳“个转企”培育库。培育库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培育库建设,按需要提供相关数据支持,共享培育库数据。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发展空间较大,有升级需求且达到小型或微型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按照“应转尽转”的要求纳入“个转企”培育库。
(四)强化部门协作
要充分发挥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精准定位转企对象。立足各自职能抓紧制定支持“个转企”的配套措施及办事指引,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随时调整出台的新政策,搞好转前、转中、转后的保障服务,确保完成个体工商户转型工作目标。
(五)加强政策宣传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扩大政策知晓度,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意愿和主动性。要充分发掘和选树成功转型的企业,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强化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进我区的“个转企”工作。
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公司制企业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因机构改革政府相关部门发生职能调整的,由承接职能的部门、单位承担相关工作,继续抓好“个转企”相关任务落实。
本实施意见由双阳区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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