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春市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四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提升创新能力,把长春科教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竞争优势,巩固发展区域创新中心地位,为长春全面振兴新突破提供有力支撑,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着力支持重大科研平台建设。与省联合设立重点实验室(学科类)重大专项、能力建设专项,每年投入市财政资金不少于1500万元,支持域内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重组后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实施重大科技项目、产出高水平科技成果。对新获批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着力加强源头性科学技术供给。设立“长春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省地联合专项)”,引导基础研究勇于探索、突出原创,应用牵引、突破瓶颈,探究“卡脖子”技术的基础理论和技术原理,经评定,单个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三、着力推动汽车产业“新四化”发展。持续实施汽车产业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经评定,单个项目最高给予200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县(市)区、开发区对汽车产业“新四化”方向的项目按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
四、着力提升重点产业链核心竞争力。聚焦重点产业链薄弱环节和发展需求,滚动实施一批科技专项,以龙头企业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高校院所等科研力量协同攻关,每个专项配置资金最高1000万元,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200万元。
五、着力破解企业技术瓶颈。推行“揭榜挂帅”模式,征集企业关键技术需求并编制榜单,征集全国有实力的创新主体揭榜攻关,按技术开发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0%,对发榜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
六、着力支持企业吸纳转化科技成果。对企业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方式转化域内外科技成果的,经评定,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对企业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评定,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
七、着力发展以成果转化为导向的科技产业园。鼓励高校院所与县(市)区、开发区共建科技产业园,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产业园,每年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连续支持三年,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八、着力建设产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对开展技术研发、转化科技成果、孵化科技企业、集聚科技人才成效明显的产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按其评估期内非财政支持研发投入的最高30%,最高给予500万元补助。
九、着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服务体系。对打通从成果到样品、产品通道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经评定,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对通过概念验证、中试成功的具有重大价值且能在本市转化的项目,经评定,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重大项目可连续支持。对在长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科技部火炬中心批准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经评定,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支持技术市场运营,经评定,每年最高给予技术市场300万元补助。
十、着力构建科技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对当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的企业,给予5000元补助;以创新券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按实际购买服务金额的30%核定补助额度,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吉林省认定机构认定报备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创新券方式给予3万元补助。对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制度的企业,按企业研发费用增量的5%,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
十一、着力强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对当年通过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补助。对专注于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企业家精神,孵化能力提升、孵化绩效突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
十二、着力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关键作用。支持院士向在长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依据转化数量和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最高享受500万元奖励。院士向在长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实现国内首次产业化的,给予院士最高1000万元补助。对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院士工作站,最高给予500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青年科技人才(团队)项目,最高给予30万元补助。对选聘“产业教授”的在长高校院所,按“产业教授”每人10万元标准分两年予以补助。
十三、着力打造科创基金投资矩阵。组建长春未来科技创新集团,设立长春未来种子基金。强化长兴基金科技投资功能,发起设立一批天使、创投、产业基金。种子基金容错率50%,天使基金容错率40%,鼓励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十四、着力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对金融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信贷融资发生的损失,通过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最高给予50万元补偿。对为科技企业提供股权、债权等融资服务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经评定,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
十五、着力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创新。鼓励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投资联盟,对取得显著成效的,经评定,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对投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联盟成员机构,经评定,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
十六、着力深化科技开放合作。对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引进国外技术和人才、推动科技成果在长转化成效明显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园区),经评定,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对中科院系统科研机构优质科技成果在长转化,经评定,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
十七、着力完善成果转化协同机制。建立完善长春市与在长重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战略合作机制,充分发挥长春科教资源优势,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探索推进“高校院所+基金引导+产业研究院+科技产业园”等成果转化模式。集聚各方力量,“登门入室”服务高校院所、创新平台与重点企业。完善可转化成果清单、企业技术需求清单,常态化组织供需对接。对企事业单位当年在本市举办的科技交流、科技成果展洽对接、科技创新创业赛事等活动,以创新券方式给予支持。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年内有效,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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