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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临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临江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7-28 09:10:19|栏目:吉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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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临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临江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临江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加大科技投入和创新力度,开发、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延伸和优化产业链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科技发展氛围,根据《吉林省科技厅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4〕401号)和《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攻关项目、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三项费用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来源为市财政拨款,每年计划安排固定资金纳入市财政总体预算。

第二章 支持领域、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我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实力的农民技术大户和自然人;对恶意拖欠工资,强行拖欠养老、医疗、甚至是工伤保险的,以及征信度低的企事业单位或有实力的农民技术大户和自然人不予支持。

第五条 支持重点:

(一)镁质新材料技术与产品。

(二)硅藻土新材料技术与产品。

(三)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与产品。

(四)新型生物、医药技术与产品。

(五)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关键技术与产品。

(六)食品安全生产与深加工关键技术。

(七)农业新品种引进与产业化。

(八)主要作物优质丰产高效栽培技术。

(九)农业标准化技术。 

(十)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新技术。

(十一)发展替代产业的技术与产品。

(十二)文化创新与交流合作。

(十三)发明专利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四)域外专业技术人才引进。

(十五)名师名校和名医名院。

第六条 根据各领域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有偿投入(股权投入或债权投入)和后补助等形式。

第七条 对当年在国家、省厅立项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计划安排50万元-200万元。

第八条 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或在生态环保、科技惠民领域中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项目,计划安排5万元-20万元。

第九条 对科技攻关中关联性高、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好的重点科技项目,计划安排5万元-20万元。

第十条 对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取得重大突破或重要成果的项目,计划安排5万元-20万元。

第十一条 其他项目(技术平台、文化创新)计划安排5万元-1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的,计划安排1000元-5000元。对当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计划安排500元。

第十三条 对通过直接购买、服务外包、技术入股等方式取得科技成果和专利,经转化后项目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的,计划安排2万元-5万元。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计划安排5万元-1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所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企业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计划安排5000元-2万元。

第十五条 对在创建“名师名校”和“名医名院”中表现突出的学科工作室,在教学创新、课程讲解方式创新的拔尖人才,在医疗基础研究与工艺创新、学科诊疗工艺创新的拔尖人才,计划安排1万元-3万元,并优先安排科技立项。

第十六条 对新获批省级科技型创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院士工作站的,计划安排5万元-20万元。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开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每项费用的具体解释详见《吉林省科技厅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储备库和专家库,项目立项采取专家评审结合主管部门审核和市政府审定的方式,在特定情况下经论证后方可立项。

第十九条 一般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结合主管部门审核和市政府审定的方式立项,其程序如下:

(一)发布项目指南。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及技术需求,市科技局每年十月份发布项目指南,在临江市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

(二)申报项目。项目申报采取单位申报、部门推荐两种方式:

1.单位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市科技局报送《临江市科技项目申报书》,所申报项目由市科技局受理。

2.部门推荐项目。由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林业局、市农牧局等有关部门,以函告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建议,也可在项目单位上报的《临江市科技项目申报书》上签明部门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调研和形式审查。

(四)专家评审。对已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实施可行性和生态可持续性进行评审。市财政局全程参与。

(五)市科技局召开局务会对预立项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资金安排及项目计划草案,就资金安排及项目计划草案与市财政局会商决定。

(六)经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商定后,将商定结果报由市政府批准。

(七)经过以上程序,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科技项目计划。

(八)根据科技项目计划,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九)市科技局根据项目任务书,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根据我市应急技术需要,对个别特殊项目,市科技局可直接提出项目建议,经可行性论证并与市财政局协商后,报分管副市长同意,经市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科技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市科技局对每个项目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进度督查、出现问题及时协调、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结题,如项目补助方式为有偿投入并将有偿资金回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的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

(二)项目配套资金、技术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

(三)项目所依托的工程不能继续执行。

(四)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项目不能继续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需中途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核准后执行。必要时,市科技局可直接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执行期满后,由市科技局对项目及时进行结题。结题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目标完成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做出是否通过结题的结论。根据项目配置资金性质、额度和预期目标不同,项目结题分为鉴定、验收和提交结题报告三种方式:

(一)对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采取专家鉴定方式结题。

(二)对科技产业化项目采取检查验收方式结题。

(三)对资金额度小的一般项目采取提交结题报告方式结题。

第二十五条 对未通过结题的项目,应在此后半年内,进行相应改进,再次进行结题。由于项目承担单位原因而造成项目未能通过或未按要求进行结题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第二年不得再承担市科技三项费用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市科技局将会同市财政局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第二年申请科技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委托征信中心给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具备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

第二十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使用及项目安排,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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