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
中共白山市委 白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
白山发〔2015〕8号
为切实帮助民营企业克服当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全市经济绿色转型、稳定增长,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措施,完善《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白山发〔2013〕6号)基础上,结合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一是推行“单一窗口”制度。办理企业准入由“多个部门多头受理”转为“几个部门一个窗口集中受理”,为申请人提供统一咨询告知服务、统一接收申请材料、统一送达相关证照和文书。积极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号”制度改革。建立工商“市区通办”业务窗口。推行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二是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条件。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住改商”(市工商局会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质监局、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落实)。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定期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网上并联审批。对需国家、省审批项目,实行相关部门领批、领办制度。禁止业务主管部门指定或变相确定与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建立重大项目“一会制”决策(审批)制度,推动各部门按规定限时办结行政审批事项(市编办会同市法制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落实)。
(三)放宽民间资本市场准入条件。定期发布、推介适合民营企业实施的创业项目目录。定期公布行业负面清单,引导民营企业进入负面清单外的行业和领域(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落实)。通过采取授予特许经营权、核定价费标准、给予财政补贴、明确排他性约定等方式,推广应用PPP模式,引入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保障性住房、金融服务等领域,进入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以及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落实)。
(四)规范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政府“权力清单”、运行流程(市编办)。严格规范各种涉企执法检查,严禁以罚代管,对非故意的一般性行政违法行为,实行先批评教育、再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者再给予处罚的“三段式”行政执法模式。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时没有细化的,行政处罚按下限执行(市法制办)。对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损害企业利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市监察局)。
(五)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建立政府购买中介服务制度,有针对性的为民营企业提供评估、环评、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落实)。严格执行国家、省取消、停征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进一步的减免政策。建立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对未列入清单收费项目,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缴纳(市发改委)。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省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包括扩大“营改增”实施范围,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标准,对符合条件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政府性基金。将节能环保、文化创意、就业创业、服务贸易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市地税局会同市国税局落实)。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延期缴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自2015年3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统一下调至2%(市社保局)。
(七)鼓励、引导域内企业、项目使用本地产品。一是增加政府采购份额。政府采购(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应在同质同价前提下,优先使用、采购域内民营企业产品,并按年度预留一定比例专门面向域内符合条件中小企业进行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对小微企业产品价格给予一定比例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二是搭建域内企业产品、项目需求信息平台。引导域内企业、建设项目在同质同价前提下,优先使用域内产品(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落实)。
(八)建立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依托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全市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建立小微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展示运用成果。将全市民营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和社保缴纳等信息依法公开和共享,促进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推动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市工商局会同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白山中心支行、市质监局等部门落实)。建立民营企业跟踪调查制度,做好持续监测,及时准确分析报告情况(市工信局会同市统计局、白山调查队落实)。
二、鼓励企业增产增收、提高效益
(九)继续对新办或存量企业实行增量奖励政策。一是对新办规模以下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含资源开采类、房地产类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三年内,对当地财政新增贡献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等额奖励。二是对新开办规模以上民营企业,自入统之日起,对当地财政新增贡献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通过支出渠道予以奖励。三是对现有民营企业实现自然增长、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以2014年为基数,每年对当地财政新增贡献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的比例通过支出渠道予以奖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落实)。
(十)促进现代高载能企业发展。一是实行电价补贴政策。对2015年获省电价补贴高载能企业,由受益地方财政再给予每千瓦时0.02元的补贴。以后每年度根据省补贴情况和产品市场价格情况,确定年度补贴标准。二是提高企业获得补贴能力。积极组织企业通过“重组”、“联合”等方式,争取达到省电价补贴和铁合金(工业硅)行业4万吨规模电价标准。三是推动发电企业向用电企业让利转移。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组织相关企业实行直购电。由发电企业让出部分利润,作为用电企业的电价补贴(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落实)。
(十一)推动企业升级。“限下变限上”、“资质以下变资质以上”的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分别会同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落实);“规下变规上”的工业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市工信局会同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落实);对新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落实)。对完成企业非主营业务剥离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分别会同市财政局落实)。
三、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作用
(十二)建立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制度。设立总额为2500万元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后每年以此为基数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出资额度。引导资金60%部分,采取股权等权益性投资方式,对符合白山产业特点、促进转型升级,投入额相对较大的重点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专项资金20%部分,重点用于购买、引进或定制重点产业转型发展的关键技术、科研成果,并将购买成果以股权投入等方式定向推广、实施。专项资金20%部分,无偿用于扶持民营企业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贷款贴息、奖励补贴等(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科技局等部门落实)。
(十三)建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扶持资金制度。设立总额为2000万元支持工业企业短期贷款周转专项资金,为工业企业生产流动到期贷款转为新增贷款提供短期周转资金支持,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工业企业转贷“过桥”(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落实)。
四、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十四)加快构建众创空间。严格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全民创业,特别是高校毕业生、退伍士兵创业税费优惠、补贴、奖励政策。一是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整合资源、协同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人才培训、技能培训、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市场开拓、管理咨询、信息、法律、标准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 (市工信局)。二是建立创业孵化平台。鼓励各级政府、社会资本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或各类园区等资源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楼宇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对业绩较好的,政府通过奖励或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市工信局会同市人社局等部门落实)。三是建立创业培训平台。推动政、企与职业院校联合创办培训基地,开展免费或补贴“订单式”辅导和培训。组织创业成功人士、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创业服务团队,为创业者提供结对帮扶、专业咨询及创业辅导。鼓励重点企业建立创业实训基地(市工信局会同市人社局落实)。
(十五)推动互联网+民营企业。一是加快推进“宽带白山”建设。促进基础信息网络提速升级。二是开展“智慧企业”创建活动。引导和组织信息化运营商、信息技术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展咨询、培训和技术服务,逐步完善中小企业“两化”融合服务体系。三是扩大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推广阿里巴巴中国站(1688平台)开展企业间电子商务(B2B),推广1688诚信通,对接全国采购信息,提升中小企业电子商务能力。四是采取“政府+运营商+平台”模式,推进具有白山地方特色电子商务馆建设。通过开设地方特色产业带,拓展覆盖范围。推动有条件专业市场开展商、客之间(B2C)、个人之间(C2C)交易,建立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利用互联网整合现有专业市场,实现集中展示和线上、线下(O2O)交易。五是积极争取电子商务省级试点。建立电子商务孵化基地,对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业户给与适当补贴(市工信局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落实)。
(十六)搭建重点产业科技创新平台。建立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园区,重点引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推动我市特色产业高、精、尖发展。设立吉林大学工业技术研究总院白山分院。建立科技信息网络对接平台,组织域外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实时发布需求及科研院校科技成果、科研信息,实现网上对接。建立科技信息对接例会制度(市科技局会同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落实)。
(十七)提升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鼓励企业自建或与相关院校、科研院(所)联办科技研发机构。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技术研究中心(研究院)和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企业孵化器和创业辅导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建站经费;对进站工作的院士、博士后分别由财政给予每年3万元、1万元生活补贴;在关键领域、共性技术研发等方面取得成效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建立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制度,对建立市级技术研发中心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落实)。
(十八)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鼓励民营企业争创国家级驰名(著名)商标。对被认定为“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名牌或商标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实行一定额度奖励(市质监局、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落实)。
(十九)促进企业提升管理能力。建立中小企业管理健康体检站。定期开展管理创新义诊,开展典型企业案例解剖、分析。引导经营范围相近、经营领域关联性强的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在融资担保、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共同合作等方面形成互助、互动机制。每年有计划地选送企业家到知名高校进修培训,聘请专家教授开展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题培训,适时组织企业家赴先进地区开展企业现代管理考察学习(市工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落实)。
五、进一步提高融资、土地要素保障能力
(二十)完善民营企业融资工作机制。建立政、银、企、保融资网络对接信息平台,实时反映企业、金融机构资金需求、金融产品、政策信息,实现融资对接常态化、制度化。完善企业融资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对企业融资需求、金融部门资金发放情况进行调度、分析、通报。
采取自办或域外合作方式,建立市级产权交易平台,为企业开展仓单、商标权、专利权、股权、林权、矿权以及人参、特色农产品种植经营权等新型抵(质)押担保贷款搭建平台。为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保理融资、票据贴现、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活动提供服务。推动“助保金池”业务实现市、县两级全覆盖 (市工信局会同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落实)。
(二十一)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进一步落实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四单”管理原则,鼓励银行机构创新还款方式和抵质押方式。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审机制,探索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各金融机构三年内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对业绩突出的银行给予奖励。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我市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
积极引进域外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进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并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开办费补助,在经营场地提供便利。
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增量业务补助、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市金融办会同市工信局、人民银行、银监局落实)。
(二十二)鼓励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对企业在国内外(含境外及香港)首发上市(IPO),或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到本市的,补助和奖励200万元。其中被证券监管部门正式受理后给予100万元的前期经费补助,正式上市后奖励100万元。上市企业境外融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投向本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成功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转板上市后,再奖励50万元。非上市股份公司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不含展示)成功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按融资金额5‰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50万元 (市金融办会同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落实)。
(二十三)进一步推动园区建设。推动新型工业产业园区、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提升现有特色工业园区承载能力。依据资源、产业、技术、区位等要素进行梳理、整合,准确定位、详细规划、加大扶持,制定特色产业园、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政策。依照国家和省服务业集聚区管理,制定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落实)。
(二十四)提高现有土地使用率。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业(市国土局)。
(二十五)拓展现有土地功能作用。支持利用工业、仓储等用房、用地兴办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对符合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限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市国土局)。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分别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政府督查部门要定期开展好地区、部门意见落实情况督查。本意见中奖励、补贴资金未明确具体来源的,按财政归属级次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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