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蛟河市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创新产业园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吉林蛟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创新产业园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
吉林蛟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创新产业园发展的 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科研机构、院校、高科技企业成熟研发成果和人才引进,促进先进科技成果在蛟河实现产业化,推动我市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创新产业园(以下简称创新产业园)加快发展和入园企业良好运行,使其尽快发展成为吉林省乃至国内独具特色的全产业链生物医学高科技产业园区,依据《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13号)等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年度财政预算中每年为蛟河经济开发区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支持创新产业园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创新产业园加快发展。设立此专项资金期限暂定为3年。
第三条 创新产业园重点吸纳的项目包括:生物制品;医学诊断关键材料;体外诊断检测试剂、自身免疫性疾病诊断制剂;长白山特色动植物为原料的诊疗制品研发生产;诊断、检测用医疗仪器设备生产。
进入创新产业园的项目投资企业(或自然人)必须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依法组织好产品生产活动的能力和开拓医疗器械领域市场的能力,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依据本办法享受资金扶持或奖励:
1.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转化成果企业化生产项目(与市政府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2.在本地注册,且在属地纳税;
3.依法办理各项手续,合法建设、生产、经营。
第四条 为创新产业园建设和入园企业提供研发、技术、产品和原材料支持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项目孵化基地(项目以市政府或开发区签订协议确认,项目主体以公司注册和备案为准,以下简称孵化基地),享受本扶持奖励办法。
第五条 扶持奖励原则
1.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办法依照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扶持、奖励事项要在蛟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创新产业园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兑现。
2.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进入创新产业园的项目必须是企业(或自然人)为投资主体,履行好项目投资、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责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产业园(孵化基地)配套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公用设施建设和入园企业在投资建设、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专利取得、生产文号取得等方面的扶持和奖励。
3.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相关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或奖励,必须服务于蛟河市经济和产业发展。
第六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和奖励、且符合我市其他鼓励投资奖励扶持办法规定的企业或项目,不影响其他奖励扶持政策执行,同时不影响享受国家、省、吉林市制定的同类和其他扶持政策。
创新产业园管理公司可以代表入园项目投资主体,汇总产业园及进园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申请兑现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扶持资金。
第二章 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创新产业园管理公司对进园企业的租金标准执行当地的最低价,具体标准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产业园管理公司商定,形成备忘录,作为核算租金和补贴的依据。
对进驻创新产业园投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需要缴纳厂房、库房和办公室租金的,从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租金且项目建设开工当月起给予三年租金全额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
第八条 对进驻创新产业园投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类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企业办结注册及进驻园区手续,在先进生产车间(如洁净车间)建成后,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不同额度给予入园补贴。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含)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
第九条 对进驻创新产业园投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引进全日制硕士生,每人每月给予2000元补贴;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引进全日制博士生或副研究员职称技术人员,每人每月给予3000元补贴;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引进研究员以上职称技术人员,每人每月给予4000元补贴。
第十条 对创新产业园管理公司为保障进园项目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供电、供水、供热、污染物集中治理及排污设施建设或改造,给予补贴扶持。其中,在园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按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园区红线外进行的建设工程,由市政府承担。
孵化基地在城市建成区内项目区用地红线以外的供电、供水、供热、排污等公建工程建设,由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负责配套建设。对孵化基地在城市建成区以外、且在项目用地红线以外的供电、道路等基本公建工程建设所需的投资,用本专项资金予以全额补贴支持。
第三章 奖励内容及标准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建设研发中心,对新认定、新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不低于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每申办成功一个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文号,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申办成功一个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文号,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该产品投产后形成的地方可支配收入,留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及孵化基地企业申报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每件给予专利权所有者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专利权所有者0.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专利权所有者0.1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新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入园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被新认定为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拥有独立研发机构,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研发费用总额占每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孵化基地、入园企业在本市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成效显著,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招商引资奖励。对向创新产业园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高新技术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的中介人(法人、自然人。其中自然人不限身份、职务),在项目投产纳税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九条 创新产业园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四章 扶持奖励资金兑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创新产业园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蛟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资金,由蛟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受理申请,并牵头组织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工信局(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局等相关部门据职能审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拨付。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设定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含)以上,且带动性强、财政贡献大的重大项目,市委、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给予奖励扶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或与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时,按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蛟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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