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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辽源市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30 09:16:52|栏目:吉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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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辽源市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

辽源市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行业、勘察设计行业、监理行业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在促进城乡建设、扩大劳动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转型升级步伐,适应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破解制约我市建筑业发展瓶颈,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新晋升为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晋升为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综合资质监理企业奖励30万元。

(二)对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行业甲级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晋升为专业甲级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甲级资质监理企业奖励5万元。

(三)对年度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3亿元、5亿元、7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 15万元、20万元;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超过50亿元后,每增长10亿元奖励20万元。申请以上奖励的企业,当年实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应不低于拟奖励金额的10倍且增长速度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实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不满2 000万元的,增长速度应达10%以上;2 000万元以上,不满5 000万元的,增长速度应达8%以上;5 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增长速度应达7%以上;l亿元以上的,增长速度应达6%以上。

二、吸引域外建筑业企业落户我市

对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市外特级、一级总承包企业,工程勘察设计综合类甲级、行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综合资质、甲级资质监理企业,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其新引进的高管(限名额)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给予100%奖励。对市外特级、一级总承包企业在我市办理子公司企业资质的,支持鼓励其本地化经营,并与我市企业享受相等待遇。

三、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创优夺杯

(一)对获得“鲁班奖”、“长白山杯”和国家级、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的企业,参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围;对企业承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长白山杯”的,将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5万元。

(二)对企业承建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获“鲁班奖”,且总承建企业年实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超800万元的,分别奖励相关总承建企业、参建企业30万元、5万元。对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且年实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超200万元的勘察设计企业,按照奖项等次分别给予奖励:国家级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省级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

(三)对企业承建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获“长白山杯”,且总承建企业年实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超300万元的,分别奖励相关总承建企业、参建企业5万元、1万元。

(四)开展优秀建筑业企业、优秀企业家、优秀项目经理、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评选活动。对取得优秀建筑企业、优秀企业家、优秀项目经理、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的企业和个人,在资质晋升、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对我市信用评价较好的建筑业企业在资质增项、升级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向上级部门申请,在企业升级时降低相关标准,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五)设立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优秀企业名录,支持列入名录的企业优先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同一工程获得多种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加快实施我市建筑业企业“走出去”战略

(一)对总承包企业市外年结算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和专业承包企业市外年结算收入首次超过5 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二)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建地方标志性建筑或造价1亿元以上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凭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向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应给予优先支持,并在资质提升方面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

五、实施建筑业科技发展战略

(一)支持骨干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奖励50万元;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等,奖励30万元;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其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退还企业,并奖励10万元;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专项用于企业研发设备购置。建筑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提高建筑施工装备水平和装配能力,及新型建筑机械的生产可根据相关规定享受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二)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 20万元。对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主持制定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奖励5万元;对主持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奖励3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5万元、3万元。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件或实用新型发明5件以上的企业,奖励3万元。

(三)建筑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建筑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荣获“国家级工法”、“省部级工法”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六、加快我市建筑业人才培养步伐

(一)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和技术经济管理人才,在推荐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纳税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设立农民工培训资金,整合现有培训专项资金,建立劳务培训平台。每年安排不少于5 000名建筑劳务人员免费培训,具体由市住建部门进行培训,并向建筑业企业推荐劳务派遣,保证培训人员就业。由市人社部门对培训人员进行鉴定,颁发职业技能证书。

七、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各类费、金管理,强化金融财税对建筑业的支持力度

(一)对由省政府命名的“建筑业龙头企业”、“建筑业骨干企业”和“建筑业优秀企业家”,在已签订承接工程合同且项目资本金到位的情况下,可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对信誉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在风险可控、还款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用应收工程款作为质押标的发放贷款。

(二)总承包企业将建设工程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八、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立“两场”联动机制

建立“两场”联动机制。要大力抓好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狠抓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出台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开展文明施工考评。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奖惩政策,根据信用情况对企业进行差别化分级管理。发挥招投标的导向性作用,对优秀企业在招投标中给予政策上倾斜,实施“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引导企业重视市场信誉,打造精品工程。推广电子招投标,实现评标专家全省抽取,做好“两场”联动,促进企业发展。对获评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建筑业企业,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基础上,可分别上调8%、5%,鼓励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争创文明工地。

九、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进程

利用我市制造业在全省的优势地位,建立建筑业产业园区,吸引建筑工程机械制造企业、标准化构件生产企业进驻,对进驻企业在土地、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延伸建筑业产业链,扶持现代建筑工业化的发展。

十、有关要求

(一)申请奖励政策及税收返还政策,市、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受益单位承担,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涉及人员培训、职称评审、备案发证工作由市住建部门和市人社部门负责落实;涉及其余部分的奖励减免,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申请奖励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应按规定向注册所在市、县区住建、统计、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统计报表。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奖励的企业,将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类奖励政策按年度申报,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受理单位为市住建部门。市住建部门受理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一次性审结,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

(四)本意见与市财政其他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本意见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检委,辽源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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