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辉南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吉林辉南经济开发区大众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辉南经济开发区大众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吉林辉南经济开发区大众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对我县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结合我县产业发展现状和优势,根据开发区“十四五”规划发展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众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孵化基地”是为投资者提供的集标准化厂房、食品药品检测、科技研发、职业技能培训、领办代办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发展空间和服务平台,能够全方位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和政策扶持,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和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最终实现“孵化促创业,共赢求发展”的目标。
第三章 产业定位
第四条 根据开发区“十四五”规划发展目标任务,结合我县产业发展现状和优势,确定入驻“孵化基地”的产业包括:医药健康、绿色食品、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企业类型包括:生产型、科技型、经营型、服务型、成长型等中小微企业。
第四章 入驻条件
第五条 入驻“孵化基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500元/㎡,年税收贡献率不低于200元/㎡(医药经销、商贸流通企业年税收贡献率不低于220元/㎡,不受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约束)。
第六条 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在环保、节能、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要求。
第七条 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必须是在我县注册、属地缴纳税收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八条 入驻“孵化基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
第五章 招商政策
第九条 新入驻“孵化基地”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参照《辉南县扶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措施(试行)》(辉发〔2022〕9号)文件执行:
(一)投产达效扶持奖励。
企业自投产之日(实现经营收入之日)起六年内,每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县本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2%奖励给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
(二)产值、收入、增量奖励。
1.产值增量奖励。对规上工业企业年产值增量超1000万元,且上年同比降幅不超过20%的企业,按增量的0.5%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地方财政贡献增量奖励。对年度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额同比增长部分的20%给予奖励。(新建企业在享受完投产达效扶持奖励后执行此条款)
3.单品种销售奖励。对医药、新材料单品种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达到3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达到5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4.工业企业入规升级奖励。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
(三)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对引进的总部经济,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连续5年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四)医药企业引进和研发品种奖励。
1.引进和研发新品种。对引进或自主研发的一类新药,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引进或自主研发的二类新药,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引进或自主研发的三类新药,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引进或自主研发的全国独家品种,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一致性评价和安全性评价奖励。对通过化药一致性评价(含仿制药品种生物等效性试验),并在本企业生产的品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通过中药安全性评价的品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国家医保目录与基本药物目录奖励。对新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独家品种(含独家剂型)或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独家品种(含独家剂型),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五)技术进步奖励。
1.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奖励。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科技创新与专利技术奖励。对列入省级以上科技攻关计划的项目,每项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的科研成果奖励30万元,二等奖的科研成果奖励25万元,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奖励20万元;对列入全省创新创业工程导向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对列入省级工业产业链试点示范的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万元。
(六)品牌创新奖励。
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奖励50万元,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奖励20万元;对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企业奖励30万元;省级“绿色制造”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奖励30万元;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专业技术竞赛奖项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七)引进人才奖励。
引进全日制本科人才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引进硕士人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引进博士以上人才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引进的人才须签订劳动合同、在考核年度工作年限已满5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八)荣誉奖励。
积极开展“辉南县杰出创新创业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对受表彰的科技人才、创业人才、营销人才、优秀企业家等每人奖励2—10万元。
(九)股份制改造、上市挂牌奖励。
1.股份制改造奖励。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补缴税收所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按照中介机构前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上市挂牌奖励。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本县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成功上市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完成新三板挂牌给予100万元奖励,完成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给予20万元奖励。
3.引进上市公司奖励。对境内外借壳上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至本县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两年内予以兑现。
4.上市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奖励。鼓励域外上市公司和挂牌企业开展并购重组,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并购重组本县企业的,给予实施并购重组方50万元奖励,域内上市公司和挂牌企业并购重组本县企业的,给予实施并购重组方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每年度享受的扶持资金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总额。
第十一条 入驻“孵化基地”的重大项目给予的扶持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六章 管理和运营
第十二条 “孵化基地”的管理运营由吉林辉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统一管理、统一运营。
第十三条 “孵化基地”的标准化厂房租赁标准为每年60元∕㎡,租赁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一年租金,租赁期届满前一个月为下一年度租金支付日期。
第十四条 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在租赁期间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对其租赁厂房进行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但不得破坏厂房主体结构和扩建厂房。
第十五条 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在租赁期间对其租赁厂房造成损坏,需按损毁部分恢复所需资金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若租赁期届满不再续租,必须在一个月内无条件带走其生产、办公设备,生产经营期间的装修及增设的附属设施,管委会不作任何补偿。
第十七条 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由于客观原因需终止合同的,须提前两个月书面告知管委会。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委会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标准化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一切损失由企业方承担:
(一)拖欠租金超过3个月的。
(二)有违法经营或私自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擅自调换使用及与他人共享的。
(三)无正当理由停产、停业达3个月以上的。
(四)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撤)销行政许可的。
(五)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第十九条 因以上原因、企业自身其他原因或租赁期届满不再续租退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方必须在一个月内无条件腾退厂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关各项政策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或遇国家政策调整时,按照国家和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辉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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