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松原市科技型企业培育实施方案
松原市科技型企业培育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活力,全面提升我市科技型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实现创新驱动补短跟进,为松原产业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全面提升城市创新力、创业力、创造力。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中共松原市委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发挥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第一动力作用,以培育壮大新动能为重点,遵循科技型企业成长规律,聚焦科技型企业数量增加和质量提升,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加快壮大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队伍,构建科技型企业孵化培育、成长扶持、推动壮大的梯次培育扶持体系,切实引导资源向实体经济和创新体系集聚。
二、发展目标
通过持续、精准的培育扶持,我市科技型企业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创新动力、创新活力和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上开花、高新技术企业持续涌现、科技小巨人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新格局。到2025年,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数达到100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0户,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达到25户。
三、培育措施
(一)积极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的规模。
1.鼓励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主体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来松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来松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稳定经营一年以上,在科技平台建设、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2.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三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档案工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正常晋级或调整。鼓励引导大学生积极创办科技型企业,对符合条件创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3.围绕国家和省级开发区产业和功能定位,梳理分析区位、资源、科技以及产业发展的比较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科技招商引企工作。在拼环境、拼服务、拼专业上下功夫,吸引国内外知名的科技领军企业到我市投资、创业和开展科技合作,生成一批科技型企业。
4.提升科技型企业源头孵化能力。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建设布局,力争每个县区和开发区都要建设一个综合性或专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鼓励骨干企业和社会力量建设孵化载体,提升现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效能,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手段整合创业服务资源,为创业者提供更加便利、高效、优质的创业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补助。
(二)建立科技型企业培育库。
1.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库。对标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制定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标准,吸引更多的企业入库培育。深入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推动培育库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应评尽评”,加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进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年度研发投入20%的比例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补贴入库企业开展研究开发和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的经费支出。县(市)所属企业补贴资金由属地财政予以支付。
2.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照国家高企的六条标准,遴选优秀的科技型企业进入培育库,对相关企业进行分类指导与动态跟踪服务,固强补弱,帮助企业尽快符合高企认定条件。对首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县(市)所属企业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予以支付。
3.建立省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库。对照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制定我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入库标准,对经科技部门认定、企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培育库进行管理。培育对象申报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或优先立项支持。优先推荐参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对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在省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研发投入补贴10万元。县(市)所属企业补贴资金由属地财政予以支付。
(三)提升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
1.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把研发机构建设作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全面推进以企业(科技)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等为主体的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建立研发机构的企业,在项目审批、用地指标、财政、金融等方面予以支持。
2.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发挥政府导向作用,围绕优势企业、产业需求,梳理凝练关键共性技术,引导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开展产学研攻关。贯彻落实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支持科技型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按获得国家、省财政资金实际支持额度的50%、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县(市)所属企业资助资金由属地财政予以支付。
3.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挂牌)。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科技企业开展资本市场综合性服务,促进企业与资本市场全面对接,加速企业上市融资进程。对于上市挂牌的科技型企业,按市有关规定给予奖补。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同配合,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上下联动、协同推进,为科技型企业发展提供专业、高效、精准服务。
(二)强化政策落实。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市财政每年从“市级产业投资引导资金”中安排2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市(区)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各县(市)也要将科技企业培育所需资金足额列入预算安排,保证资金的投入,兑现奖补政策。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培育政策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政策实施效果。重点宣传科技型领军企业,提高企业及其产品的知名度,为全市企业提供示范。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方案与我市同类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支持。各地已经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的,不影响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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