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阿拉善盟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兴蒙”行动在阿拉善盟落实落地,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作用,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阿拉善盟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大力培育创新主体
(一)推进重点领域技术创新。着力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聚焦阿拉善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整合和优化创新资源要素配置,形成科技创新合力。聚焦氢能、大规模储能、石墨烯、碳捕集封存等领域,围绕现代能源经济、绿色农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生态产业等,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卡脖子”技术攻关。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并予以配套支持。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建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机制,在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同时,按企业自行申报后税务部门核查确认的企业研发投入总额5%给予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三)培育科技型企业。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培育力度,对科技型企业从制度、资金、人才和土地供给等方面,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全生命周期的政策支持,帮助企业快速成长。对首次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四)加快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行业龙头企业、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合作,对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并共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建立的盟级企业研发中心,经认定给予一次性2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五)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建立政府与金融机构沟通协调机制,搭建银企对接合作平台,鼓励银行开展科技信贷特色服务,重点扶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补;对在自治区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补。
二、加强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六)支持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围绕阿拉善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战略需求,择优择需搭建一批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和盟级农牧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2万元研发经费支持,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对新认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按照《阿拉善盟人才引进和流动管理实施办法》给予一次性50万元经费支持。
(七)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打造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的核心载体,引导科技型企业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聚,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对新获批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八)大力培育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探索建立形式多样、机制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模式,依规在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保障、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投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九)加强科技创业孵育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后补助资金用于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化、精准化、个性化的高质量服务。鼓励已有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优质企业,所培育的企业3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培育方一次性后补助资金3万元/家;3年内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培育方一次性后补助资金1万元/家,后补助资金用于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体系。探索建设阿拉善盟科技大市场,经科技厅认定后,每年给予5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连续支持5年。对新获批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和服务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促进先进实用科技成果向基层引进、示范和推广,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一次性2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十一)大力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阿拉善盟注册成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对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企业科技成果向阿拉善盟企业转让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3%给予后补助,每个技术合同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十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充分发挥盟本级科技经费的示范引导作用,对企业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作为买方或卖方进行技术合同交易并经评估达到标准的,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3%给予后补助,每个合同买方或卖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三)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国家奖金额度1∶1的比例予以研发经费支持和奖励;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自治区奖金额度1∶0.5的比例予以研发经费支持和奖励。
四、提高开放交流水平
(十四)建立合作共赢机制。落实自治区“4+8+N”科技合作机制,加强与发达地区和知名高校、重点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创新平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科技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在阿拉善盟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并实际运营的,给予研发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阿拉善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十五)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加强与发达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科技合作。根据阿拉善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积极开展国外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促进引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加大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平台载体的支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
(十六)深入推进区域交流合作。加快构建全方位开放格局,不断深化科技务实合作,引导企业、科研机构主动承接技术转移转化、参与产业和研发分工,吸引更多人才、技术和资金落地阿拉善盟。
(十七)扩大科技计划项目对外开放。综合运用择优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拓展科技计划项目来源。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牵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由项目合同各方约定成果归属和分享方式。依规建立盟财政科研资金跨区使用机制,允许跨境联合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拨付至国(境)外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
五、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力度
(十八)大力引进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对符合高层次人才标准的科技人才,按照《阿拉善盟人才引进和流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在科研项目、岗位待遇、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奖励。
六、深化科研体制机制改革
(十九)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调整科研团队,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主管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备案。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按有关规定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十)改进项目资金拨付方式。优化各级财政科研专项资金拨付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各类科技专项转移支付指标文件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允许预算单位将承担的科研项目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
(二十一)建立创新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对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等因素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盟级科研项目,经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且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继续支持其开展研究。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先行先试、无意过失导致的偏差失误,科研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七、保障措施
(二十二)强化组织保障。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科技创新工作,及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工作落实,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十三)加大资金投入。盟、旗区要深入实施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把加大研发投入作为硬任务,进一步提高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探索建立社会多渠道投入激励机制,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本文所提有关资金支持,依规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十四)加强督促考核。加强对各旗区各有关部门推进“科技兴蒙”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强科技创新考核,将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高新技术企业新增数量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健全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上述各项措施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盟现行相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国家、自治区后续出台新政策的,遵照国家、自治区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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