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康巴什区支持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措施(科创十二条)
康巴什区支持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措施(科创十二条)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61号)文件精神,加快开展康巴什区科技创新建设,推动科技绿色、协调、高质量发展,以《鄂尔多斯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为引领,建设具有区位优势的科技创新高地,结合康巴什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科技创新供给
第一条 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建立政府投入刚性增长和社会投入激励机制,加大对科技研发创新的支持,区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达到1%,实现逐年递增,并纳入预算管理。大力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引导金融资本、民间资本更多进入创新领域。
第二条 聚焦绿色产业发展。聚焦能耗“双控”、碳达峰碳中和、生态修复、风光氢储车等领域技术需求和重点产业升级,对于突破技术瓶颈或填补技术空白的项目,可给予最高不超100万元支持。支持开展城市污水、垃圾等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取得突破并对康巴什区建设创新驱动先行城市作出贡献的,可给予最高不超100万元支持。
二、突出企业创新地位
第三条 引导企业研发投入。支持企事业单位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单位,给予其所获国家专项拨款额5%的补贴(每个项目最多不超200万元);对于牵头承担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承担“科技兴蒙”重点专项和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的,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多不超200万元)。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清零”行动,对“十四五”期间实行“三清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第四条 培育引进科技型企业。对新获批、再次获批和整体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对连续两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和10万元奖补。
三、优化创新平台建设
第五条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处于创建期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资金、土地、用能等方面支持;对批准建设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低于5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低于80万元支持;对自治区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低于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六条 提升科技创业平台质量。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按照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补。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一家上市企业给予30万元奖补,每新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
四、构建创新合作格局
第七条 鼓励合作平台建设。鼓励我区企事业单位与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技术创新联盟等,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分支机构或产业研究院在康巴什落地。对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产学研活动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我区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的研发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第八条 支持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对区人民政府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初期可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最多3年、每年最高500万元经费支持。
五、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
第九条 加大培育本土科技人才。推动产教融合、校企联合,培养一批实用型技能人才,探索科技人才柔性引进,探索“候鸟式”引才模式。对新批准成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0万元支持。
第十条 激励特派员队伍壮大。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创新管理机制和支持措施,每年安排不低于20万元支持科技特派员队伍壮大发展,探索数字和信息化领域科技特派员发展。鼓励创建企业特派员工作站,对新认定的特派员工作站给予5万元支持,对评选的优秀科技特派员每人给予0.5万元支持。
六、强化创新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区内新成立从事研发设计、软件与信息技术、科技金融、检验检测认定、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等科技服务业型企业。根据上一年度企业发展评价结果,择优对3至5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办公用房租赁总金额的30%给予奖励支持。单个企业奖励每年最高不超1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提供“一站式”科创服务。依托众创空间打造“一站式科创服务基地”,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基地项目建设”,为科技创业工作者提供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等服务。
七、其它事项
本措施适用于在康巴什区注册、依法纳税、纳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支持康巴什区和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通过认定评价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适用本措施支持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同时又适用康巴什区其他支持政策措施的,可按最优政策措施执行,不重复享受,涉及支持和奖励的资金,除“一事一议”项目外,均在获批、落地的次年兑现。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承诺5年内原则上不迁离康巴什区,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迁离的,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需全额退还。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 30日后实行,可根据执行情况实时修订。与法律法规及上位政策措施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和上位政策措施为准。本措施由康巴什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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