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腾格里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全面落实阿拉善盟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着力营造民营经济发展良好环境,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增强民营企业发展动力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减税降费有关政策。从 2019 年 1 月1 日到 2021 年 12 月31 日,执行以下税收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 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含本数)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工业园区内的一般纳税人耕地占用税按照国家标准征收,取消上浮税率;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 10%调整为30%;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各盟市、 旗县人民政府原则上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建设施工企业采购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 70%,货物流通企业购销金额核定比例下调至 50%。(税务局牵头,财政统计局配合)
(二)降低涉企收费。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取消、降低免征、停征等涉企收费优惠政策。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 依照盟本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建立开发区涉企收费清单,落实自治区关于收费标准一律按下限执行、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的要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前分期缴纳承诺制。(综合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三)降低企业用能成本。落实国家、自治区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相关政策。 按自治区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电价。全力保障企业电力增容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工业用电大户申请自建变电站, 降低园区输配电价,进一步提高开发区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数量和规模。(经济发展局牵头,腾格里供电分局配合)
(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 (超过100 人的企业达到 15%) , 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可累计提供不超过3 次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 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 1 年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标准,落实国家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严格执行上级延展降低费率期限相关政策, 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依法免收滞纳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事务管理局牵头,税务局、财政统计局配合)
(五)降低企业中介服务成本。制定开发区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建立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机构库,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由中标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服务费用由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综合办公室牵头,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分局、环保安监局、农牧林业局、黄河高扬程灌溉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事务管理局、经济发展局配合)
(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各类工业企业可根据产业生命周期,采取长期租赁(小于 20 年)、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以及弹性出让的方式使用土地(不包括房地产业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根据工业项目土地使用区域、类别和前期开发利用情况, 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出让标准》的30%、60%、70%执行;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盘活利用现有土地, 在不改变用地主体、 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对于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互联网+”、大数据等国家和自治区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可执行5 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对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和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可按原地类认定。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用地报国土部门备案(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农牧林业局配合)
二、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激活民营企业主体活力
(七)纾解流动性风险。建立信贷“白名单”制度,畅通自治区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和纾困发展基金申报使用通道, 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过桥资金,缓解企业贷款逾期风险,纾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和企业债券到期兑付困难;对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的企业要避免简单一刀切的抽贷、断贷、压贷,推动运用循环贷款、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财政统计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配合)
(八)提升地方金融服务。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壮大融资担保实力,加强与各担保机构合作,促进建立银担风险分担机制,依规提高担保金放大比例。建立健全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解决资金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创新服务方式更好服务民营企业发展。(财政统计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配合)
(九)提高融资质效。 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对民营企业“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拓宽抵质押范围,合理提高抵质押率及信用贷款比重。支持完善应收账款平台、银税互动平台建设,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纳税信息发放信用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开展“专精特新”“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建立优质小微企业融资培育名录库,畅通银企信息交互渠道,推动实现资金供需双方高效对接。支持民营资本参股相关产业投资基金。(财政统计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配合)
(十)扩大信贷投放。全方位搭建融资对接平台,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和覆盖面,用足用好央行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新增支小再贷款额度全部用于支持合格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小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和单户授信不高于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贷款, 新增再贴现限额全部用于支持民营企业票据和票面金额5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 推动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占比(新增贷款),授信中不得附加以贷转存等任何不合理条件, 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保持一致等政策。(财政统计局负责)
(十一)拓展直接融资。立足地区实际,出台激励措施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和挂牌, 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通过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发行小微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盘活小微企业信贷资产。支持民营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财政统计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配合)
三、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发挥民营企业支撑作用
(十二)鼓励科技创新。执行自治区创新发展政策,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3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对自治区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给予2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挂牌企业,择优推荐申报自治区协同创新基金股权投资支持。(经济发展局负责)
(十三)补齐产业链。实施产业链“补链强链”工程,推动延伸产业链条,形成产业共生发展的循环经济模式。全力引进产业链短板或空白点项目落户,对属于全盟产业链短板的招商项目,依法给予政策支持。(经济发展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十四)强化品牌建设。全面落实自治区已出台的品牌创建政策措施,对获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质量奖、中国专利奖、中国版权金奖、中国商标金奖、制造业单项冠军绿色工厂等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时,给予适当技术加分。(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十五)开拓内外市场。 引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落实 《阿拉善盟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实施方案》 ,鼓励开发区企业走出去,加强国际合作。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和贸易洽谈活动,加强企业合作交流,拓展企业经贸合作。(经济发展局负责)
四、完善法治保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六)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严禁行政执法机关以查处经济纠纷为由直接插手、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对不涉案的款物、账户、企业生产经营资料等,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对确需釆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为涉案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对能够主动配合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没有社会危险性、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一律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保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监察审计局配合)
(十七)严格涉企执法检查。深化综合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开发区综合执法局统一统筹,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按照有事服务、无事不扰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相关部门每年要向开发区管委会报送涉及民营企业的工作检查计划,经管委会批准后执行。没有上级明确要求的临时性工作检查一般不得开展。 民营企业可以拒绝未经管委会批准的工作检查。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政策执行严禁“一刀切”。 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干涉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停产、停电、停气等措施,杜绝因同行业单个企业有环保、安全等问题全行业全部关停整改的简单执法行为。 改革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推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无障碍应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模式。(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分局、环保安监局、农牧林业局、黄河高扬程灌溉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事务管理局配合)
(十八)清偿政府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的账款。坚决杜绝拖欠民营企业账款, 各职能部门和国有企业要主动对接协商梳理拖欠账款,建立台账,制定定期归还措施,对欠款“限时清零”,严禁发生新的欠款。政府与民营企业的债权债务纠纷,已被依法认定或经双方对账确认的,要及时向民营企业偿还债务。对政府类工程,限时办理验收、决算等手续。(财政统计局牵头,两镇政府、各部门配合)
(十九)实施企业维权援助。采取政府主导、行业协会发起的方式,整合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司法、媒体、专业律师事务所等资源,设立行业性企业维权援助中心,积极协助企业组织打假、维权和处置知识产权纷争,指导企业开展品牌技术授权谈判。(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十)构建失信预警机制。加强动态跟踪监测,密切关注银行贷款依存度高、民间融资依存度高、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及时发现企业经营危机,分类施策、科学应对,指导企业将可能产生的失信问题化解在苗头阶段,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健康发展。(经济发展局牵头,财政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五、优化服务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二十一)放宽市场准入。全面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落实民营企业在投融资、招投标、专项资金补助、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的同等待遇,鼓励民营资本投入能源、交通、环保、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经济发展局牵头,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分局、环保安监局、农牧林业局、黄河高扬程灌溉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事务管理局配合)
(二十二)优化人才配套服务。落实阿拉善盟人才引进和流动管理实施办法,鼓励人才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落户。对认定实现成果转化的项目,按照第三方评估结果, 给予 30 万元、 50 万元、 80 万元的资金支持,或以项目成果参股。引进阿拉善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精、尖等实用人才和团队,可采取一事议方式,给予科研和工作经费支持。(党群工作部负责)
(二十三)引导提升企业素质。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拓宽培训渠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企业出资人、管理人员培训纳入开发区人才发展计划, 重点加强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特别是年轻一代企业家的培训。为推进民营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加强民营企业工会规范化建设,激发民营企业工会组织活力,引导和促进民营企业工会主席履职尽责,不断增强民营企业工会主席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荣誉感, 在开发区民营企业推行工会主席标准化考核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对年度考核优秀的民营企业工会主席给予 2400 元奖励。(党群工作部负责)
(二十四)促进行政服务提速。深化“企业零跑腿”或“最多跑一次”、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 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依规进一步整合证照事项,动态调整“多证合一”目录,推进涉企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改革。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将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3 个工作日以内。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推进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和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涵盖所有市场主体和全部业务类型,全力推行“一网、一门、一次”改革,以企业和群众“少跑腿”为目标,持续推动政务大厅办事流程优化提速改革,实现企业提交一份资料,部门共享。探索实施开发区重大产业项目容缺办理机制,减少项目审批环节,由企业出具承诺,容缺受理、办理项目前期手续,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缩短项目开工时限,促进重大产业项目尽早建成投产,形成有效产能。(综合办公室牵头,经济发展局、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分局、环保安监局、农牧林业局、黄河高扬程灌溉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事务管理局配合)
(二十五)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实行同股同权,切实维护各类股东合法权益,推进各种所有制资本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财政统计局牵头,各部门配合)
(二十六)畅通政企互动渠道。实行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工作制度,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营企业座谈会,加强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和诉求,为企业排忧解难。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提名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 加大对领导干部和行使公权力人员在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以权谋私、贪污贿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和政策落实不力、办事推诿扯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作风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对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曝光。(监察审计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配合)
(二十七)推行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厘清边界,将“失误”与“失职”,“违规”与“违纪”,“为公”与“为私”进行严格区分;激发敢闯敢试的热情,为想干事的人撑腰、为敢担当的人鼓劲,既不纵容违法乱纪的行为,又鼓励干事创业的热情;同时明确容错免责干部,不影响评先评优。对容错免责规范程序,阳光运作,接受干部群众监督,为调动干部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积极性,支持保护干部恪尽职守、主动作为、善谋勇为、敢于担当,营造干事创业、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党群工作部牵头,监察审计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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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内蒙古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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