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赤峰市关于加快推进蒙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清单(2023版)
1.支持市属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合作参与新能源产业集群建设,积极组织申报自治区绿色供电项目,加快开发区增量配电网项目审批,打造园区电价洼地,促进新能源产业产销平衡及完善上下游产业结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
2.市政府每年安排5000万元,旗县区每年相应安排3000万元,作为工业园区建设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
3.加大专项债券申报支持。根据债券投向,市政府按照当年新建标准化厂房任务总投资20%~50%的比例统筹安排申报专项债券,支持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对于上年度标准化厂房建设使用先进地区在申报比例上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
4.市政府每年安排工业园区综合奖励资金1000万元,作为工业园区考核评价工作奖励资金。对当年考核前三名和在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园区公共服务平台、招商引资等方面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5.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市政府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对标准化厂房建设使用先进旗县区(含高新区)进行奖励。在新建标准化厂房建设方面,超额完成年度任务的,超出部分按照每1万平米50万元~20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每个旗县区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新建标准化厂房使用方面,累计利用率高于同类型地区平均水平且在75%~9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每1万平方米3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每个旗县区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旗县区政府也应在财政资金方面对当地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的建设使用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6.加大研发投入补助力度,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 策的同时,按照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给予20%的补助支持,每年最高限额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7.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平台载体,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后,按上年度合同实付高校院所资金的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限额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8.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对首次获批或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3年期满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及星创天地给予50万元经费奖励;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及星创天地给予20万元经费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载体3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企业享受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的同时,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20%给予后补助支持,每年最高限额500万元,其余扶持政策比照自治区相应政策执行。2025年底前,对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以及毕业5年内参加地市级以上党政部门举办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并在我市完成商事登记的创业团队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国家级20万元,自治区级10万元,市级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管委会)
9.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新认定的国家级实验室、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科技局)
10.根据需要调整产城融合先导区国土空间规划,探索实施产业综合用地(综合工业、商务、住宅等多种用途)政策,出让职能交由旗(区)人民政府,并在属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11.支持国家级科研机构、“双一流”大学、重点企业来先导区独立或联合建设产业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研发机构,鼓励其带科技成果入驻并转化应用,旗(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责任单位: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
12.市外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先导区或在先导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其投产运营后,旗(区)政府可采取“一 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
13.对先导区内企业引进国家认定的先进科技成果并成功转化应用的,在自治区技术交易补助的基础上,由旗(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
14.积极支持金融、类金融机构在先导区设立分支机构,旗(区)政府可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
15.对赤峰市注册的企业入驻跨境电商平台,并实现B2B出口的相关费用给予70%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6.对服务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20家以上且年在线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按照在线交易额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7.对年进出口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交易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8.对经营满一年,实际办公使用面积3000平方米且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跨境电商综合园区,按照实际办公使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9.对累计营业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且经营满一年以上的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实现年进出口交易额100万美元,按照每平方米3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0.对服务众多小微跨境电商企业,经赤峰市商务局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或培育期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其为中小外贸企业服务产生的服务费给予50%的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1.对企业送检跨境电商进口商品产生的质量检测费,每年使用跨境电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据实向检验检测机构支付,企业免缴费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2.对在赤峰综试区园区租用办公场所并达到合同约定产能绩效考核目标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办公场所租赁费用三年全额资金支持;对租用保税仓储并达到合同约定产能 绩效考核目标的跨境电商企业、寄递物流企业,给予仓储租赁费用三年全额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3.对企业从口岸到赤峰市的跨境电商进口货物和从赤峰市发往口岸的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产生的内陆物流费用,按照其综合运费的5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4.对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及高校,每期培训班次不低于5天,且每班次不少于20人的,按照每人3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5.被认定为自治区公共海外仓培育对象的,将对每个培育对象给予外经贸专项资金支持,主要用于培育对象向公共海外仓转型升级所需软硬件设施建设资金补贴。经过两年培育被认定为公共海外仓的,再一次性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6.培育对象建设投资主体可在海关简化办理海外仓备案手续,并享受海关企业信用等级高级认证申报专项辅导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7.创新金融服务,支持银行将培育对象建设投资企业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范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8.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享受优先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纳入信保机构重点客户分级名单,并提供针对性的融资、信保产品及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9.对新建物流项目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最低价确定出让底价,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资产)1亿元、2亿元、3亿元及以上的,按其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成本和基金后)的30%、60%、90%,由政府投入扶持资金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0.凡享受按土地出让金缴纳数额给予扶持政策的物流项目,其土地用途变更需经物流主管部门同意和规划委员会审批,同时要按照周边同类用途土地的最高出让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将享受的扶持资金返还市、旗县区两级财政。(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31.对国际品牌企业在自治区与引进方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或自持物业开设独立法人性质(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的中国(内地)首店、内蒙古首店、旗舰店,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落户奖励。开设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品牌首店,按前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2.对国内品牌企业在自治区与引进方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或自持物业开设独立法人性质(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的内蒙古首店、旗舰店,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落户奖励。开设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品牌首店,按前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3.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自治区新设综合商超类首店装修成本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分别给予30%、15%资金支持,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150万元;开设品牌门店类首店装修成本超过1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分别给予20%、10%支持,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对同时符合首店新开设奖励和装修补助条件的,按照最高标准予以奖补,不重复享受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4.对成功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商业综合体和街区运营管理机构(业主或该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引进国际品牌首店(旗舰店)每个给予10万元补助,引进国内品牌首店(旗舰店)每个给予5万元补助。每年择优选取不超过10家当年引进品牌首店达到一定数量、对促进首店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给予引进企业授牌表扬和宣传推广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5.对新入驻自治区品牌首店租赁房产开设首店且纳入限上法人单位统计的,年营业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的,予以连续3年租金补助,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品牌首店企业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50%、40%、30%予以补助,3年租金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同时符合首店新开设奖励和租房补贴条件的,按照最高标准予以奖补,不重复享受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6.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在自治区开设独立法人性质且依法纳统的各类品牌门店进行改造升级,将传统门店改造升级为有区域引领性的旗舰店,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成本超过100万元的,由门店所在盟市对企业项目核定实际装修成本(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费用)企业支付部分予以一定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7.对在自治区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性或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的首店品牌企业或授权代理商,符合条件的,按照自治区和总部所在盟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相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8.鼓励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知名品牌、设计师品牌、高级定制品牌等在自治区首发新品,举办时尚走秀、国际展会和发布活动。国际品牌和本土品牌在自治区开展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按照活动的宣传推广、场租和展场搭建总费用的5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9.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客货邮融合发展,对纳入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承担农村牧区客货邮融合发展功能的旗县(市、区)、乡(镇)、村(嘎查)客货运综合服务站分别给予年度运营补贴10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进村快递按照每单0.3元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财政局)
40.加大项目建设支持力度。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文化和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土地部分)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元至10亿元、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的文化和旅游新建项目投入运营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2%、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资金30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财政局)
41.加大文化和旅游发展用地供应保障力度。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文化和旅游项目,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市政府重点项目,新投资文化和旅游项目用地,采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土地出让底价比照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执行。对重大文化和旅游开发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市文旅局、自然资源局)
42.对新创建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新创建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国家级文化和旅游夜间消费集聚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其他创建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文旅品牌的,对应给予一定额度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43.鼓励建设核心育种场,市财政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肉牛核心育种场的养殖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肉牛核心育种场的养殖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为市级种牛场的养殖场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44.建设数字化养殖示范基地。市财政每年投入50万元用于养殖场户数字化、信息化试点建设,引导肉牛养殖场户对生产环节实行数字化、智慧化管理。(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45.鼓励秸秆转化利用,市财政每年投入50万元,重点扶持本地新型经营主体改造秸秆饲料化收储加工设备、提升技术。(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46.鼓励旗县区开展动物疫病防控社会化服务改革试点,市财政每年投入200万元,对“先行先试”取得成效的2个旗县区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47.对屠宰市内育肥牛,且年实际屠宰量达到5万头以上的肉牛定点屠宰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鼓励企业建设大型肉牛产业冷藏保鲜设施,争取国家城乡冷链物流设施项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商务局)
48.推动优质奶牛扩群提质,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对2021年以后建成、存栏3000头以上的专用奶牛规模养殖场分别补贴60万元,每增加500头再分别补贴1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财政局)
49.加快奶牛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对进口良种母牛每头分别补贴1000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财政局)
50.推进规模标准化养殖,支持家庭奶牛养殖场规模化经营,建设标准化牧场,推动中小牧场改造提升,加快推进奶牛养殖转型升级。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对存栏50~2000头的中小奶畜养殖场改造提升项目分别补贴6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51.提高优质饲草保障能力,加强优质饲草育种技术研究,加大新品种推广力度,提高良种化水平。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对奶畜养殖场和合作社收储优质饲草每吨分别补贴10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52.促进地方特色乳制品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鼓励奶农合作社和家庭牧场建立地方特色乳制品加工厂,推动奶牛养殖和加工一体化建设。开展地方乳制品标准化提升行动,完善地方特色乳制品奶源、加工工艺和产品标准体系,促进乳制品按标生产和提档升级。支持开发羊奶、马奶、驼奶等特色乳制品,挖掘马奶、驼奶保健价值,培育地方特色乳制品品牌,提高附加值。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分别对地方特色乳制品加工标准化试点项目平均补贴1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53.支持乳品企业做优做强,引进国内一流乳品生产加工企业,鼓励乳品加工企业在优势区域布局自有奶源基地和加工厂,提高自有奶源比例。支持企业进行产业升级,引进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注册商标、打造品牌。支持中小乳品加工企业加强与上下游中小企业配套合作,实施标准化生产。以城镇为中心开展巴氏奶生产,鼓励发展“自有牧场+奶吧”等产销模式,探索奶业产地消费新模式。自2022年开始,以上一年生鲜乳加工量为基数,市财政对企业每增加1吨生鲜乳加工量给予50元奶源地建设补贴;对国家和自治区级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3~5月份使用生鲜乳进行喷粉补贴,按照收购生鲜乳数量的10%,市财政每吨补贴400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54.关于中央财政粮改饲试点项目,对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企业或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专业化饲草收储服务组织等主体,收储以全株青贮玉米为主,兼顾苜蓿、饲用燕麦、饲用高粱等优质饲草以及各地有使用习惯、养殖场(户)接受程度高的特色饲草品种。收储饲草补贴原则上每吨不低于50元,采取先储后补方式补贴。(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55.专业市场进园项目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竣工投产后,所缴土地出让金在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由市财政作为专款拨付给专业市场所在地政府,由所在地政府用于退城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56.引进总部经济、金融保险、商贸会展、现代物流、中介服务、科技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在土地评估价格基础上,按照产业业态、建筑规模、自持比例、区位等具体因素,土地出让底价最高可优惠25%,但不得低于地块所在区域基准地价,且不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同时不得调整土地用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57.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项目土地实际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加收土地价款。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58.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支持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民营项目申请以划拨方式用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59.指导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运用应收账款质押等形式开展融资,落实商业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要求,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等方式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责任单位:人行赤峰市中心支行)
60.积极推动市本级融资担保公司进入自治区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名录,增强可持续担保能力,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最高4%贴息,并确保按季度及时足额拨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金融办)
61.2027年10月1日前,与券商签订正式辅导协议并取得内蒙古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奖补20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奖补700万元;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奖补5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
62.每个签约落地项目所在旗县区明确一名处级干部和一名科级干部,建立干部帮扶企业常态化机制,“一对一”帮办项目前期和建设运营等工作,跟踪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难题。(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63.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属地公安和纪检监察机关挂牌服务,保障环境优化,促进服务到位,为企业正常生产保驾护航。(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64.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项目投资业主在赤峰市机场乘坐航班可走贵宾通道。(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65.在重点地区选择商会、协会、咨询公司、项目设计单位、专业招商公司等机构 作为市政府委托招商联络机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市财政每年拨付每个招商联络机构10—40万元工作经费。(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66.招商联络机构带队组团来赤峰市投资考察,赤峰市对其在市内的活动予以协助;按接待规定,承担招商联络机构参与考察、洽谈的必要费用。(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67.倡导园区将标准化厂房按照招商对象的要求进行定制化建议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实现建成即入驻。(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区域经济合作局)
68.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9.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0.对赤峰市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农畜产品深加工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各旗县区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及预期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的土地出让金额度;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旗县区政府可负责项目生产厂区“五通一平”。(责任单位: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71.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进行投资补贴。每年工业项目土地挂牌收入、工业园区本级税收年度增量的50%、争取上级各类产业扶持资金、新上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旗县区财力,可全部纳入资金池。(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72.退城进园专业市场项目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最低标准收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73.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季销售额3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5.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的比例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6.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7.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和批发零售等行业继续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8.加大普惠小微贷款发放力度,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期内按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2%提供资金支持。(责任单位:人行赤峰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79.加大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和担保费率优惠力度,助保金贷款和担保单笔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企业助保金全部免缴,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80.至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国网赤峰供电公司)
81.开展计量惠民活动,对民营企业在用的涉及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施免费检定及相关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82.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资质核定及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资质)审批;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改为备案;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在房屋预售许可证办理后30日内交清,监管的预售资金可用于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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