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乌兰察布市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
乌兰察布市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二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激发市场动力活力,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第一批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一)产业支持类。
1.对文化演艺、旅游景区建设、体育用品制造类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年度新增贷款2000万以上的项目,给予国家基准贷款利率标准的贷款年度利息50%补贴(限于国有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每个项目最高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文化演艺产业,对在A级景区内新创演反映乌兰察布历史文化、民俗文化、地域文化,主题鲜明、健康向上的演艺项目,全年演出60天以上,每次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座位300个以上,每年补贴20万元;对在集宁区全年驻场演出100天以上,每次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座位300个以上,每年补贴30万元。
3.对新评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体育旅游基地的创建单位或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评为自治区级的奖励20万元,晋级的按标准补足差额。
4.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晋级的按标准补足差额。
5.支持中华传统手工艺传承创新,对自主研发旅游纪念品获得全国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0.8万元、0.5万元、0.3万元;获自治区级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等奖,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
6.对年度地接游客(入住酒店不少于1晚、游览1个以上有大门票收费的3A级以上旅游景区)总数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市内旅行社(含分社)进行排名,第一名奖励30万元,第二名奖励20万元,第三名奖励15万元,第四名奖励10万元,第五名奖励5万元。
7.对年度组织市外游客(入住酒店不少于1晚、游览1个以上有大门票收费的3A级以上旅游景区)总数达到3000人次以上的市外组团旅行社进行排名,第一名奖励30万元,第二名奖励20万元,第三名奖励15万元,第四名奖励10万元,第五名奖励5万元。(本项与第6项不重复奖励)
8.支持体育赛事活动,A级旅游景区举办休闲体育赛事,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并在本地住宿1晚以上,每项赛事补贴10万元。体育协会或俱乐部举办赛事活动,参加人数300人-500人(含),并在本地住宿1晚以上,每项赛事补贴5万元;参加人数500人以上的,补贴8万元。属于国家级、自治区级的赛事,再分别补贴20万元、10万元。
9.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10.整合各相关部门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市级以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对市级以上示范社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优惠政策予以重点扶持,凡是合作社能够实施的涉农项目,向示范社倾斜。
11.推进重点产业链技术创新,鼓励围绕我市“十条产业链”和“五大产业集群”部署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开展前沿技术攻关,着力突破“卡脖子”技术问题,建设“五个乌兰察布”。统筹布局风光储、氢能、石墨烯新材料、马铃薯、燕麦、冷凉蔬菜、肉羊肉牛、乳业、旱作节水有机农业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技术创新, 推进信息化和人工智能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争取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并予以配套支持。
12.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给予3%的后补助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限额50万元。
13.鼓励企业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在本地实施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10万元或20万元的研发经费奖励。
14.梯次培育科技型企业,对首次获批和三年期满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资金支持。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和自治区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上市交易的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资金支持。
15.支持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载体分别给予5-200万元不等的资金支持。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300万元和1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国家级和优秀的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16.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体系,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和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或20万元的资金支持。
17.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在我市转化取得成效的,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购买方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
(二)科技和人才支持类。
1.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按照相关政策及家长学生意愿尽力满足需求,中考招生可以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享受分招政策,同时享受各类加分政策,在外地就读的高中学生可以申请转入我市优质高中就读。
2.适当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3.免除反担保要求,对自2020年4月15日之后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牧户、经营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4.将毕业于医学院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纳入卫生健康紧缺急需人才引进范围。
(三)要素保障支持类。
1.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备案手续,但应按监管权限及鉴定标准纳入公安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范围。对于建筑面积低于5000平方米的养老机构免于环评审批。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
2.对纳入《目录清单》的各类工矿企业,凡认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公共服务政策类。
1.推动政务服务集成办理,将多部门办理的“单个事项”集成为企业群众视角的“一件事”,全力推动审批服务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好。
2.市县两级围绕全市重大项目工程建设手续,组建队伍、建立机制、主动服务,由“企业跑”变“政府跑”,打造“店小二”服务模式。
3.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业务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工作效率,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业务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4.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落户城镇、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落户城镇、农村牧区学生升学落户城镇、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投靠类落户城镇、实行区内跨盟市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
5.乌兰察布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实行派出所“一站式”办理,不再由各旗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理,群众无需前往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和迁移信息通过网上流转,取消纸质《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
6.对乌兰察布市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进行救助。
7.婚前医学检查费用每对260元,由各级医保(新农合)负担。
8.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费用每对340元。农村牧区目标人群检查经费在国家配套的每对240元基础上,不足部分需市县两级政府各配套每对50元;城镇目标人群检查经费需市县两级政府各配套每对170元。
9.对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继续实施年满60周岁的奖励扶助对象,按照每年960元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10.继续实施国家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降低出生人口缺陷发生率,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
11.在全市医保系统全面推行31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统一了全市业务受理资料、办理时限、办理环节等业务流程,简化了业务办理手续,取消了一些非必要资料,缩短了医疗费报销时限。其中即时办结事项有15项;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结的有1项;不超过15个工作日办结的有3项;不超过20个工作日办结的有4项;不超过25个工作办结的有3项;不超过30个工作日办结的有3项。
12.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流程,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通过“国家异地就医小程序”、“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内蒙古医保APP”直接办理,实现异地就医“免证明材料、免经办审核、即时开通、及时享受”,减少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面临的“多地跑”“折返跑”等现象。
13.全面推行医保经办服务事项“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制”,对办理非即办类服务事项时,在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前提下,对缺少或存在缺陷与瑕疵的非关键性材料,在申请人作出补正或撤换的书面承诺基础上,先行受理,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14.支持子女无抚养能力的失能、半失能农村互助幸福院老人转介到农村公办敬老院养老。
15.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主体的服务内容、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成效、标准化程度、社会影响和老人满意度进行综合评估,对绩效考核优、良的运营机构,在运营补贴上给予奖励并延长服务年限。
16.持续优化中小企业合同融资服务,依托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建设的合同融资子系统持续推进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入驻实施常态化管理,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合同融资金融产品在线供给,对于依法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内蒙古自治区内中小企业,均可使用政府采购合同申请融资。
17.全市各级预算单位应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统筹规划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18.落实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机制。对中小企业参与的政府采购活动予以一定的政策倾斜,对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19.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中小企业款项及时、合规支付。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中,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五)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相关政策。
1.园区企业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要求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园区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五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为计算基数,由园区给予前二年100%、后三年50%的扶持。
2.在园区从事技术研发并就地转化的,产生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其一次性研发奖励50万元。
3.对园区内新引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五年内,以其工资及奖金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和园区留成部分的90%作为计算基数,予以个人奖励。
4.对园区引进的重点产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技术人才,在医疗服务、子女入学时可优先享受乌兰察布市优质医疗、教育资源。
5.为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企业每引进1名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且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万元奖励。
6.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企业,可为企业高管协调解决适量过渡性住房,过渡期为三年,租金第一年度按市场价的80%补贴,第二年度按市场价的50%补贴,第三年度按市场价的20%补贴。
7.鼓励大数据、现代能源上下游产业落地,对入园企业所生产制造的产品和提供的相关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乌兰察布市域内推荐选用。
8.对各社会团体、企业、民间组织和项目引荐人(不含政府部门公职人员、园中园),通过各种渠道直接引进市外投资者在园区兴办生产性企业的,在企业落地投产后,由园区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作为计算基数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为∶0.5亿—1亿元的奖励10万元,1亿—2亿元的奖励20万元,2亿—3亿元的奖励30万元,3亿—5亿元的奖励40万元,5亿以上的奖励50万元。奖励依照项目推进进度分批给付,按基础出零、厂房建成及设备进场、投产运营三个阶段,分别给付奖励额的30%、40%、30%。
9.对投资额10亿元以上或围绕乌兰察布市主导产业延链补链强链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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