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通辽市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通辽市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扎实推进“科技兴蒙”行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政策链、资金链深度融合,为我市坚定不移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提供战略支撑,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一)推动产业链升级。聚焦产业补链延链强链,瞄准绿色农畜产品、绿色煤电铝、中医药(蒙医药)、玉米化工等优势主导产业,精准开展科技招商,推动落地一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构筑集约高效、绿色低碳、稳固完整的产业链。支持开展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并按要求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配套经费支持。
(二)促进创新链提升。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把科技项目集中布局在重点产业上,打通科技创新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最后一公里”。围绕能耗“双控”、碳达峰碳中和、生态保护修复、科尔沁草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等领域技术需求和重点产业技术升级,支持企业整合创新资源、联合实施科技重大项目。对我市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按要求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二、大力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三)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企业享受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的同时,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经费增量部分的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对已获得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资金的企业不再进行补助。
(四)鼓励企业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对牵头承担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包括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体系建设计划和科技创新环境建设计划类项目)的企业,在企业保证足额配套资金的基础上,项目任务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所获资金5%给予研发经费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五)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双倍增”行动,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研发经费3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研发经费15万元;对连续两年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一次性补助研发经费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自治区级市场细分领域专业化“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分别补助研发经费50万元和30万元。
(六)鼓励科技型企业上市挂牌。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奖补300万元;对在新三板精选层上市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在自治区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研发经费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补助研发经费20万元。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在认证前通过通辽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一次性补助研发经费10万元。
三、建立健全多元投入方式
(八)用好重点产业发展基金。对科技含量高、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企业,在原始创新、先进成果转化及高端科技产业化项目培育等方面,通过贴息、担保、补助等方式,给予重点产业发展基金优先支持,提高基金投资使用效应,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
(九)探索实施股权投资模式。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和创新发展,探索实施“拨改投”模式,集中涉企项目资金优先支持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产业生态链项目,重点投向企业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产业区域布局调整等项目,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更加有效地支撑产业转型和企业综合竞争力提升,实现财政资金滚动循环使用。
(十)实施科技金融支持计划。建立财政科技投入与金融机构资金支持联动机制,引导和鼓励区内外各类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以及风险投资、天使投资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包括科技贷款、科技担保、股权投资、上市挂牌、科技保险、科技租赁等多样化的科技类融资服务;鼓励银行机构为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财政科技项目支持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与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载体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为众创空间、孵化器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融资服务,充分发挥金融对科技企业的孵化和保障作用。
(十一)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科技型企业的特征和需求,积极创新与企业生命周期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大力推行知识产权质押等模式,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情况进行专项统计、专项考评,对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优先推荐纳入自治区金融工作奖励范畴。
四、支持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十二)提升创新载体建设水平。支持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新认定的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十三)鼓励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临床医学中心,分别一次性补助研发经费200万元和50万元。
(十四)支持孵化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获批后首次自治区绩效评价优秀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五)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推进通辽科技大市场升级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建设科技大市场分支机构。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经费支持。
(十六)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人才培养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对符合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设立标准且具备相应资质,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中绩效评价优秀的,按上年度科技服务绩效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支持。
(十七)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市场进行技术交易活动。对工商注册、纳税均在我市,引进吸纳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并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企业,按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5%给予补贴,单个技术合同最高补贴金额为20万元,每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六、全面构建开放合作格局
(十八)建立合作共赢机制。以“科技兴蒙”行动“4+8+N”合作机制为依托,与国家部委、发达地区、高校、科研院所在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协同合作。每年至少召开1次“科技兴蒙”行动合作推进会。
(十九)支持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或产学研联合体,一次性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
七、加快集聚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二十)实施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计划。围绕重点领域和优势特色产业,面向国内外柔性引进能够统领相关学科、行业产业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科研经费支持。
(二十一)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对经自治区批准在我市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运行经费50万元,并每年提供50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自批准之年起连续支持五年。
(二十二)推进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发挥科技特派员作用,对由市科技局及旗县科技主管部门选派的科技特派员,给予一定专项服务补贴。对自治区新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大力推行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企业科技特派员给予奖励。
(二十三)强化科技创新人才正向激励。对我市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所获奖励1:1的额度给予研发经费奖励。
八、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二十四)优化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探索实行竞争立项、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制度,推动重点领域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
(二十五)改进项目资金拨付方式。加快财政科技项目经费拨付进度,各级财政部门收到各类科技专项转移支付指标文件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市本级科研项目资金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支付。允许预算单位将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资金,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旗县市区政府不得采用报账的形式拨付科技项目资金。
(二十六)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支持由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发起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备案的自治区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初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研发经费支持。
九、强化科技创新保障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定期研究部署阶段性重点任务,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旗县市区要成立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系统谋划和推动科技创新工作。每年年底前,各旗县市区、市直各责任单位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文件(以下简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二十八)加大科技投入。建立政府投入刚性增长和社会投入激励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积极整合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带动社会和民间资本投入。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现行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后续出台新政策的,遵循国家和自治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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