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港沿镇关于促进生态新兴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港沿镇关于促进生态新兴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生态新兴企业创新发展的活力,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增强企业在港沿发展壮大的信心和决心,促进全镇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从而更好地推动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根据《崇明区关于促进生态新兴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补充意见》(崇招商办〔2022〕8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二条 适用于符合崇明生态新兴企业发展导向,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一般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地的企业。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三条 根据企业实际用工情况给予定额补贴,或根据实际社保缴费情况给予定比例补贴,企业可按其中一种方式申请补贴。
(一)定额用工补贴
1.每聘用一名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给予企业3000元/人/月的用工补贴。
2.每聘用一名本科学历的工作人员,给予企业2000元/人/月的用工补贴。
3.每聘用一名其他学历的工作人员,给予企业1000元/人/月的用工补贴。
(二)定比例社保补贴
根据企业实际社保缴费情况,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
(三)单个企业每月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员工住房费用,给予定额或定比例补贴,企业可按其中一种方式申请补贴。
(一)定额补贴
1.每聘用一名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给予企业3000元/人/月的住房补贴。
2.每聘用一名本科学历的工作人员,给予企业2000元/人/月的住房补贴。
3.每聘用一名其他学历的工作人员,给予企业1000元/人/月的住房补贴。
(二)定比例补贴
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员工住房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
(三)单个企业每月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办公经营场地租金费用,给予定额或定比例补贴,企业可按其中一种方式申请补贴。
(一)定额补贴
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办公经营场地租金成本,给予企业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二)定比例补贴
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租金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
(三)单个企业每月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根据企业在岗员工数量,按一定标准给予往返市区崇明的交通补贴。
(一)按照10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企业往返市区崇明的交通补贴。
(二)单个企业每月补贴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对于拥有营运车辆的企业,按照获得营运证的车辆数,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一)按照企业拥有营运证的车辆数,给予不超过1000元/辆/月的补贴。
(二)若营运车辆为新能源车,给予不超过2000元/辆/月的补贴。
(三)单个企业每月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根据企业员工参加各类培训的情况,按一定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一)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内部岗位技能培训的,按照500元/人的标准,每年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二)企业组织员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培训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每年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三)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根据企业中获得专业技术或职业技能职称的员工数量,按一定标准给予职称补贴。
(一)获得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照1000元/人、1500元/人和2000元/人的标准,每年给予一次性职称补贴。
(二)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对于本年度新购置大型设备的企业,按一定标准给予设备购置补贴。
(一)企业新增设备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设备购置额(不含税)10%的补贴。
(二)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为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一)月均营收在50万元以下的,每月给予不超过月均营收0.5%的奖励。
(二)月均营收在50万元及以上的,每月给予不超过月均营收0.3%的奖励。
(三)单个企业每月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为激励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根据企业注册年限,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一)注册登记3年及以上且有一定贡献的企业,每月给予不超过500元的奖励。
(二)注册登记5年及以上且有一定贡献的企业,每月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奖励。
(三)注册登记10年及以上且有一定贡献的企业,每月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加强培育科技企业,对获得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等市级荣誉称号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一)对于首次获得科技领域市级荣誉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于获得科技领域市级荣誉的企业,有效期满后通过复评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于参加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优秀等次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一)对于年度研发经费投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研发经费投入10%的补贴。
(二)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根据企业购买管理信息系统、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服务产品的费用,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一)按照企业实际购买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
(二)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和质量标准品牌建设,根据获得知识产权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一)对于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的企业,给予1万元/件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于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产业集群商标等各类商标的企业,给予5000元/件的一次性奖励。
(三)根据企业在研发设计、专利及商标申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
(四)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对于从事绿色智造的建筑类生态新兴企业,根据取得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一)对于取得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专业承包一级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每月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二)对于取得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或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每月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三)对于取得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或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的,每月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补贴。
(四)对于取得施工劳务分包资质的,每月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贴。
(五)对于取得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业服务资质的,每月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贴。
(六)对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每月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补贴。
(七)对于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等国家级建筑工程类奖项或“白玉兰奖”等市级建筑工程类奖项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对于获得多项资质及建筑工程类奖项的企业,可叠加享受补贴,但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八条 对于举办“双碳”主题或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相关的各类活动,具有一定示范效应及影响力的,根据其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一)经认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活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次活动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二)经认定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活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次活动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对于积极开展绿色生产、低碳经营的生态新兴企业,按照水电等能源实际消耗量,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一)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水电费,每月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
(二)单个企业每月补贴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条 对于从事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六大重点产业的企业,从设立之日起三年内,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补贴。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挂牌上市或从事股权投资的生态新兴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或补贴。
(一)对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其他金融类企业,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不超过实缴资本1%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对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其他金融类企业,根据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不超过实际募集资金0.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对于本年度在境内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企业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按照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的2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五)对启动改制程序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根据其申请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实际发生额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法律、会计、人力资源、咨询管理等专业服务机构帮助引进企业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或补贴。
(一)每成功帮助引进1户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二)为全面提升服务能级,对于专业服务机构为本地企业无偿提供法律、财务、人事等代理服务的,给予专业服务机构不超过3万元/户/年的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1500万元。
(三)根据实际办公经营场地租金,给予实际发生额50%的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综合贡献大且符合相关情形的重点生态新兴企业,在享受以上补贴和奖励的基础上,可按综合评估的方式再给予一定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企业:
(一)符合上海市“五型经济”、崇明区“五新”生态产业定位的企业;
(二)“鸿鹄计划”企业、列入区级重点培育库的企业;
(三)入驻合兴乡村振兴产业示范园的企业;
(四)根据年终评优结果,在促进地方经济增长、扩大社会就业、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拨付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镇经济小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经审核通过后,由镇财政所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港沿镇人民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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