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改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推进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标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等先进地区政策,以及国务院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扶持和奖励企业开展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涉及项目入区协议等专项扶持协议的由协议签订部门、协议履行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
第二章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第五条 支持区内企业开展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对第一承担单位按照不超过上级部门上年度资助额30%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单个项目累计最高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总额。
第三章奖励企业创新成果
第六条 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专利优势企业、国家专利银奖、国家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当年获得多项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对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的,特等奖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一等奖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的,给予第一完成单位,特等奖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一等奖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给予参与完成单位,特等奖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一等奖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给予第一完成单位,特等奖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一等奖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给予参与完成单位,特等奖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一等奖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连续两次认定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连续三次认定的,给予30万元补助。申报奖励企业应经营状况良好,且上年度在示范区纳税不低于2万元。
第九条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工业企业予以如下奖励。
(一)首次入规的“小升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新开工(投产)并上规入统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
(三)对通过合并、分立、转行业等方式首次上规入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对上规入统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连续3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企业,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
第十一条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奖励2万元/件;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1.5万元/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奖励3000元/件。非职务发明和购买专利的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新评定或公布的中国质量奖,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评定或公布的山西省质量奖,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称号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十三条 对企业以知识产权向银行质押贷款,且贷款额度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资助贷款利息、知识产权评估费用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科技项目支持
第十四条 对于示范区重点培育发展的产业,且具有应用前景、能带动技术创新、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重大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示范区每年确定重点支持产业领域,编制科技项目申报指南,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或面向特定单位定向征集,按照企业申报、信用核查、业务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结果公示、主任办公会审议、项目立项等程序执行。
第五章技术改造升级项目支持
第十六条 对于示范区重点龙头骨干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能提升产业等级、技术水平,带来革命性变革,填补省内产品空白,生产规模扩大1/3以上,且企业自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示范区投资项目入区流程审定,可以从下列方式中选择确定扶持政策,通过“一企一策”扶持协议予以明确。
(一)仪器设备购置补贴。对项目购置仪器设备投入予以扶持,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达产达效奖励。项目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投产或达产后,可按照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10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对经审定通过“一事一议”扶持政策予以支持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可在购置先进仪器设备、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扶持政策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扶持企业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2019年2月28日修订的《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扶持办法》(晋综示发〔2019〕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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