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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时间:2025-03-04 09:06:58|栏目:山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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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强国,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集聚,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构建一流创新生态体系。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在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第二章  创新平台支持

第三条  研发机构

对由科技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机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和5万元奖励;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第三章  创新主体支持

第四条  科技型企业

对列入企业创新积分制评价且积分排名首位的企业,按照成熟期、成长期、初创期、种子期,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

1.高企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另外追加5万元创新券;首次认定的高企且已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四上”企业,追加5万元奖励和5万元创新券。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另外追加5万元创新券。

2.高企引进奖励。对市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一年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另外追加5万创新券。  

3.高企营收上台阶奖励。对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实现正增长,且上年度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满足“四上企业”统计标准的,须为“四上”统计企业。   

4.高企研发投入奖励。首次通过认定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认定后一年内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总量的5%、增量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认定后一年内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总量的8%、增量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载体培育发展支持

第六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重新认定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创新成果支持

第七条  专利授权

上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发明专利每件支持2万元;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每件支持2000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500元。同一单位支持总额最高10万元。

第六章  服务业支持

第八条 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对首次纳入一套表统计的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信、广播电视卫星传输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 服务业提质增效

对重点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信、广播电视卫星传输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全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全市同行业营业收入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含)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10个百分点(含)以上的,给予4万元奖励;15个百分点(含)以上的,给予6万元奖励;20个百分点(含)以上的,给予8万元奖励。

第十条  技术合同

企业作为吸纳方或输出方,单方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成交额1‰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同一项目已获得区级同类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在实施期间因国家、省、市政策变化导致本政策不能实施的,从其规定。本政策生效期间,已提出申请尚未办结的事项,按照本政策兑现。原《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阳开办发〔2023〕6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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