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示范区晋中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
示范区晋中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高地,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转化,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晋中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和各类创新组织机构。
第三条 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由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科技发展资金用于扶持和奖励企业开展的各类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等。
第二章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 经开发区择优确定的由企业、中试基地、研发机构在我区示范推广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认定的省级以上先进技术转化基地,给予不超过总投资1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专项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及人才引进补贴等。
对于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第五条 对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要求的国内外优秀科研成果转化项目落地转化的,经项目审核,可提供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办公、研发和生产用房,其中1000平方米以内免租金,超出部分租金减半,减免期限为2年。
第六条 对区内企业通过省内科技成果交易平台购买区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区内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科技成果最高100万元。
第七条 对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包含研发团队、校企合作、高校科技成果)进行扶持。包含市场推广、物业、场地、设备、人才、研发活动的扶持,经企业申请一次性给予上年度已支出费用10%的经费补助,最高100万元。
第八条 强化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在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领域,择优选定一批由企业、中试基地、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的中试熟化项目,经企业申请,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等程序,按其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厂房、工程等投入)及投资额到位进度、项目进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最高500万元的引导支持。
第九条 对新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已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经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三章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第十条 对承担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给予国家拨款额3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总额;对承担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且具有重大产业价值的第一承担单位,给予省拨款额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总额。同一项目已享受开发区扶持的,不再重复配套扶持。
第十一条 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给予第一完成单位(个人)奖励,特等奖1000万元,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2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当年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首次(或非连续二次)认定通过奖励10万元;对连续二次以上认定通过奖励20万元。
对转入晋中开发区当年年底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且不符合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次年可申请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开发区重点培育发展的产业,且具有应用前景、能带动技术创新,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科技攻关项目和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面向市场需求,建立企业申报、政府审核的科技项目普惠性扶持新模式,按照“扶持资金额=企业科技研发费用×扶持比例”的方式给予扶持。企业科技研发费用(R&D)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扶持比例以开发区当年公布数为准。
第四章 支持研发创新平台建设
第十五条 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开发区租赁场所设立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经项目评审,可提供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办公、研发场地和生产用房,其中1000平米以内免租金,超出部分租金减半,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支持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对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扶持;认定为省级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扶持。
对转入晋中开发区的企业,已申请备案或认定的有效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且未在我区享受过相关平台奖励的,次年可申请领取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的配套扶持,省级的给予10万元的配套扶持。
第十七条 支持校地、校企共建科研平台落地我区。扶持包含场地、物业、设备、人才、研发活动经费,经企业申请按上年度已支出费用的10%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最高100万元。
第五章 促进创新创业载体发展
第十八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双创基地的,奖励50万元;其中,第一年认定给予奖励3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认定部门评价(复核)结果为合格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双创基地的,给予20万元奖励;其中,第一年认定给予奖励10万元,在认定(备案)部门未取消的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创新创业载体提升创新服务能力。上年度经国家认定(备案)部门对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年度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A)、良好(B)的分别给予其运营单位50万元、30万元补助。同一企业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奖励。
第二十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双创基地组织入驻企业开展各类创业培训和非营利性创业创新活动,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双创基地,国家级给予每家每年20万元补贴;省级给予每年10万元补贴。
第二十一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双创基地在孵企业参加科技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双创大赛名次的,一等奖给予30万元,二等奖给予20万元,三等奖给予15万元,优秀奖给予10万元。获得省级双创大赛名次的,一等奖给予10万元,二等奖给予5万元,三等奖给予3万元,优秀奖给予1万元。同一企业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出台的其他科技创新扶持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示范区晋中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综示晋开管发〔2019〕32号)同时废止(涉及2021年度兑现扶持条款的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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