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盐湖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管理办法(试行)
运城市盐湖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111”创新工程支撑引领高质量转型发展,优化创新生态,进一步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推动盐湖区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号)、《运城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运政办发〔2020〕35号)、《盐湖区推动“111”创新工程支撑引领高质量转型发展行动计划》(运盐政办发〔2022〕43号)等文件,结合盐湖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盐湖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作为区科技管理部门,统筹负责全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管理工作。通过建立高企培育动态数据库并开展专项工作进行高企培育与管理。申请纳入盐湖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点培育有研发活动、有专利行为、有科技成果转化、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参加各级创新创业大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山西省民营科技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培育其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对区高企培育动态数据库中所有企业(简称在库企业)实行梯队培育与管理。依次分为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对象和培育对象三个梯队。区科技管理部门从在库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培育对象中择优确定推荐对象,分批次向市科学技术局推荐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二章 入库
第五条 经企业申请,区科技管理部门将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起纳入区高企培育动态数据库,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简称培育对象)进行培育。
第六条 培育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盐湖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七)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七条 企业申请加入区高企培育动态数据库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实行常态化申报,分批受理。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入库条件向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入库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盐湖区高企培育动态数据库入库申请书》和信用承诺书;
2、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入库审核及公示。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入库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可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本办法第六条中所提的培育对象入库条件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确定入库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培育库入库。公示期完后,区科技管理部门按公示名单更新区高企培育动态数据库,并为各入库企业建立高企培育档案,收集各企业自申报加入区高企培育动态数据库之日起所产生的培育与管理档案。区高企培育动态数据库和高企培育档案是评选各批次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对象的依据材料。
第八条 培育对象自入库之日起有以下情况的移出区高企培育动态数据库:
1、入库后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2、生产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不良行为的;
3、存在科研诚信不端行为的。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九条 区科技管理部门以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为重点,对在库企业实行“一企一档”“一企一策”培育与管理模式,以高企认定条件为核心内容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管理工作。
(一)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在核心技术攻关、科技项目申报、产学研合作、科技团队及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为在库企业出谋划策,多方位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二)区科技管理部门通过引进科技服务机构,开展技术研发、知识产权挖掘、专项辅导培训、科技金融对接等服务加大对在库企业的扶持力度;
(三)区科技管理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联合相关部门,在资金保障、税收优惠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形成合力,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条 实行半年报告年度评价的动态培育与管理方式,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在库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研发投入等指标进行监测。
(一)所有在库企业应根据区科技管理部门相关工作通知,于每年三月底和九月底前,报告企业运行、知识产权、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研发经费投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情况。
(二)区科技管理部门采取月度电话调查、不定期实地考察,并结合高企快报、年报等统计报表,全面监测在库企业运行状况。
(三)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监测情况及时更新高企培育档案和区高企培育动态数据库。
(四)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区高企培育动态数据库及高企培育档案,组织专家对在库企业进行年度评价。专家主要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入库条件出具年度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畅通培育与管理工作沟通渠道。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针对在库企业运行发展中知识产权创造、研发费用归集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形成企业个性化分析报告,通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并责成专人对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跟进。在库企业通过设立高企工作联络人与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对接,高企工作联络人应为企业财务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章 推荐
第十二条 对培育对象,以区高企培育动态数据库和高企培育档案为依据,结合年度专家评价结果,综合企业在培育期内各项数据情况,择优确定为重点培育对象,并作为推荐对象,分批次向市科学技术局推荐。
第十三条 对有效期满需重新参加高企认定的企业,以区高企培育动态数据库和高企培育档案为依据,结合年度专家评价结果,综合企业在三年有效期内各项数据情况,择优确定为推荐对象,分批次向市科学技术局推荐。
第十四条 区科技管理部门分批次将确定的推荐对象上报市科学技术局,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盐湖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盐湖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管理办法(试行)》(运盐政办发〔2021〕4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两年,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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