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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夏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夏县人民政府关于夏县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3-03-08 09:10:56|栏目:山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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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夏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夏县人民政府关于夏县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中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20〕25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运城市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山西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精神。《夏县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2021〕1次会议通过,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对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

调整和加强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统计局、金融办、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税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指导督促任务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设立县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县财政每年拿出30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及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县级产业转型发展类专项资金、科技专项资金等在项目安排上进一步向中小微企业倾斜。(牵头部门:县财政局)

三、鼓励和支持创办中小微企业

从专项资金中列支50万元,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对当年新设立的工业类中小微企业,次年正常生产经营,且如实完成企业年报信息公示,无违法行为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对每个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一万元奖励。县直各有关单位要立足各自职能,全面梳理现有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传,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指导服务,确保政策用足用好,落到实处,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创办中小微企业。(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四、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从专项资金中列支50万元,由县工信局牵头负责,对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中小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连续五次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万元奖励。同时,逐步提高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申报列入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目录。(牵头部门:县工信局、县发改局)

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从专项资金中列支200万元,由县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牵头负责,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开工(投产)升规入统工业企业,按照“小升规”工业企业相关政策予以奖励。工业企业首次“小升规”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上工业企业库的,给予每户5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未退出的再给予每户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培育入户的股份制改造企业,通过签订第三方股改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营业执照更名为股份制企业的在省、市奖励基础上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加强政策法规宣传解读、信息咨询、调研帮扶,组织技术研发、专家评审、人员培训,开展外出学习考察、交流合作、参加展会等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牵头部门:县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六、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科技领军企业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三年一度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连续3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高科技领军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部门:县工信局)

七、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对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交易科技成果,并在县内转化的县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技术输出方3%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5万元。对市内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经省市技术合同认定机构登记并认定的技术交易合同,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3%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5万元。(牵头部门:县工信局)

八、鼓励中小微企业建设技术中心

对新认定省级、市级、县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列入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县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获得优秀等级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部门:县工信局)

九、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档次享受省、市、县技改资金补助;重点支持有发展潜力及示范带动作用的工业企业。(牵头部门:县工信局)

十、扶持培育信息技术产业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1000万、3000万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信息系统服务标准ITSS运维成熟度二级、一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的奖励其差额部分。(牵头部门:县工信局)

十一、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由县级财政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由县级财政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挂牌企业转板IPO成功的,县级财政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板”挂牌的企业,由县级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部门:县金融办)

十二、鼓励企业引进高素质人才

对中小微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管理人才、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带有专利、科研项目的行业技术领军人才,在工作经费、户籍迁入、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卫生、住房和交通保障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对市级认定的技术经理人促成技术合同交易的,在省市奖励基础上按交易额的1%奖励技术经理人,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万元。(牵头部门:县人社局、县工信局)

十三、加强就业见习补贴

鼓励中小微企业组织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40元,期限3-12个月。(牵头部门:县人社局)

十四、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

小微企业当年吸纳各类劳动者就业的,根据吸纳人数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吸纳人数给予每人每月300元且3年期限的岗位补贴。(牵头部门:县人社局)

十五、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建立产融合作重点企业白名单制度,引导金融机构提供更多含金量高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用好企业应急转贷平台,简化申请流程,降低使用费率,帮助中小微企业缓解资金周转困难。(牵头部门:县金融办)

十六、减免各项涉企费用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中使用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实行减免50%优惠,对个体工商户送检的产品在公示价格基础上减免50%,推动“个转企”工作。对涉企的水电气价格、房屋租金、物流领域有关收费、融资过程有关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费用、各类保证金等六大领域,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十七、优化企业办税服务

实行“一门”“一网”“一窗”办税,推行涉税文书电子化推送与签收,逐步实现无纸化办税。依托电子税务局,集成涉税数据,实现自助填表。简化涉税表证单书,对涉税资料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要求报送。实施税源管理责任制,提供便捷、精准的宣传咨询服务,促进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牵头部门:县税务局)

十八、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实施“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以数字政府建设为引领,依托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实行无风险不打扰。建立入企服务常态化机制,主动靠前精准服务。强化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库,做好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牵头部门: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夏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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