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州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忻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创新创业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忻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创新创业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开发区创新创业环境,提升开发区整体 竞争力,促进发展动能向创新驱动转变,根据中央、省、市 关于支持创新创业的系列文件精神,参照山西转型综改示范 区以及各兄弟开发区相关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自主 创新、支持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和支持双创基地发展四方 面内容。
第三条 设立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由开发区财政扶持资金列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各类 创新组织机构,且扶持年度内未发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重大事故和拖欠工资、偷 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招才引智服务中心(创 新创业服务中心)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 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 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新产业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项目,是指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 要求、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环境友好、有望形成较 大规模和竞争能力并在开发区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开发区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扶持,主要参照 第三方科技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其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 济价值、社会价值等方面的客观评价予以确定。
第八条 鼓励企业引进落地国内外先进适用科技成果。 引进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属国内首创并在开发区成功转化 应用的,经评审,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科技成果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三章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第九条 支持区内企业开展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对第一 承担单位,经评审,按照不超过上级部门资助额10%的比例 给予配套资金扶持,单个项目累计最高100万元,且不超过 企业自筹资金总额。
第十条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要求企业5年内不得迁出) 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通过一次给予3万元补 助,最多补助3次。申报奖励企业应经营状况良好,且上年 度在开发区纳税不低于2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或企业科技人员作为项目第一完成单位 (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 术发明奖,给予一等奖100万元奖励,二等奖5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对当年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 途径提 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单位,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5000元奖励。非职务发明和购买 专利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新评定或公布的中国质量奖,一次性给予10 万元奖励;新评定或公布的山西省质量奖,一次性给予1万 元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称号的,给予差 额奖励。
第四章 支持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平台主要包括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 心、工程技术中心、以及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 院所在开发区设立的各类研究机构等。
第十五条 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开 发区内投资建设创新研发平台,对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 级具有重大影响和重要促进作用的,经评审,给予不超过建 设费用(包括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10%的补贴,最高100 万元。
第十六条 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开 发区租赁场所设立科技研发平台的,经评审,对于项目方租 赁的办公科研用房,可提供不超过2年、每年不超过1000 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原则上以“先租后补”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七条 支持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 新认定为国家级的,科技研发类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 为省级的,科技研发类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章 支持双创基地发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双创基地包括众创空间、微型企 业孵化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商贸企业集聚区和科技企业 孵化器五种类型。其中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 体,包括综合型孵化器和专业型孵化器。
第十九条 鼓励双创基地积极引进法律、人才、知识产 权、财务、咨询、认证及技术转移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初创企 业提供服务,并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第二十条 支持双创基地组织非营利性质的创业路演 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创业论坛等各类创业活动,经评审, 给予活动实际费用50%的补贴,每家基地单次最高1万元, 每年每家最高5万元,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一条 条 新认定为国家级双创基地的,给予10万元 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双创基地的,给予5万元奖励。同级不 同部门的认定只享受一次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忻州 经济开发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使用原则及要求 执行。
第二十三条开发区管委会招才引智服务中心(创新创 业服务中心)负责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请流程和 监督考核办法的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 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颁布的创新创业 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忻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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