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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时间:2023-04-17 08:56:12|栏目:山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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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1.推进数据中心高质量发展。支持数据中心参加战略性新兴产业用电交易,实现用户终端电价0.3元/千瓦时的目标(用电电压等级为110千伏及以上)。支持绿色数据中心创建、运维和改造,对获得国家绿色数据中心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将通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支持通信基础运营商及铁塔公司开展5G移动通信网络、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移动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示范项目建设,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支持在我省设立5G联合创新实验室。

3.支持重点行业、典型企业打造工业互联网企业内网标杆网络,支持中小企业参照标杆网络开展企业生产性网络改造,支持建设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重点平台或行业性工业互联网重点平台,建设和运营一批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鼓励电信运营商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网络服务,为工业企业推出更有针对性的优惠资费方案和企业信息化综合解决方案。

二、推进经济社会智能化转型

4.对大数据产业、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工业互联网、软件工程化能力、新型信息消费、网络安全技术应用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优秀解决方案,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5.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数字化转型,支持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应用示范项目,认定后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推动工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发展,全面推动智能制造,对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省级智能制造标杆项目、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工业企业智能制造专家诊断和评估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万元。

7.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快速产业化的数字经济领域相关产品、应用系统、工业App等研发推广应用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三、加强引进和培育市场主体

8.设立省级人工智能基础数据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引导支持人工智能基础数据产业发展。具有引领性、牵引性的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9.世界5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在我省落户投资发展数字化产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至1000万元奖励。

10.支持半导体、通信设备、人工智能、信息安全、传感器、计算机、光电、电子专用装备及关键电子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在10%以上的,按照主营收入增量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1.对我省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大数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12.鼓励初创大数据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省政府按年给予租金补贴。其中,300平方米以内房租全额补贴,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房租减半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

13.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大数据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支持力度,在担保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费率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支持。同时,对于资信良好、成长性好且经营规范的大数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5%给予贴息,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3年。对于获得天使投资的大数据企业,给予所获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鼓励大数据企业开展市场拓展,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达300万元及以上的,按合同完成金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个项目、系统或产品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最高奖励300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各类专业展会,对展位费的80%予以补贴,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5.对首次通过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运行维护标准、云计算服务能力标准符合性评估一级、二级、三级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3级、4级、5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

四、鼓励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16.对牵头制(修)订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在标准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17.我省大数据企业、高校或研究机构,新认定为国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18.培育建设大数据产业基地,打造创新产业政策、集约要素资源、构建产业生态的核心载体。支持产业基地引进专业运营服务机构,经认定,按照实际服务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个基地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19.支持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技术研发、测试测评、标准验证等基础性、支撑性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按照平台初期建设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照平台运营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省内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组成数字经济共享服务联合体,整合产学研平台资源,为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提供研发、合作、推广、培训等服务,每年优选一批联合体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0.支持我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或企业在晋举办数字经济领域行业性大赛、产业大会、产业论坛等活动,营造发展环境,培育市场氛围。评估后按照活动费用的50%予以补贴,每场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加强数字经济人才培养

21.支持各地对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开展公益性交流培训,组织人员赴先进地区交流学习,对经确认的培训项目,按照培训费用的50%给予奖励。支持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大数据教育实训基地,为本地区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经认定,按照实训基地建设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2.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实施人才计划项目,对引进、培育数字经济领域技术、管理、市场和财务等优秀骨干人才的企业给予补贴。支付骨干人才年薪在社会平均工资3倍及以上的,按照每人每年1-3万元给予补贴;承担骨干人才参加国内外高级培训或到国外合作企业工作进修费用的,按照所承担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科研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首次考核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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