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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

时间:2023-11-09 09:19:16|栏目:山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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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

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提升市场主体要素服务保障水平,提高市场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保护和激发全市市场活力,根据省政府《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和市委、市政府《晋城市市场主体倍增工程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金融支持

1.优化信用贷款结构。银行业机构要减少抵押担保依赖,推动全市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获得信用贷款户数显著增加。发挥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互助补偿机制作用,市县两级出资将风险补偿金规模增加至 1 亿元,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资金,在此基础上探索设立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为小微、“三农”、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等增信支持。进一步扩大“银税互动”的适用范围,帮助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拓展纳税信用融资应用范围,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责任单位:人行晋城中心支行、晋城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提高续贷转贷效率。进一步发挥好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作用。深入落实无还本续贷、分期偿还本金、年审制贷款等政策,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鼓励银行业机构给予小微企业中长期授信额度,额度有效期内免于或简化逐年重检审批流程。受新冠疫情、洪涝灾害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享受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晋城中心支行、晋城银保监分局)

3.开展小微首贷拓展行动。多渠道筛选挖掘无贷户,批量形成首贷培育名单,推送银行业机构,加大首贷产品创新,利用金融科技提升对接效率。探索设立首贷中心及首贷户服务站点,推动首贷户数量持续增加。(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晋城中心支行、晋城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

4.优化银行业机构内部绩效考核。银行业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权重,推动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年增速达到30%以上,地方法人银行年增速高于国有大型银行。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小微信贷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力度原则上不低于 50 个基点。安排专项激励费用补贴,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发贷积极性。(责任单位:晋城银保监分局、人行晋城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5.建立小微企业“四张清单”金融服务机制。全市银行业机构编制授权、授信、受理回告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明确公开小微信贷审批权限、客户准入条件、申请资料、办理流程等,小微“无贷户”授信申请原则上 5 个工作日内回复。向基层银行机构和客户经理公布尽职免责清单,推动建立“敢贷、愿贷”的小微金融服务长效机制。(责任单位:晋城银保监分局、人行晋城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6.健全体系化普惠型融资担保服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与国家融担基金、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的合作,与银行对接构建 2:2:4:2 风险分担合作模式,大力开展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参与建立融资担保体系银担合作、担担合作信息化信用共享机制。完善以融资担保放大倍数为导向的考核机制,推动担保服务覆盖市场主体数量倍增。(责任单位:市国投公司、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7.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通过财政增资、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股权投资等方式,扩大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规模。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规模到2023 年达到6亿元以上。市县政府及出资部门严禁干预具体担保业务,完善融资担保机构市场化运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国投公司、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8.完善融资担保补偿补贴机制。提高市、县财政部门对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面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业务风险补偿标准提高至在保业务余额的2‰,到“十四五”末提高至在保业务余额的5‰。对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单户担保金额 1000 万元以下,且担保费率低于1%的小微、个体工商户、“三农”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担保业务,以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盈亏平衡点为基准,分行业给予担保费率补差。完善市县财政补偿补贴机制,按照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由市、县财政部门以一定比例进行补偿补贴。补偿补贴资金当年预拨,下年清算。(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投公司)

9.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作用。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主体提供贷款,鼓励在全市范围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对在脱贫县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降低至 1500 万元。有序拓宽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上年度评级为 A 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开展委托贷款、代理销售持牌金融机构发行产品。探索对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倍增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10.健全股权投资体系。做大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规模,加快发展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子基金,支持国有股权投资机构放宽返投比例至 1.1 倍。对我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可提高出资比例至 50%。实施企业上市提速工程,坚持“一企一策”,建立企业上市的激励机制、定期的协商机制及资源要素的倾斜机制,支持市场主体在沪深交易所、北交所及境外交易所上市,提升直接融资比重。(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国投公司、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推动地方法人银行突出支农支小主业。引导地方法人银行建立普惠金融部门事业部,专业化相对独立运行。建成普惠金融专业化服务信息系统,改进运用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模型。用好人民银行再贷款、地方法人银行、融资担保体系机构“2+1”融资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加快普惠金融场景上线运用,强化与征信、担保对接,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规模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晋城银保监分局、人行晋城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12.拓展供应链融资。工业、农业、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相关行业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强对上下游小微企业应付账款确权。国资部门推动市属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确权。创新性建设供应链融资平台体系,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系统对接,加大供应链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促进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优化“政采智贷”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办、晋城银保监分局、人行晋城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13.加快推进普惠金融创新发展。深化“金融+”品牌建设,常态化开展政金企对接,组织筛选适配金融机构和创新金融产品,开展“基层行”“园区行”“商圈行”对接活动。探索发展仓单、存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开发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动产抵押融资等创新型金融产品。鼓励发展共有厂房按份抵押融资。探索推行小微企业资产授托融资。优化补偿补贴机制,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简化贴息流程,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银行及担保机构给予奖励。支持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打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属金融产品。(责任单位:晋城银保监分局、人行晋城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14.强化监管政策引导促进作用。金融监管部门定期对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督促激励银行优化业务结构、完善内部机制、畅通政策传导渠道,健全差异化监管制度,加大正向激励引导,提高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推动普惠性金融服务达到“十四五”目标要求。(责任单位:晋城银保监分局、人行晋城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二、财税支持

15.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按照规定,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个转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对符合条件的免征契税。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人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规定以投资额70%抵扣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6.延续升级自主减税政策。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两次下调政策期限延长至 2025 年底。将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高限扣减政策期限延长至 2025 年底。我市契税执行法定最低税率。下调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依法扩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的适用范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17.推动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推行“晋享税惠”智能管家,实行普惠性优惠政策“免申即享”,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系统自动识别应享受优惠政策,自动计算减免税额,自动填写纳税申报表。简化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办理,相关资料由事前备案改为留存备查;简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助账。(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8.推进多元化退税方式。探索退税业务由税务部门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纳税人一键确认、在线申请、在线退税,实现税费退库“72 小时到账”。整合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增量留抵退税流程,纳税申报后系统自动生成申请表,实现留抵退税“报退合一”。优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抵税流程,自动生成多缴税款申请表,实现退抵税业务“一键办理”。推行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税收减免“免申请退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9.实行重点企业落户奖补。落实我市《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和《招商引资要素保障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资金奖励、纳税扶持、用地保障、厂房补贴、水电气暖优惠等政策,积极引进优质企业落户,鼓励企业聚焦光机电、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科技、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开展投资。市级财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认定为总部的经济企业给予 300 万的一次性补助。对以商招商引进上的下游企业,对直接引进市外资金兴办生产性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按到位资金总额的 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 万元;对市外整体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重新认定后按照我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给予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市发展改革委)

20.支持建筑业提质。省外特级(综合)资质建筑业企业总部迁入我市或市内企业首次获得特级(综合)资质的,享受省级奖励政策。对本市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一级(综合)资质的,市级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产值首次达到5 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市级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产值达到10 亿元以上的享受省级奖励政策。对本市建筑业企业创建国家级优质工程、省“汾水杯”的,市级分别给予 100 万元和50 万元的奖励。支持本市建筑业企业竞标市外大型项目,按中标金额10 亿元、5亿元、3 亿元、1 亿元的,市级分别给予200 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 万元的奖励措施,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 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21.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省级奖励政策外,产业链“链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 亿元、5 亿元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 15 万元、25 万元进档奖励;对产业链“链主”企业每提高 5 个百分点本地配套率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级财政按照配套率增幅相应采购额的 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市能源局、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市大数据应用局、市农业农村局)

22.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对工业转型强基、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改造、企业智能化、数字化改造、技术中心创建等项目,市级给予最高不超过项目固定投资额15%的补助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得超过 300 万元;企业承担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在国家、省拨经费和奖励基础上,市级按国家、省拨经费的 20%和 10%配套支持,国家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省级项目不超过 50 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市级分别给予50 万元和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和省级、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分别给予5 万元、10 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专精特新企业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按挂牌上市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后,市级再追加 10 万元资金支持。全面落实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惠电价支持政策。继续执行现有的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奖励资金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23.支持服务业提质增效。对年度营业收入在全市排名前10的重点服务业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根据贡献(不含税收)给予一定奖励支持;对住宿、餐饮、养老企业,年营业额首次突破 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级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选“中华老字号”“三晋老字号”、国家品牌战略的市内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对零售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连锁化发展项目,择优给予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数字商务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纳入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的市内电商企业给予专项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及省级示范步行街、特色商业街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的经营管理主体,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和10 万元资金奖补。对符合条件的新注册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设备购置给予补助;落实农村地区下行快件专项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文旅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邮政管理局)

24.支持市场主体集聚平台载体建设。引导省级以上开发区配套建设中小企业园,对培育新兴产业、小微企业贡献突出的中小企业园给予补贴;省级财政补助的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和山西省智创城内重点双创项目,市级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支持省级培育的乡村 e 镇,市级给予适当补贴。对主导产业培育、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物流配送体系健全、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市级布局建设完成的文旅康养示范区给予资金补助;对重大文旅康养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文旅局)

25.健全首次创业扶持政策。对大学生创业优秀项目给予5万元的市级创业资助;大学生创业项目获择优资助运营三年后经评估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当地人社部门再给予50 万元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租房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26.规范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加强政府采购合法性、公平性审查,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全部实行采购意向公开。推行“书面承诺+信用管理”的政府采购准入管理制度,供应商书面承诺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严格合同履约资金支付额度和进度,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快实现“全程在线、一网通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7.拓展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占预算总额的 30%以上。对同时符合绿色发展、创新发展的中小企业,以合理叠加各支持政策后具体幅度作为价格评审优惠比例。在满足采购标的实质性要求的同等情况下,优先向中小企业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8.提升政府采购服务能力。全力对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支持、技术引导、供需对接和权益保障服务。免收政府采购文件费,引导供应商以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积极推进订单融资服务。除重大或特殊项目外,政府采购项目停止收取保证金,取消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履行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9.支持云会计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配合省厅完成平台建设及进入实际测试,完善平台功能,做好平台推广。鼓励平台与金融机构进行数据对接,帮助中小微企业提升财务信息质量、降低财务管理成本、提高融资能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用地保障

30.发挥主体功能区和国土空间规划作用。在泽州县、高平市主体功能区增加 5 个重点开发城镇,解决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平开发区布局及重点项目落地难问题。(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1.加快推进国有建设用地网上交易。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积极主动推行网上交易,将经营性用地全部纳入网上交易。按照全省统一的交易规则,推动落实市、县两级网上交易工作,形成统一工作主体、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系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市场。(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2.持续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年度“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强化“增存挂钩”机制,以存量土地消化处置核算产生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倒逼各县(市、区)持续盘活存量土地资源。(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3.着力挖掘用地潜力。通过“用好增量,释放流量,盘活存量”多途径解决用地指标。科学合理安排新增计划,新增计划指标主要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对县市区用地指标做到均衡分配,有所调剂;持续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优先保障民生项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基础上,节余指标适当用于城市建设;消化批而未供土地,盘活国有存量土地。提高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4.强化重点工程项目用地服务。对省市重点工程进行用地需求摸底,建立台账,定期汇总项目用地报批进度,加强动态管理。实行包联责任制,做到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排忧解难。深入开展“到一线、入厂矿、解难题”活动,到重点工程项目单位现场调研,及时解决用地报批过程中矛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5.积极推进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积极推进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以土地综合整治为平台,优化乡村国土空间布局,通过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助推乡村振兴。(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6.深化“标准地”改革。积极探索和推进“标准地”改革,大幅提升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出让“标准地”宗数占本开发区工业用地比重,探索“标准地”向生产性服务业延伸。推动“标准地”与标准化厂房、弹性出让、地证同交相结合,实现企业用地“全周期”服务。(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7.构建灵活多样的用地政策体系。持续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根据国家、省出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及时修订完善我市措施办法,对符合规划和用地条件的,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支持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行先试若干措施》文件精神,根据企业需求用好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土地分割转让、工业用地续期等政策,对符合过渡期政策条件的,可在 5 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8.改善占补平衡管理,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严格新增耕地核查,确保新增耕地数据真实、质量可靠。指导县级根据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情况,统筹考虑省市重点工程进展安排,对于县域自有补充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红线预警,提醒积极申请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在省公共交易平台上有偿交易,提前为转型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储备补充耕地指标,保障项目用地。(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9.加强绿色矿业用地保障。指导矿山企业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和提升计划,督促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实施绿色矿山建设动态管理。优先保障列入名录的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用地需求,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采用灵活方式出让土地,减轻用地成本。(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四、环境能耗保障

40.拓展环境能耗空间。强化重点区域、行业、企业污染防治、节能降耗,不断提升我市污染治理水平和节能降耗水平。严格控制能耗强度,合理控制能耗总量,结合各县(市、区)能耗强度下降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分解年度双控目标。指导企业合理测算新上项目原料用能,在节能审查中合理扣减原料用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不断腾出环境能耗空间,为新兴产业发展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

41.科学统筹排污能耗保障。重大产业项目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所在区域保障确有困难的,报省级储备指标统筹解决,并将现行的总量指标在环评审批前取得调整为建设单位承诺投产前取得。将单位增加值能耗作为新上项目的重要标准,优先发展有利于完成全市能耗强度下降目标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行业产能已经饱和的“两高”项目要按照“减量替代”原则,落实能耗指标以及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主要产品设计能效水平应对标行业能耗限额先进值或国际先进水平。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动态监测。积极争取市内更多项目列入国家能耗单列目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

42.简化项目环评编制。加强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入区项目,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评价等环评内容可以简化。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现状环境质量原则上以引用现行有效监测数据为主,取消评价等级判定、模型预测、环保措施技术经济论证等内容。(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43.试行“一本式”环评编制管理。针对焦化、钢铁等行业出台“一本式”环评报告编制技术指南,规范约束项目选址、主体工程、环保措施等方面编制内容。实行标准化编制、标准化审批,减少环评的随意性,缩短环评编制和审批时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4.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对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 含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汽车制造业、专用和通用设备制造业、低于 6000 千瓦的光伏发电、经济林基地(原料林基地除外)、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房地产开发等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办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5.拓展环评承诺制改革试点。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告知承诺书等要件后,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包括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项目。(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46.深化区域环评改革。对已完成园区规划环评且落实规划环评相关要求的,开发区内“标准地”区域环评可豁免。协同推进园区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为企业降低环境治理成本。(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

47.优化小微企业环评。对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建设项目,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探索园区内同一类型小微企业项目打捆办理环评手续,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可不再重复开展环评。(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48.简化排污许可管理。未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按照通用工序管理,且不涉及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的煤炭开采洗选,天然气开采以及黑色有色金属、非金属采选,设备制造等行业项目,一律实行登记管理,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9.优化执法监督管理。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充分保障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灵活运用“线上+线下”等方式开展抽查。对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生产工艺先进的小微企业,纳入监管执法正面清单,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或免予现场检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五、科技创新支持

50.支持壮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级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存量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按照省考核评定奖励数额的50%进行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和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级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存量众创空间,市级按照省考核评定奖励金额的50%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1.大力培育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绩效评价和研发经费实际支出等情况,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级按照建设周期持续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省补助金额 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2.支持创建国家、省级研发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军民融合新建的上述研发平台,市级补助上浮 2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3.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建立培育库、设立培育资金、完善培训服务机制等方式,压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主体责任。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奖励政策外,市级按照企业通过认定当年的销售规模分层次进行奖励。销售收入小于500万元的奖励 10 万元,销售收入在500 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奖励 20 万元,销售收入在 2000 万元(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 万元。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相比首次通过认定时达到更高层次奖励条件的,分别再追加奖励 10 万元或2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4.引导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 75%提高至 100%政策。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按其研发费用存量和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申领科技创新券的方式购买创新服务、开展合作研发,年使用创新券在 5 万元(含5 万元)以内的,市级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超过 5 万元的,除给予5 万元补助外,市级另对超出部分按 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55.搭建高科技领军企业培育服务机制。建立高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库,推动人才、成果、社会资本等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高科技领军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比例。支持高科技领军企业组建由高校、科研院所和中小企业参加的创新联合体。对承担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取得重大突破、实现成果行业共享的创新联合体,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级按照省补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6.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高科技领军企业牵头创建科技创新平台,鼓励承担国家、省级、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每培养或新增全职引进一名两院院士、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省级奖励政策外,市级按照省奖励金额的50%对企业进行奖励。对承担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在国家、省拨经费和奖励基础上,市级按国家、省实际拨付经费的20%和 10%配套支持,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7.加强科技金融支持。推动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有效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用于科研活动的贷款损失实行100%先行补偿。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常态化征集机制,定期组织科技型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专场活动,对提供专业化对接服务的机构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科技局)

六、政务服务

58.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依托省级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平台,推动“照、章、税、金、保、医、银”数据一次采集、对接互通、集成办理,实现申请营业执照、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务 Ukey、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业务 0.5 天同步办结,为新设立市场主体和“个转企”成功企业免费刻制印章和发放税务 Ukey,实现免费一次性寄递。(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人行晋城中心支行、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59.全面推行电子照章综合应用。依托省建服务企业的统一电子印章管理系统,对开办企业同步免费制发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加大电子印章使用场景宣传,增加社会认知度。推广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在货物报关、银行贷款、项目申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应用场景,启动电子印章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互通互认互用。推动电子证照的归集、共享、制发、应用,出台《晋城市电子证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现电子照章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行政执法、商业活动等多场景普遍应用。(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60.推行“一业一证”改革。先期选取餐饮、便利店,梳理同一行业的全部准入条件并进行标准化集成,将一个行业准入所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出台全市“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制定相关行业综合许可办事指南,企业只需填报一张表单、提交一套材料、申领一张许可证即可营业,进一步降低行业准入成本,实现“一证准营”。在此基础上,对药店等其他行业实施“一业一证”改革。(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61.优化发票领用服务。加快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上线应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 小时在线免费提供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首票服务”措施,提高电子发票覆盖面。申领发票和代开发票即时办结、免费办理、免费邮寄、全程网上办。(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2.优化办税缴费服务。编制发布税收事项容缺办理清单,市场主体对清单内事项主要资料齐全、次要资料欠缺时,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欠缺资料,可以“先办后补”容缺办理。推行“十一税合一”申报,将企业所得税并入合并申报范围;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期,按年申报缴纳税款。推广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实现“一键报送”。推广“数据自动预填+信息补正申报”要素化模式,运用大数据自动预填功能,在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推行非税收入掌上办,实现“一键申报”,由系统自动生成计费依据和应缴费额。推行省内跨区迁移“无障碍”服务,无需核准,系统自动办理迁移。简化跨省迁移程序,实现资质异地共认。推行跨省电子缴库“一键直达”、实时入库。推进更多高频税费服务事项“跨省通办”、逐步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事项范围。拓展深化涉税业务“全市通办”和“跨区域通办”。落实清税证明电子化传递,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涉税应用范围,推动涉税政务事项“零材料”办理。试点设立“无柜台”智慧办税服务厅,优化自助办税终端布局,升级“10 分钟办税服务圈”。推行一体化办税缴费服务模式,建设远程(12366)问办帮办中心。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和服务,支持第三方为市场主体提供个性化、公益性服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3.推进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将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各类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将公示时间由45天压减为20 天。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对部分存在轻微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待其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加强国家、省《企业注销指引》的宣传解读,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的行政指导。持续开展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清理,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率。(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4.深化企业投资建设领域改革。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完成项目赋码、立项备案、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全流程审批服务不超过 70 个工作日。探索编制“一本制”综合报告,明确项目建设技术标准,实现环评、水土、能评、洪水、取水等事项综合评估、一次评审。配合省级开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工作,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项目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65.推动水电气热网报装联办。对入驻各级政务大厅的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事项提供“一站式”报装、维修、过户、缴费、查询等服务,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一站办结。优化水电气报装流程,实现未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高压单电源用户合计电网环节办理时间分别压减至6个、15个、25 个工作日以内,无外线工程、有外线工程企业获得用水用气办理时间分别压减至3个、5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能源局、市市政公用集团、国网晋城供电公司)

66.深化拓展“全代办”服务。深化“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集成改革,建立项目“一站式”研判服务机制,对重大项目实行“项目长责任制”,帮助企业快速完成项目审批。省级以上开发区组建涉企服务专家团队,提供涉企政策解读、手续办理难题协调等服务,企业可通过电话预约、微信或平台留言等方式提出服务需求,专家团队指派专人或多人主动上门服务,做到“有求必应、随叫随到、服务周到、无事不扰”。(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各级开发区管委会)

67.深化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诚信守诺为重点,企业只要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企业拿证后即可开展经营。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能源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重要事项外,全市推动更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涉企经营事项相关主管部门)

68.推行“一件事”集成服务。从市场主体需求出发,按照不同应用场景、业务情形,将涉及面广、办理量大、办理频率高、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政务服务事项整合优化为“一件事”,实行“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网办理、一口发证”,企业后续准营许可、备案事项实现“智能引导、能联尽联、证照联办”。(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69.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根据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设立和实施行政许可,清理规范“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等各种名义变相设立的行政审批,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规范全市统一的涉企许可事项办理标准,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收费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布,实现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所需材料以及办理流程、时限等要素同源管理、同标准办理。(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70.推行企业“证照通办”服务。加快推进高频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加强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和管理,完善电子证照和数据库建设,凡是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比对获取的审批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凡是能够通过电子证照替代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实体卡证,企业持电子证照即可办理部分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出台《晋城市证照联办工作方案》。(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大数据应用局)

71.打造“7×24 小时不打烊”政务服务超市。拓展延伸涉企服务链条,在各级政务大厅、基层便民服务机构、银行网点等开辟涉企服务专区,全面提供企业开办、涉企经营审批、报税缴税、信用查、招才引智、融资贷款等综合性服务,探索在工作时间以外提供简易事项智能办理、无障碍提交办事材料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税务局、人行晋城中心支行、市人社局)

72.打造涉企政策“一站式”发布平台。进一步优化晋城市企业服务平台服务功能,健全政策查询匹配和精准推送,坚持面向企业实行“按需服务”。完善更新惠企政策清单。持续开展“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政策大讲堂”活动,精准解读政策信息,帮助企业用足用活用好各项政策。(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市大数据应用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73.开展“政策找企业、服务到企业”系列活动。常态化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三进四送”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力争每年服务企业 800 家以上。建立现场解决中小企业维权投诉接待制度,定期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接待并解决企业合理诉求,企业也可通过晋城市 12345 政务服务热线和晋城市企业服务平台向政府部门反映合理诉求。(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74.健全完善信用监管机制。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探索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探索扩大“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范围,加快办理进度,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做到“无事不扰”。按照《晋城市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后即可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大数据应用局)

75.全面扶持协会商会发展。健全党组织参与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的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党组织与负责人交叉任职,实现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政府招商引资等课题研究,积极参与招商推介会、投资合作恳谈会等活动,邀请先进地区行业协会商会来我市考察、投资、兴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会员企业名录,了解会员单位特色优势,为市场主体提供市场拓展等优质服务,掌握企业家发展思路、投资意向,促进达成项目合作意向。(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民政局)

76.提高企业家社会地位。推荐思想政治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优秀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代表定期列席参加党委政府的重要会议和各类重大活动。为企业家在晋就医及子女就学等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其消除后顾之忧,在劳动模范、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评比中,适当向非公企业和非公企业家代表倾斜,实施“晋商晋才”培育计划,由市财政补助,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家开展战略规划、创新发展、决策管理、资本运作、市场开拓、企业文化等方面系统性培训。(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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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晋城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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