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晋城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晋城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山西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方案》(晋发〔2017〕1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晋政办发〔2017〕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全市排名前十位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1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3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最高奖励15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最高奖励50万元。
2.对研发试制填补国内空白重大新产品的企业,按该产品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的10%(属军民融合按20%)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
二、支持关键技术攻关
3.对企业承担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根据项目合同,按国家、省实际拨付经费的20%和10%配套支持。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设立市级重点科技研发计划,支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和新技术、新产品研发。
5.对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国家、省奖励额给予1:1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6.对市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交易的科技成果并在市内转化,按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技术输出方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对市内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市内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交易实际支付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
7.对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在我市设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且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按该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等绩效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8.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为高校、科研院所争取到企业横向科研经费的,按争取到科研经费的5%奖励中介服务机构;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交易给企业的,按交易额的5%奖励中介服务机构;促成双方联合转化的,奖励中介服务机构5万元,重大转化项目将适当增加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
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9.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0.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其主要产品拥有在有效期内的I类知识产权1项或II类知识产权3项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五、加大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11.支持创建国家、省级孵化机构。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孵化机构每孵化一户上市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每孵化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12.支持创建国家、省级研发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军民融合新建的上述研发平台,补助上浮20%。
13.支持建立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奖励。
14.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对联合研发机构实施的科研项目给予研发经费支持。
15.鼓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申领科技创新券的方式购买创新服务、开展合作研发,年使用创新券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超过5万元的,除给予5万元外,另对超出部分按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6.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级优秀奖和山西赛区一、二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17.按照我市转型发展方向,面向国内外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和能够引领、带动行业发展的创新领军人才,并通过“一事一议”给予资金扶持。
18.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资助,并根据研发项目的质量、前景给予一定的项目研发经费支持;对新设立的博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创新实践基地,给予30万元资助,并根据研发项目的质量、前景给予一定的项目研发经费支持。
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19.对获得申请受理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3000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项目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20.对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助贷款利息、担保、评估等费用总额的50%,最高补助20万元。
八、推进县域创新驱动发展
21.加强对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政策支持。对通过省级“创新型试点县(市、区)”、“创新型试点乡(镇)”评价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本政策只对上年度符合要求并完成的项目进行奖励资助。如有与之前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不相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已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资助过的,不再重复进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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