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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西安高新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时间:2022-03-14 09:25:26|栏目:陕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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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西安高新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对象

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在高新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和机构。

第二条 基本要求

1、企业和机构从事行业领域应符合高新区电子信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汽车4大先进制造产业,5G、人工智能、增材制造、机器人、大数据与云计算5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信息服务、会议会展6大生产性服务业以及文化旅游特色产业等重点发展方向。

2、创新创业载体是指国内外知名孵化器公司,省级以上或经西安高新区认定的各类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载体。

3、鼓励和支持企业或机构将获得的政策奖励资金切块用于奖励管理团队、主创团队或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切块奖励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第二章  科技企业梯度培育

第三条 支持培育优秀在孵企业

1、培育对象

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优秀在孵企业。

(1)近两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平均不低于30%,企业拥有独立知识产权,且近两年知识产权授权(含软著)不低于5件或至少拥有1件发明专利;

(2)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含),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到30%以上;

(3)经西安高新区创业园发展中心(西安留学人员创业园)认定的海外归国人员创业企业;

(4)已完成天使轮机构融资的企业。

2、房租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在孵企业,给予最高50元/平米·月房租补贴,每家每年最高支持15万元,最多支持3年。

3、研发费用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在孵企业,申报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50%(含)的,给予研发费用30%的补贴,每家每年最高支持 15 万元,最多支持3年。

第四条 支持培育雏鹰企业

1、培育对象

成立时间不超过8年,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之间的科技型企业,认定为雏鹰企业。

2、研发费用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雏鹰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15%以上,且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按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家每年最高支持20万元。

3、优秀雏鹰企业成长奖励

对成立时间2年内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含),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5%或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优秀雏鹰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培育瞪羚企业

1、培育对象

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拥有独立知识产权不少于5件或1件发明专利的科技型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瞪羚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营业利润增长率达到1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8%的科技型企业。

(2)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5%或营业利润增长率达到1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的科技型企业;

(3)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5亿元之间的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营业利润增长率达到1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4%的科技型企业。

2、认定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瞪羚企业榜单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3、研发费用增量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申报年度研发费用超过上年度研发费用的,给予超出部分30%的奖励,每家每年最高支持15万元。

第六条 支持培育独角兽系列企业

1、培育对象

(1)拥有领先自主核心技术,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含)、估值不小于2亿元,且获得过私募投资,尚未上市的企业,认定为独角兽培育企业;

(2)拥有领先自主核心技术,成立时间在5年之内、估值不小于1亿美元或成立时间在5-10年(含)、估值不小于5亿美元,且获得过私募投资,尚未上市的企业,认定为潜在独角兽企业;

(3)拥有领先自主核心技术,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含)、估值不小于10亿美元,且获得过私募投资,尚未上市的企业,认定为独角兽企业。

2、认定奖励

对首次入选独角兽培育榜单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潜在独角兽榜单的,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独角兽榜单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第七条 支持提升创新创业载体孵化能力

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孵化能力提升,对众创空间或孵化器每孵化培育一家雏鹰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众创空间或孵化器每孵化培育一家瞪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众创空间或孵化器每孵化培育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众创空间或孵化器每孵化培育一家独角兽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每家每年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企业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对创业项目首次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省级二等奖以上的初创企业,按照实际获奖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第九条 支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1、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高成长型科技企业,引导纳入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于入库成功企业,择优给予最高1万元入库奖励。

2、对经入库培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经入库培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过亿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入库培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五亿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入库培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上年度营业收入十亿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支持重大创新和成果产业化

1、对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海外留学人员持有重大技术发明和创新成果,且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意见,在高新区组建企业实施产业化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2、对于承担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的企业,给予配套经费支持。对于上一年度作为牵头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国制造2025五大工程等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获批中央财政经费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创新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对当年新获批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等国家部委(含国防类)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平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批的省级创新型平台,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1、知识产权创造

(1)对当年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申请发明专利2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每件给予4000元奖励。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授权满5年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再奖励2000元;注册商标每件奖励500元。

(2)对申请PCT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后,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欧美日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其它国外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欧美日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其它国外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专利、商标支持不超过3个国家。

2、知识产权运用

支持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和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以委托开发、技术转让、独占许可、技术入股等方式在本地转化本地高校院所专利技术成果的企业,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0%或技术入股金额的10%给予奖励;对撮合技术成果在本地进行交易转化的技术经理人机构,按实际技术交易金额的2%给予奖励。

3、知识产权保护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按照维权实际发生费用的50%(包括与案件相关的检索、咨询、律师、诉讼、无效宣告等费用)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技术合同交易

对当年新增技术合同交易金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新增部分不超过3%的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

1、企事业单位参加标准化组织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专业秘书组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奖励;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所在单位,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所在单位,给予每家15万元奖励;国家和行业专业标准化工作组(WG)所在单位,给予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

2、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及行业标准研制

(1)对主导和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标准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主导和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标准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主导和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标准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主导和参与制修订省级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标准5万元和2万元奖励。

(2)对获批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同类政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自细则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的若干政策》、《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支持重大创新和成果产业化政策》、《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科技企业梯度培育的若干政策》废止。

第十六条 有重要贡献或重要意义的企业或项目,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可适当突破政策上限或放宽限定条件。

第十七条 招商项目签订“一事一议”政策条款,如有与本政策重复的,以投资协议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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