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主导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主导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了重点发展汽车、高端装备、新材料、消费品制造、通用航空、金融与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装备、航空装备、轨道交通装备等战略性产业,积极培育人工智能、机器人、增材制造、大数据等新兴产业,促进产学研合作,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引领万亿工业走廊,实现经开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固定资产投资】 支持企业实施技改、扩能、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参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
第二条【服务业升级】 鼓励现有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企业创新、成长性、诚信经营和对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等情况,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三条【工业品采购】 支持区内工业企业间加工与协作配套,给予购买方参照不超过采购金额1%的标准补助,其中新增采购金额参照不超过3%的标准;支持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工业品,给予购买方参照不超过采购金额1%的标准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四条【福利品采购】 支持区内主导产业企业购买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消费品用于员工福利,对于购买方参照采购金额3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第五条【生产性服务】 支持区内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的生产性服务,给予购买方参照不超过服务费用5%的标准补助,其中新增服务费用参照不超过10%的标准,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六条【国际市场开拓】 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取得产品国际认证,对于展位费、认证费等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支持企业参加经开区管委会组织的境外市场开拓活动,对于活动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第七条【军工资质认证】 对新取得军工“四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民口企业,每项认证最高补助50万元。
第八条【专利】 对企业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参照不低于奖励总额30%的标准奖励发明人;对企业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每人2000元的奖励。
[专利申请]对于企业在主营业务方向“零”突破申请的第一件专利,分别给予国际专利1万元、国内发明专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的奖励;对于年专利申请数量30件且发明占比40%以上的企业授予“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并奖励10万元,每增加10件再奖励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于年专利申请数量不足30件的企业,每件发明专利申请奖励3000元。
[专利授权]对于企业取得专利授权,分别给予欧、美、日、韩发明专利每件5万元(其他国外发明专利每件3万元)、专利合作条约(PCT)检索报告每份2万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件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元的奖励、软件著作权每件300元的奖励。
[专利代理机构]对于年代理经开区企业专利申请量超过300件的区内专利代理机构、超过500件的区外专利代理机构授予“知识产权优秀服务机构”称号,并奖励30万元;每增加100件再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九条【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海外维权]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预警、维权等工作。参照企业海外预警及维权实际发生费用3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
[知识产权贯标]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等工作,对于贯标企业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授权专利奖励等方面优先支持;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国家第三方认证,给予5万元奖励。
[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鼓励主导产业龙头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专利分析、知识产权评议、专利导航及预警、专利联盟或专利数据库等活动,经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或验收合格的,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第十条【技术交易】 [技术合作]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科技成果在区内产业化或开展技术合作,参照企业实际支付引进方或合作方费用10%—3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支持企业开展技术交易活动,对在西安市第八合同登记处(经开区生产力中心)登记、工商注册在经开区,税务关系在经开区(国税或地税)的企业,参照企业当年认定登记技术交易额0.5%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对于首次在第八合同登记处开户并当年实现技术交易额100万以上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于年技术交易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 [高新技术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5万元奖励;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首次通过双软评估的企业,当年给予1万元奖励。
[科技创新称号]对于获得国家部委评定的科技创新类荣誉称号,每个称号最高奖励30万元。
[科学技术奖]对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创新团队,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陕西省科学技术奖的创新团队,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于获得西安市科学技术奖的创新团队,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于在科技创新方面具有特别贡献的创新团队或个人所获得科技部门的相关奖励,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获得更高级别表彰的,奖励金额给予补差。
第十二条【委托测试】 对企业使用测试共享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用于研发、生产所发生的委托测试费用,参照实际发生测试费用2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对于提供服务效果显著的检测团队,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标准化】 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按照产品、工艺、测试、方法等标准类型予以相应奖励。给予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及国家军用标准的单位最高50万元奖励;给予参与国际、国家及国家军用标准的单位最高20万元奖励;给予主导制、修订行业标准的单位最高20万元奖励;给予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的单位最高10万元奖励;给予主导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单位最高10万元奖励;给予参与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单位最高5万元奖励;工业企业取得采用国际标准认可证书,并使用采标标志,每种采标标志一次性补助2000元。
第十四条【名牌产品】 对企业获得的陕西省名牌产品,每件奖励3万元;获得的西安市名牌产品,每件奖励1万元。同一产品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名牌产品的,给予补差奖励。
第十五条【质量奖】 对于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陕西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西安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先后获得不同等级政府质量奖的,给予补差奖励。
设立经开区质量奖,表彰在质量管理领域取得成就的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十六条【商标】 对于企业当年在欧、美、日成功注册商标的,每件商标奖励5000元,其他国家注册商标每件奖励3000元;企业在国内成功注册商标每件奖励1000元;鼓励企业突破“零”商标,企业首次成功注册商标资助2000元;对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节能节水技改】 [节能产品采购]对企、事业单位采购节能产品,参照不超过产品采购金额5%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中水利用]对区内企、事业单位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中水用于生产和生活,参照中水购买金额给予每家企业最高补助5万元。
[合同能源管理]对企、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改项目的,参照合同金额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第十八条【能源审计】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参照能源审计费用5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5万元。
第十九条【治污减霾】 对于企业已获得上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参照支持金额100%的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于未获得省、市资金支持,但完成省、市及经开区年度下达COD、氨氮、SO2、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的企业,减排COD每吨补助1万元、减排氨氮每吨补助4万元;减排SO2、氮氧化物每0.7MW天然气锅炉补助2万元;单项(水、气)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二十条【ISO14000认证和清洁生产审核】 支持企业开展ISO14000认证和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取得认证证书、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后,对所产生的认证、审核费用分别给予全额补助,单项最高补助10万元。
第二十一条【节能先进企业】 对重点用能企业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先进企业,经考核,每家企业奖励3万元、年度节能先进工作者每人奖励2000元。
第二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济贸易发展局、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原《促进主导产业发展暂行办法(2016年3月修订)》、《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暂行办法(2016年3月修订)》、《促进企业品牌建设暂行办法(2016年3月修订)》、《促进企事业单位节能减排工作暂行办法(2016年3月修订)》(西经开发〔2016〕97号)和《促进服务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5年6月修订)》(西经开发〔2015〕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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